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您好!欢迎使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信用卡!
只要您成功启用指定工银信用卡产品(工银黑金卡,工银白金卡,航空联名卡,企业公务卡、工银运通卡及其他指定客户,不含简约白金卡),便可免费获得工行为您投保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险保险,即视同同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作为投保人为您投保本保险。
本服务手册将详细介绍您的保险利益、保险责任以及其它有关事项,请您详阅。
一、投保方式
只要您成功启用指定工银信用卡产品(工银黑金卡,工银白金卡,航空联名卡,企业公务卡、工银运通卡及其他指定客户,不含简约白金卡),便可免费获得工行为您投保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险保险。
上述交通工具是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合法运营的飞机(含民航班机等)、火车(含火车、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磁悬浮等)、机动车(含城市公交巴士、旅游观光巴士、长途巴士、出租车、网约车、顺风车等)、船舶(含客船、渡船、游船等)等公共交通工具。
二、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活动期内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为其投保交通意外保险的且持有指定工银信用卡的客户,包括主卡客户、副卡客户。
三、保险责任有效期限
保险期限自启卡日次日零时起至2024年6月7日24时止,最长不超过1年。(自领客户自投保之日起一年有效)。
四、保险金额
保险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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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付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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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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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金卡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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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合法客运交通工具发生意外导致的身故或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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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1000万元 火车:200万元 轮船:200万元 汽车: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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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金卡客户
(不含简约白金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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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合法客运交通工具发生意外导致的身故或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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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400万元 火车:10万元 轮船:10万元 汽车: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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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航知音牡丹信用卡
南航明珠牡丹信用卡
牡丹海航信用卡
工银东航信用卡
工银运通卡
工行指定的公务卡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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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卡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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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飞机发生意外导致的身故或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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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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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卡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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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飞机发生意外导致的身故或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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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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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险费用
本项保险是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为持卡人提供的一项服务,保费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支付给保险公司,您无需另行付费。
六、保险人
保险人是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七、保险内容
(一)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在乘坐所投保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残疾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体伤残的,保险人依据保险人认可的专业鉴定机构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评定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本保险合同所载明的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身故、伤残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等级评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本条所称《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即原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保监发〔2014〕6号,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如该标准进行更新,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申请保险金时国家规定或执行的最新伤残鉴定标准为准。
保险人所负给付本款上述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以本款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时,本款对应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任何原因,被保险人身故或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的自我伤害或者自杀,但是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猝死;
4、被保险人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拒捕,因挑衅或者故意行为导致争执、打斗而引发意外或者因此被攻击、被伤害或者被杀害;
5、未遵医嘱而私自服用、涂用或者注射药物,药物过敏,细菌或者病毒感染(意外导致的伤口感染不在此限),医疗事故;
6、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症、人工受孕以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但意外所致的流产或者分娩不在此限;
7、非因遭受意外而下落不明;
8、任何生物、化学、核武器,核能装置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者辐射;
9、恐怖活动或者邪教组织活动。
(三)保险事故通知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交通事故证明;
(5)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若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公安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连带被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7)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8)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2、被保险人意外残疾的,保险金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民政部门出具的连带被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5)交通事故证明;
(6)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书;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8)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3、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的证明资料。
八、赔付方式
在给付保险金时,保险公司在理赔时效内将保险金转入受益人账户。
九、名词解释
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或行使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乘坐:从踏入机舱、车厢或者甲板时开始,至离开机舱、车厢或者甲板时终止,但不包括中途离开交通工具期间。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十、服务电话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全国报案咨询电话:95590
十一、附加说明
有关保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监管报备的《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卡持卡人团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为准。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卡持卡人团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注册编号:C00001032312022123005361】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批单以及其他有关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在投保人处依法开设合法、有效账户的银行卡持有人,可作为本合同的主被保险人。主被保险人的能正常工作或者生活的子女、配偶及配偶各方的父母,经保险人同意,可作为本保险的连带被保险人。
主被保险人和连带被保险人统称或者泛称为“被保险人”,单称或者特称为“被保险人本人”、“该被保险人”或者“每一被保险人”。
