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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星光电:更正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
 
  
    2014年02月17日 14:44
    
      
      公司于2014年2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披露了《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因工作人员失误,该公告第二项承诺出现承诺人缺少一名的错误,现予以补充更正。该公告第二项承诺的原内容为: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锁定承诺
      2013年10月8日,公司换届选举后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王垚浩、王森、雷自合、陈锐添、李奇英、吴青、杨雷、付国章、李绪锋、宋代辉、闫兴、汤琼兰、李程、魏翠娥、刘迪)承诺:
      1、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规定,如实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数额及其变动情况。
      2、本人在国星光电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国星光电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3、本人在申报从国星光电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国星光电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国星光电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国星光电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承诺期限:承诺签署之日至离职后的18个月内
      承诺履行情况:截止公告日,承诺人遵守上述承诺。
      更正后为: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锁定承诺
      2013年10月8日,公司换届选举后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王垚浩、王森、雷自合、陈锐添、李奇英、王海军、吴青、杨雷、付国章、李绪锋、宋代辉、闫兴、汤琼兰、李程、魏翠娥、刘迪)承诺:
      1、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规定,如实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数额及其变动情况。
      2、本人在国星光电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国星光电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3、本人在申报从国星光电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国星光电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国星光电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国星光电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承诺期限:承诺签署之日至离职后的18个月内
      承诺履行情况:截止公告日,承诺人遵守上述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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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世华财讯 2014-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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