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您好! 人民银行分别于2006年4月28日及2006年8月18日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2006]134号)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2006]289号),对个人贷款利率进行调整。2006年4月28日人民银行上调各期限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照不低于基准利率的0.9倍执行;2006年8月18日人民银行再次上调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并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下限扩大为基准利率的0.85倍。我行对2006年4月28日及2006年8月18日两次利率调整后新发放的个人贷款已按照人民银行利率调整的规定执行;对于两次利率调整日(2006年4月28日及2006年8月18日)前发放的个人贷款,我行按照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调整利率,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1、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自2007年1月1日起对两次利率调整日前发放的正常贷款(连续逾期不超过两期)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下限利率执行,即按照2006年8月18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的0.85倍执行,其中1-3年(含3年)为5.355%,3-5年(含5年)为5.508%,5年以上为5.814%。 2、除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外的其他个人贷款。自2007年1月1日起对两次利率调整日前发放的一年期以上的贷款按照人民银行2006年8月18日规定的期限利率和原合同约定的浮动比例执行。
个人贷款各期限档次利率调整情况表
单位:%
贷款期限 |
2006年4月28日利率调整 |
2006年8月18日利率调整 |
调整前基准利率 |
调整后基准利率 |
个人住房贷款(调整后基准利率0.9倍) |
调整后基准利率 |
个人住房贷款(调整后基准利率0.85倍) |
6个月以内(含6个月) |
5.22 |
5.40 |
/ |
5.58 |
/ |
6个月至1年(含1年) |
5.58 |
5.85 |
/ |
6.12 |
/ |
1-3年(含3年) |
5.76 |
6.03 |
5.427 |
6.30 |
5.355 |
3-5年(含5年) |
5.85 |
6.12 |
5.508 |
6.48 |
5.508 |
5年以上 |
6.12 |
6.39 |
5.751 |
6.84 |
5.814 |
对个人贷款利率执行情况的详情您可咨询当地工商银行或致电95588,感谢您对我行个人贷款业务的关注与支持!
中国工商银行 2007年0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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