第三条 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并合法经营银行卡业务的组织机构,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第四条 本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的,应当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继承的法律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出具批单。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对因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除归咎于保险人过错的外,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本合同保险责任分为A类、B类、C类、D类、E类和F类,供选择投保:
保险责任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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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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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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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或者乘坐非经营客运机动车期间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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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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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非经营客运机动车期间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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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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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经营客运机动车期间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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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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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经营客运轨道交通期间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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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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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经营客运轮船期间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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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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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经营客运民航班机期间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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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各类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事故分别如下:
A类——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或者乘坐非经营客运机动车期间,在车厢内遭受意外;
B类——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乘坐非经营客运机动车期间,在车厢内遭受意外;
C类——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乘坐经营客运机动车期间,在车厢内遭受意外伤害;
D类——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乘坐经营客运轨道交通期间,在车厢内遭受意外伤害;
E类——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乘坐经营客运轮船,自踏上甲板起至离开甲板期间遭受意外;
F类——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乘坐经营客运民航班机,自通过机场安全检查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舱门期间遭受意外;
第六条 若被保险人遭受与其投保的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交通工具意外身故
被保险人自遭受该保险事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完全原因而身故的,保险人按相应保险责任种类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该保险事故而下落不明,后经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相应保险责任种类该被保险人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但若该被保险人生还,保险金申请人应当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已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然后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应当视为未因该次宣告死亡而终止;保险金申请人未在三十日内退还的,保险人有权追索。
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者被宣告死亡前,保险人根据本合同针对其已给付相应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应当扣除已给付金额。
(二)交通工具意外伤残
被保险人自遭受该保险事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完全原因而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以下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照“相应保险责任种类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该伤残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伤残给付比例”计算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至该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该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仍未完全确定,保险人根据该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该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伤残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人根据《评定标准》规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果在该次意外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照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给付比例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伤残等级的伤残保险金给付比例,计算给付伤残保险金。
保险人根据本合同针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和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以相应保险责任种类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上限,当达到该限额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该保险责任种类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七条 由于下列任何原因,被保险人身故或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的自我伤害或者自杀,但是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猝死;
(四)被保险人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拒捕,因挑衅或者故意行为导致争执、打斗而引发意外或者因此被攻击、被伤害或者被杀害;
(五)未遵医嘱而私自服用、涂用或者注射药物,药物过敏,细菌或者病毒感染(意外导致的伤口感染不在此限),医疗事故;
(六)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症、人工受孕以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但意外所致的流产或者分娩不在此限;
(七)非因遭受意外而下落不明;
(八)任何生物、化学、核武器,核能装置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者辐射;
(九)恐怖活动或者邪教组织活动。
第八条 在下列任何期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而致身故或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期间或者被判入狱期间;
(二)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1)》界定的为准)或者癫痫发作期间,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期间;
(三)被保险人醉酒或者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被保险人驾驶超载机动交通工具或者机动交通工具超载;
(六)交通工具用于军事、竞赛、特技、表演、探险、处理爆炸物;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者武装叛乱期间。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九条 每一被保险人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分为“驾驶或者乘坐非经营客运机动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坐非经营客运机动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坐经营客运机动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坐经营客运轨道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坐经营客运轮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和“乘坐经营客运民航班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分别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 保险费由保险人在承保时计算确定。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具体起讫时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保险人同意承保的,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 保险人认为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本保险条款“保险金申请与给付”部分约定的保险金申请证明和资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保险金申请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本保险条款“保险金申请与给付”部分约定的保险金申请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投保人应当在本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交清保险费的,本合同不生效。
