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五: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 法定代表人: 受托人(结算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发布的《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委托人现委托上述受托人作为我方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结算代理人。 受托人的权限为: 1.代委托人在中央结算公司处以委托人名义开立债券账户; 2.向中央结算公司发送结算指令(包括但不限于规则规定的纸质和电子指令)以办理委托人上述债券账户名下托管的证券的过户和质押等业务; 3.代委托人从中央结算公司处接收上述债券账户名下的证券本金和利息; 4.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央结算公司制订的有关规则中规定的受托人办理债券结算代理业务应该拥有的其他权限; 5.受托期限:本授权委托书有效期限自结算代理关系成立之日生效至结算代理关系终止时结束。 委托人(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法定代表人: (盖章)(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