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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成“黑户”业主维权困难重重
 

  近几年来,随着房价高涨,小产权房吸引了越来越多的目光。虽然民众期盼小产权房解禁的愿望没有消停过,但小产权房要取得合法身份恐怕不是易事。前不久,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凡是小产权房不予确权登记,不受法律保护,这又一次将翘首期盼的小产权房业主的希望击得粉碎。小产权房对于人们来说,真的只是可遇而不可求。

  小产权房成“黑户”,法律不予保护。

  所谓“小产权房”,是相对大产权房而言的。法律上,我们将城市的商品房称作大产权房,即拥有完全产权的房屋。而所谓完全产权,就是从财产所有权角度来定义的,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等在内的所有权利。而小产权房是不具有这样完整的权利的,房主只拥有使用权,不能拿来交易,也不能像其他财产那样可以用于租赁、抵押。也就是说,如果将商品房比作可以享受一切正当权利的城市人,那么,小产权房就是黑户口。它虽然也是房子,具有商品房所拥有的一切物理性能,但就是不能享受商品房所享有的某些权利。

  所有权是一系列权利的综合,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收益权等等。在这些名目繁多的权利中,所有权只是一个法律概念,用以总括财产的法律权利。但是,就财产的属性而言,名义上的所有权无关紧要,实际上的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才是实质性权利。从这个角度看,相比大产权房,小产房的权利短板在于没有受法律保障的处置权。通俗地讲,就是小产权房不能上市流通,其权属转移不受法律保障。一处房产,只能用于居住,不能交易流通,也不能租赁和抵押。这就是小产权房的身世现状。在中国,被置于这种状态下的房屋的总面积高达60亿平方米。按每套80平方米折算,合计7500万套。如果每套房安置3个人,可供2.25亿人居住。这一状态不仅大范围、长时间存在,而且至今没有一个合理的说法,似乎有违常理。

  小产权房的未来,举步维艰。

  小产权房的困境已经引起了多方面的关注,包括一些知名学者。但是,他们仅仅从承认现实的角度提出“区别对待、合理利用”的主张,呼吁政府善待小产权房。这当然是事实求是的态度,但缺乏有力的理论依据,仅仅是实用主义哲学思考的结果。如果要为小产权房寻求充分的与商品房一样的法律依据,那么,我们就要论述农村土地本身就是农民的财产,他们拥有其完整的产权,而不必在将它用于建房时还要向国家购买。

  其实,从历史演绎过程看,农民所拥有的土地与城市市民所拥有的国有资产在最初的财产意义上是对等的。与这些国有资产对应的经济福利变成了市民个人的经济利益,但农民的利益仍然停留在虚无的土地集体所有制上。这种所有制所具有的内在的经济利益在后来的经济改革中又被城市国有土地买卖所掩盖,从而产生了农村土地若用于建房也要向国家购买的错觉。只要严格界定一下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内涵,就可以感觉到土地集体所有制的空虚与错谬。因此,名正言顺地对农村土地所有制重新进行法理解读,赋予它崭新的所有权内涵,就可以给小产权房奠定充分合理的法律基础。

  注:本信息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投资风险自负。

(摘自银率网www.bankrate.com.cn 2012-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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