第十七条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不在此限。
前款约定的“未及时通知”,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通知迟延。
第十九条 投保人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及时通知的,保险人按本合同所载的投保人的最后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或其他文件,均视为正确送达。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二十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批单;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若保险金申请人系受托申请,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和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四)公安机关或其他政府主管机关、适格机构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五)申请意外身故保险金的,除第(一)至(四)项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外,还应当提供:
1.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2.公安机关或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则提供宣告死亡判决书;
(六)申请意外伤残保险金的,除第(一)至(四)项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二级以上(含)医疗机构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诊断书;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收到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或信息的,保险人有权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进行调查和检查,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应当尽量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以现行法律规定为准。
保险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二十三条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在不违反法律和监管规定的情况下,可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在本合同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或者出具批单后生效,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合同变更书面协议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若发生归于本保险条款“责任免除”部分的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保险人退还相应现金价值。
第二十五条 在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本合同,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已给付保险金,或者已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是尚未给付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但是受益人放弃保险金请求权的不在此限。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当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解除合同通知书;
(二)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批单;
(三)投保人身份证明;
(四)保险费发票或者收据;
(五)保险人合理要求的其他有关证明和资料。
本合同的效力至保险人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二十四时或者通知书上载明的合同终止时间(以较晚者为准)终止。自收到前款约定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保险人退还相应现金价值。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二十六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本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与本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释义
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或行使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指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并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编号JR/T 0083—2013。
乘坐:从踏入机舱、车厢或者甲板时开始,至离开机舱、车厢或者甲板时终止,但不包括中途离开交通工具期间。
经营客运机动车: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机动车。
经营客运轨道交通: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火车、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磁悬浮。
经营客运轮船: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客船、渡船、游船。
经营客运民航班机: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民航班机。
自我伤害:被保险人主动造成的、或被保险人明知或可预知风险可能发生而不进行规避导致自身肢体伤害或机能损伤的行为。
猝死: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较短时间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或公安机关的鉴定为准。
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事故。
恐怖活动:指恐怖主义性质的下列行为:
(一)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活动的;
(二)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
(四)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五)其他恐怖活动。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在人体血液或者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者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者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者体征的,为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管制药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者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者超过道路交通法规规定的标准。
无有效驾驶证驾驶:包括下列任何情形:
(一)无驾驶证驾驶或者持有效期已届满的驾驶证驾驶;
(二)驾驶的机动交通工具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三)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机动交通工具,实习期内驾驶机动交通工具牵引挂车;
(四)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以及驾驶证被暂扣、扣留、吊销或者注销期间驾驶机动交通工具;
(五)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六)在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交通工具的其他情况下驾驶机动交通工具。
无有效行驶证:包括下列任何情形:
(一)机动交通工具被依法注销登记;
(二)机动交通工具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者临时号牌或者临时移动证;
(三)机动交通工具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者检验未通过,未依法按时进行或者通过安全技术检验。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现金价值:现金价值=净保费×(1-m/n),其中,m为已生效天数,n为保险期间的天数,已生效日数亦即保险责任期间已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净保费=保险费×(1-25%)。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说明: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1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
1.1脑膜的结构损伤
1.2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
颅脑损伤导致极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20),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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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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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34),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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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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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34),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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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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颅脑损伤导致中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49),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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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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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护理依赖:应用“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丧失程度来判断护理依赖程度。 2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3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均需护理者;(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三项或三项以上需要护理者;(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一项或一项以上需要护理者。
1.3意识功能障碍
