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一套真正适合资本市场发展的证券纠纷调解机制,不仅仅要建立和完善制度体系,更要树立全新理念,将证券纠纷调解机制发展为植根于本土、富有活力、促进证券市场发展乃至整个金融市场发展的一项制度。笔者以为,在构建证券纠纷调解机制的过程中,应当立足并着眼于以下三个方面:
立足社会管理创新背景
以证券业协会为主导的证券纠纷调解机制,对于证券业参与社会管理,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创建和谐社会。证券纠纷调解作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专业性、公正性、快捷性等优势,对缓和冲突矛盾,维护社会安定,具有积极作用。
二是有利于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证券业协会主导下的证券纠纷解决机制具有强烈的公益性,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证券投资者,通过高效、专业的调解机制,有助于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等监管机构已经建立了相应的投资者或消费者保护机构,不断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制度体系。
三是有利于发挥社会合力。证券纠纷调解机制具有公益性,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交叉存在、形成互补,有利于发挥社会合力,降低纠纷解决的社会成本,减少讼累。
发挥行业协会基本职能
构建证券纠纷调解机制是行业协会职能的重要体现。中央综治委、最高院、司法部等16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明确了行业协会参与社会管理、调处社会矛盾的作用,鼓励行业协会调解协会成员之间以及协会成员与其他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参与调解的优势。
从国外的经验来看,主要市场经济国家的金融纠纷解决机制虽各具特色,但是以行业为主导建立行业调解组织并在此基础上发展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是一条基本经验。因此,在监管机关的指导下,由行业协会主导处理证券纠纷,是符合国际发展经验和中国实际的选择。在此过程中,证券业协会可在搭建平台、确立规则、业内指导和业外交流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
遵循ADR的基本规律
所谓ADR(即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和解、调解、仲裁等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我国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也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理念,制定了比较完善的规则体系,包括:人民调解法、仲裁法、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政策性规定等。构建证券纠纷调解机制,根据法治原则,立足于遵循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规律,并重点处理好下列关系:
一是要遵循调解的基本规律。在证券纠纷调解机制的运行过程中,应遵循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规律,特别要强调,调解的自愿性与调解协议的非强制执行性。
二是既要廓清不同纠纷解决机制的边界,又要建立彼此之间的衔接。诉讼与和解、调解、仲裁等纠纷解决机制各有不同的规则和运行机制,但各纠纷解决机制之间并非彼此孤立发展和运行。为了全面、充分地保护参与调解各方的利益,有必要建立诉调对接、仲调对接、调解与公证对接等相互衔接的机制,打通不同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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