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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认为社保基金可按约定以优先股投资央企

 

  随着合作领域创新,全国社保基金对中央企业的投资能力将大大增强,获利渠道也将拓宽。专家认为,采取优先股的形式持股央企或国企,一方面可以保证社保基金获取稳定股息收入,实现保值增值;另一方面由于优先股的权利受限,因此不会影响公司的经营决策。尽管我国法律并未对优先股的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规定,但社保基金和央企可以通过投资协议彼此作出约定。

  但也有专家表示,无论是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还是实施“走出去”战略,对央企都属于高风险领域,这对社保基金会而言,将存在一定风险。

  对央企投资能力将增强

  国资委副主任黄丹华近日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中央企业座谈会”上表示,希望全国社保基金在支持中央企业发展战略新兴产业、企业并购重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和实施“走出去”战略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对此,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理事长戴相龙表示,社保基金将与央企探索通过优先股等方式创新合作领域。

  据Wind统计,截至2011年底,A股市场上社保基金持有流通股共计342家,其中重仓股25家。中国证券报统计发现,截至2011年底,这25家已公布年报的上市公司中,社保基金持股数量排名前五的是上汽集团、保利地产、中国平安、国投电力和南方航空,持股数量分别为1.5亿、1.3亿、1.1亿、0.96亿和0.9亿股,其中四家为中央企业。

  除直接投资外,社保基金还通过参与股权投资基金的方式投资央企。例如,中国-比利时直接股权投资基金、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等。“这些基金部分投资于成长型国有控股企业。随着基金规模扩大,全国社保基金对中央企业的投资能力大大增强。”戴相龙说。

  首提优先股合作

  除上述合作模式外,戴相龙还表示,社保基金将与央企探索通过优先股等方式创新合作领域。

  上海天强管理咨询公司总经理祝波善认为,由于优先股在《公司法》中的地位尚未得到确认。截至目前,社保基金通过股权投资参与央企投资主要是以普通股的形式,尚未有优先股。

  中华全国工商联执委倪乐曾建议,在现行公司法中设置优先股内容,应对普通股、优先股股东的投票权、股利权、剩余财产分配权加以区分并作出原则性规定。同时,有必要对优先股的种类、发行、赎回、转换及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保护作出指导性具体规定。

  业内人士认为,社保基金主要以获取稳定收益为主。因此采取优先股的形式持股央企或国企,一方面可以保证社保基金获取稳定股息收入,实现保值增值,另一方面由于优先股的权利受限,因此不会影响公司的经营决策。

  祝波善认为,社保基金采取优先股形式参与央企股权投资,有利于锁定投资风险。尽管我国法律并未对优先股的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规定,但社保基金和央企可以通过投资协议彼此作出约定。

  祝波善表示,社保基金投资首先需要考虑的是安全,因此央企确实是较合适选择。社保基金投资央企有利于增加央企融资渠道、改善央企股权结构,但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实施“走出去”战略两个方面潜在风险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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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信息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投资风险自负。

(摘自中国证券报 2012-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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