意识功能是指意识和警觉状态下的一般精神功能,包括清醒和持续的觉醒状态。本标准中的意识功能障碍是指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注:植物状态指由于严重颅脑损伤造成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命令,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有睡眠-醒觉周期,不能理解和表达语言,能自动睁眼或刺激下睁眼,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2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2.1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
视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光线和感受视觉刺激的形式、大小、形状和颜色等有关的感觉功能。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是指眼盲目或低视力。
双侧眼球缺失
|
1级
|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5级
|
1级
|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4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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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级
|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3级
|
3级
|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低视力2级
|
4级
|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低视力1级
|
5级
|
一侧眼球缺失
|
7级
|
2.2视功能障碍
除眼盲目和低视力外,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还包括视野缺损。
双眼盲目5级
|
2级
|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5°
|
2级
|
双眼盲目大于等于4级
|
3级
|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10°
|
3级
|
双眼盲目大于等于3级
|
4级
|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20°
|
4级
|
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2级
|
5级
|
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1级
|
6级
|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60°
|
6级
|
一眼盲目5级
|
7级
|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5°
|
7级
|
一眼盲目大于等于4级
|
8级
|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10°
|
8级
|
一眼盲目大于等于3级
|
9级
|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20°
|
9级
|
一眼低视力大于等于1级。
|
10级
|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60°
|
10级
|
注:①视力和视野
级别
|
低视力及盲目分级标准
|
最好矫正视力
|
最好矫正视力低于
|
最低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
|
低视力
|
1
|
0.3
|
0.1
|
2
|
0.1
|
0.05(三米指数)
|
盲目
|
3
|
0.05
|
0.02(一米指数)
|
4
|
0.02
|
光感
|
5
|
无光感
|
如果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中央注视点为中心,视野直径小于20°而大于10°者为盲目3级;如直径小于10°者为盲目4级。 本标准视力以矫正视力为准,经治疗而无法恢复者。 2视野缺损指因损伤导致眼球注视前方而不转动所能看到的空间范围缩窄,以致难以从事正常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2.3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
注:外伤性白内障:凡未做手术者,均适用本条;外伤性白内障术后遗留相关视功能障碍,参照有关条款评定伤残等级。
2.4眼睑结构损伤
双侧眼睑显著缺损
|
8级
|
双侧眼睑外翻
|
8级
|
双侧眼睑闭合不全
|
8级
|
一侧眼睑显著缺损
|
9级
|
一侧眼睑外翻
|
9级
|
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
9级
|
注:眼睑显著缺损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2.5耳廓结构损伤或听功能障碍
听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声音和辨别方位、音调、音量和音质有关的感觉功能。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双侧耳廓缺失
|
2级
|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一侧耳廓缺失
|
3级
|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
3级
|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双侧耳廓缺失
|
3级
|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
|
4级
|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且双侧耳廓缺失
|
4级
|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
4级
|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
5级
|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且一侧耳廓缺失
|
5级
|
双侧耳廓缺失
|
5级
|
一侧耳廓缺失,且另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
6级
|
一侧耳廓缺失
|
8级
|
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
9级
|
2.6听功能障碍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
|
4级
|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81dB
|
5级
|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
|
5级
|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
|
6级
|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
|
6级
|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41dB
|
7级
|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
|
7级
|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41dB
|
8级
|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
|
8级
|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41dB
|
9级
|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
|
9级
|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26dB
|
10级
|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
|
10级
|
3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
3.1鼻的结构损伤
外鼻部完全缺失
|
5级
|
外鼻部大部分缺损
|
7级
|
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
|
8级
|
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
8级
|
一侧鼻翼缺损
|
9级
|
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
10级
|
3.2口腔的结构损伤
舌缺损大于全舌的2/3
|
3 级
|
舌缺损大于全舌的1/3
|
6 级
|
口腔损伤导致牙齿脱落大于等于16枚
|
9级
|
口腔损伤导致牙齿脱落大于等于8枚
|
10级
|
3.3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
本标准中的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是指语言功能丧失。
注:语言功能完全丧失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功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耳鼻喉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4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
4.1心脏的结构损伤或功能障碍
胸部损伤导致心肺联合移植
|
1级
|
胸部损伤导致心脏贯通伤修补术后,心电图有明显改变
|
3级
|
胸部损伤导致心肌破裂修补
|
8级
|
4.2脾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脾切除
|
8级
|
腹部损伤导致脾部分切除
|
9级
|
腹部损伤导致脾破裂修补
|
10级
|
4.3肺的结构损伤
胸部损伤导致一侧全肺切除
|
4级
|
胸部损伤导致双侧肺叶切除
|
4级
|
胸部损伤导致同侧双肺叶切除
|
5级
|
胸部损伤导致肺叶切除
|
7级
|
4.4胸廓的结构损伤
本标准中的胸廓的结构损伤是指肋骨骨折或缺失。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12根肋骨骨折
|
8 级
|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8根肋骨骨折
|
9 级
|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4根肋骨缺失
|
9级
|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4根肋骨骨折
|
10级
|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2根肋骨缺失
|
10级
|
5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5.1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碍
咀嚼是指用后牙(如磨牙)碾、磨或咀嚼食物的功能。吞咽是指通过口腔、咽和食道把食物和饮料以适宜的频率和速度送入胃中的功能。
注:咀嚼、吞咽功能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5.2肠的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90%
|
1 级
|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75%,合并短肠综合症
|
2级
|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75%
|
4级
|
腹部或骨盆部损伤导致全结肠、直肠、肛门结构切除,回肠造瘘
|
4级
|
腹部或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切除,且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
5级
|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50%,且包括回盲部切除
|
6级
|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50%
|
7级
|
腹部损伤导致结肠切除大于等于50%
|
7级
|
腹部损伤导致结肠部分切除
|
8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损伤,且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
|
9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损伤,且瘢痕形成
|
10级
|
5.3胃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全胃切除
|
4级
|
腹部损伤导致胃切除大于等于50%
|
7级
|
5.4胰结构损伤或代谢功能障碍
本标准中的代谢功能障碍是指胰岛素依赖。
腹部损伤导致胰完全切除
|
1 级
|
腹部损伤导致胰切除大于等于50%,且伴有胰岛素依赖
|
3级
|
腹部损伤导致胰头、十二指肠切除
|
4级
|
腹部损伤导致胰切除大于等于50%
|
6级
|
腹部损伤导致胰部分切除
|
8级
|
5.5肝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肝切除大于等于75%
|
2级
|
腹部损伤导致肝切除大于等于50%
|
5级
|
腹部损伤导致肝部分切除
|
