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专项债券由各地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地方政府。
专项债券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单只专项债券应当以单项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为偿债来源。单只专项债券可以对应单一项目发行,也可以对应多个项目集合发行。
专项债券发行利率采用承销、招标等方式确定。债券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回收周期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合理确定,但7年和10年期债券的合计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专项债券全年发行规模的50%。
专项债券发行结束后,符合条件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等上市交易。
企业和个人取得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各地应积极扩大专项债券投资者范围,鼓励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在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投资专项债券。
“总体来看,专项债券发行与一般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的方式基本相同,都是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操作,并特别强调由地方政府自发自还,责任主体更加明确清晰。”白景明认为,把债券期限分为1年至10年6个档,主要是基于两个考虑,一是债券期要与公益性项目的建设周期相匹配;二是适当分散偿债时间,以免债务集中到期偿还压力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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