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一般保险产品

注 :

对于工银亚洲与客户之间因销售过程或处理有关交易而产生的合资格争议(定义见金融纠纷调解计划的金融纠纷调解的中心职权范围),工银亚洲须与客户进行金融纠纷调解计划程序;然而,对于有关产品的合约条款的任何争议应由太平香港或安盛保险与客户直接解决。

工银亚洲已获香港保险业监管局根据《保险业条例》(香港法例第41章)发出保险代理机构牌照。(工银亚洲的保险代理机构牌照号码为 FA3169)

保险业监管局由2018年1月1日起,按照《保险业条例》(第41 章)下的保险业(征费)规例及保险业(征费)令,透过保险公司向保单持有人收取「保费征费」,详情请按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