8级
|
6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6.1泌尿系统的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双侧肾切除
|
1级
|
腹部损伤导致孤肾切除
|
1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缺失
|
5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闭锁
|
5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闭锁
|
5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切除
|
5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尿道闭锁
|
5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
7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
7级
|
腹部损伤导致一侧肾切除
|
8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
8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
8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
8级
|
腹部损伤导致一侧肾部分切除
|
9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
|
9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
|
9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尿道狭窄
|
9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部分切除
|
9级
|
腹部损伤导致肾破裂修补
|
10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
10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破裂修补
|
10级
|
6.2生殖系统的结构损伤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睾丸缺失
|
3级
|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睾丸完全萎缩
|
3级
|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缺失,另一侧睾丸完全萎缩
|
3级
|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茎体完全缺失
|
4级
|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道闭锁
|
5级
|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茎体缺失大于50%
|
5级
|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输精管缺失
|
6级
|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输精管闭锁
|
6级
|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缺失,另一侧输精管闭锁
|
6级
|
胸部损伤导致女性双侧乳房缺失
|
7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切除
|
7级
|
胸部损伤导致女性一侧乳房缺失,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
|
8级
|
胸部损伤导致女性一侧乳房缺失
|
9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部分切除
|
9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破裂修补
|
10级
|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缺失
|
10级
|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完全萎缩
|
10级
|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缺失
|
10级
|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闭锁
|
10级
|
7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7.1头颈部的结构损伤
双侧上颌骨完全缺失
|
2级
|
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
2级
|
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
2级
|
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失
|
3级
|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24枚
|
3级
|
一侧上颌骨完全缺失
|
3级
|
一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
3级
|
一侧上颌骨缺损大于等于50%,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
4级
|
一侧下颌骨缺损大于等于6cm,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
4级
|
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20cm2
|
4级
|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20枚
|
5级
|
一侧上颌骨缺损大于25%,小于50%,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
|
5级
|
一侧下颌骨缺损大于等于4cm,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
|
5级
|
一侧上颌骨缺损等于25%,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
|
6级
|
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且伴发涎瘘
|
6级
|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16枚
|
7级
|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12枚
|
8级
|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8枚
|
9级
|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4枚
|
10级
|
颅骨缺损大于等于6cm2
|
10级
|
7.2头颈部关节功能障碍
单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
6级
|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
6级
|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度
|
8级
|
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
10级
|
注:张口困难判定及测量方法是以患者自身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并列垂直置入上、下中切牙切缘间测量。正常张口度指张口时上述三指可垂直置入上、下切牙切缘间(相当于4.5cm左右);张口困难I度指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和中指(相当于3cm左右);张口困难II度指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相当于1.7cm左右);张口困难III度指大张口时,上、下切牙间距小于食指之横径。
7.3上肢的结构损伤,手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双手完全缺失
|
4级
|
双手完全丧失功能
|
4级
|
一手完全缺失,另一手完全丧失功能
|
4级
|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90%
|
5级
|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70%
|
6级
|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50%
|
7级
|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
7级
|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
8级
|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30%
|
8级
|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10%
|
9级
|
双上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10cm
|
9级
|
双上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4cm
|
10级
|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因骨折累及关节面导致一个关节功能部分丧失
|
10级
|
注:手缺失和丧失功能的计算:一手拇指占一手功能的36%,其中末节和近节指节各占18%;食指、中指各占一手功能的18%,其中末节指节占8%,中节指节占7%,近节指节占3%;无名指和小指各占一手功能的9%,其中末节指节占4%,中节指节占3%,近节指节占2%。一手掌占一手功能的10%,其中第一掌骨占4%,第二、第三掌骨各占2%,第四、第五掌骨各占1%。本标准中,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的程度是按前面方式累加计算的结果。
7.4骨盆部的结构损伤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8cm
|
7级
|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8cm
|
7级
|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6cm
|
8级
|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6cm
|
8级
|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4cm
|
9级
|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4cm
|
9级
|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2cm
|
10级
|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2cm
|
10级
|
7.5下肢的结构损伤,足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
6级
|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8cm
|
7级
|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
7级
|
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
7级
|
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
7级
|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6cm
|
8级
|
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足弓结构破坏大于等于1/3
|
8级
|
双足十趾完全缺失
|
8级
|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
8级
|
双足十趾完全丧失功能
|
8级
|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4cm
|
9级
|
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
9级
|
双足十趾中,大于等于五趾缺失
|
9级
|
一足五趾完全丧失功能
|
9级
|
一足足弓结构破坏大于等于1/3
|
10级
|
双足十趾中,大于等于两趾缺失
|
10级
|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2cm
|
10级
|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因骨折累及关节面导致一个关节功能部分丧失
|
10级
|
注: ① 足弓结构破坏:指意外损伤导致的足弓缺失或丧失功能。 ② 足弓结构完全破坏指足的内、外侧纵弓和横弓结构完全破坏,包括缺失和丧失功能;足弓1/3结构破坏指足三弓的任一弓的结构破坏。 ③ 足趾缺失: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6四肢的结构损伤,肢体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
1级
|
三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
1级
|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
