在圆桌对话活动中,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汤欣表示,对于基金立法,国外立法经验值得借鉴,尤其是和中国同属于大陆法系的日本,在立法实践方面进行了很多有益的探索,在基金公司内部治理和问责机制方面的制度设计值得参考。
20世纪80年代末期,日本以证券业界和投资信托业界为中心,在建立基金制度方面进行探讨。通过构建法人治理结构之下的投资者保护体制,基金持有人通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参与公司运营,使基金公司能够体现出更多的法人治理优势。从基金角度来看,在获得股东同意的基础上,运用基金进行投资的对象给予扩大化,投资方针的变更也可以灵活进行处理。日本立法经验对于我国基金法修订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其对于加强投资者保护的积极作用值得深思。
(作者:陈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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