1级
|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
1级
|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
2级
|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且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
2级
|
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
2级
|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
3级
|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
3级
|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
4级
|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
5级
|
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
5级
|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
6级
|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
9级
|
注:① 骺板:骺板的定义只适用于儿童,四肢长骨骺板骨折可能影响肢体发育,如果存在肢体发育障碍的,应当另行评定伤残等级。 ② 肢体丧失功能指意外损伤导致肢体三大关节(上肢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或下肢踝关节、膝关节、髋关节)功能的丧 失。 ③ 关节功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7.7脊柱结构损伤和关节活动功能障碍
本标准中的脊柱结构损伤是指颈椎或腰椎的骨折脱位,本标准中的关节活动功能障碍是指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75%
|
7级
|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50%
|
8级
|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25%
|
9级
|
7.8肌肉力量功能障碍
肌肉力量功能是指与肌肉或肌群收缩产生力量有关的功能。本标准中的肌肉力量功能障碍是指四肢瘫、偏瘫、截瘫或单瘫。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3级)
|
1级
|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2级)且大便和小便失禁
|
1级
|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2级)
|
2级
|
偏瘫(肌力小于等于2级)
|
2级
|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2级)
|
2级
|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3级)
|
3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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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瘫(肌力小于等于3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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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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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瘫(肌力小于等于3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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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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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4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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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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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2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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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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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2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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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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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瘫(肌力小于等于2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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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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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3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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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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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3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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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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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瘫(肌力小于等于3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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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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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4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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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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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4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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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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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瘫(肌力小于等于4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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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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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 偏瘫指一侧上下肢的瘫痪。 ② 截瘫指脊髓损伤后,受伤平面以下双侧肢体感觉、运动、反射等消失和膀胱、肛门括约肌功能丧失的病症。 ③ 单瘫指一个肢体或肢体的某一部分瘫痪。 ④ 肌力:为判断肢体瘫痪程度,将肌力分级划分为0-5级。 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8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8.1头颈部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皮肤的修复功能是指修复皮肤破损和其他损伤的功能。本标准中的皮肤修复功能障碍是指瘢痕形成。
头颈部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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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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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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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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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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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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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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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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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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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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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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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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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颈部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5%,且小于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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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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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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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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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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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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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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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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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部撕脱伤后导致头皮缺失,面积大于等于头皮面积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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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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颈部皮肤损伤导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颈前三角区面积的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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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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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24c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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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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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颈部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2%,且小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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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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颈部皮肤损伤导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颈前三角区面积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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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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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18c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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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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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12cm2或面部线条状瘢痕大于等于20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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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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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6cm2或面部线条状瘢痕大于等于10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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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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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 瘢痕:指创面愈合后的增生性瘢痕,不包括皮肤平整、无明显质地改变的萎缩性瘢痕或疤痕。 ② 面部的范围和瘢痕面积的计算: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下至下颌下缘、两侧至下颌支后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眼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部。面部瘢痕面积的计算采用全面部和5等分面部以及实测瘢痕面积的方法,分别计算瘢痕面积。面部多处瘢痕,其面积可以累加计算。 ③ 颈前三角区:两边为胸锁乳突肌前缘,底为舌骨体上缘及下颌骨下缘。
8.2各部位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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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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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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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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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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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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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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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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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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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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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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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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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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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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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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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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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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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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腹部损伤导致腹壁缺损面积大于等于腹壁面积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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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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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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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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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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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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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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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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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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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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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 全身皮肤瘢痕面积的计算:按皮肤瘢痕面积占全身体表面积的百分数来计算,即中国新九分法:在100%的体表总面积中:头颈部占9%(9×1)(头部、面部、颈部各占3%);双上肢占18%(9×2)(双上臂7%,双前臂6%,双手5%);躯干前后包括会阴占27%(9×3)(前躯13%,后躯13%,会阴1%);双下肢(含臀部)占46%(双臀5%,双大腿21%,双小腿13%,双足7%)(9×5+1)(女性双足和臀各占6%)。 ② 烧伤面积和烧伤深度:烧伤面积的计算按中国新九分法,烧伤深度按三度四分法。III度烧伤指烧伤深达皮肤全层甚至达到皮下、肌肉和骨骼。烧伤事故不包括冻伤、吸入性损伤(又称呼吸道烧伤)和电击伤。烧伤后按烧伤面积、深度评定伤残等级,待医疗终结后,可以依据造成的功能障碍程度、皮肤瘢痕面积大小评定伤残等级,最终的伤残等级以严重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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