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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老鼠仓?有什么危害?
 

  在基金行业里,所谓的“老鼠仓”是指基金从业人员在使用公有资金拉升某只股票之前,先用个人资金在低位买入该股票,待用公有资金将股价拉升到高位后,其率先卖出个人仓位进而获利的行为。在危害上由于基金经理的道德败坏,参与基金投资的机构和普通“基民”的资金则可能因此有被套牢的危险,这显然会对基民的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

  在中国,基金与机构经理开“老鼠仓”,并非个别现象。尽管证监会早有明文规定,为防止基金经理开“老鼠仓”,其个人及家属的身份证号码等相关资料要备案。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难保基金经理利用他人账户谋利或与他人合作分成。“老鼠仓”使一些基金和机构经理的亲朋好友发了许多不义之财,它是财富转移的一种方式,本质上与贪污贿赂没有什么区别,理应受到法律制裁。

  这几年,证监会加大了对老鼠仓的打击力度。2011年底,证监会通报了包括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老鼠仓”涉刑第一案在内的五起证券市场违法违规案件。 2012年3月29日,李旭利一案将在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公开审理。据悉,据悉,2010年,监管机构对李旭利原同事、交银施罗德基金经理郑拓进行调查,顺便把其他基金经理的电脑也带走调查,结果在电脑中发现了李旭利的交易记录。通过后台的资金追查,李旭利早时汇出的资金被查清,进而被查出在刑法修正案之后再次买入银行股的行为,李旭利案彻底浮出水面。他是目前涉及老鼠仓基金从业人员中级别最高的一位,同时也被称为中国公转私第一人,而他的涉案金额过亿,根据监管机构的内幕会议,证监会主要领导多次表示要严查此案。总体而言,老鼠仓现象随着监管的加强将得到有效打击。

  而对于基民的损失,通常基民对“老鼠仓”索赔,需具备三个前提:首先,监管部门有调查立案的处罚决定出来,认定基金经理有违规违法行为;其次,恰好在其违规违法期间,基民购买了相关的基金,且由于基金经理违规行为,造成了基金损失。第三,前两个因素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据了解,迄今尚无“老鼠仓”民事维权中基民成功索赔的案例。2011年2月3日,在“中国首例‘老鼠仓’民事维权案”中,北京基民于畅就被仲裁裁决败诉,主要理由是,唐建“老鼠仓”只是个人违法行为,此外,对于畅以“违约为由”请求银行为基金财产行使“追偿权”,并将追偿数额“归入”基金财产,认为这些缺少法律依据。

  实事求是的讲,基金经理的老鼠仓行为,属于基金经理的道德风险之一,基民由于信息不对称,确实不好防范,只能指望监管部门严厉监管,基金公司内控机制完善。

  注:本信息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投资风险自负。

(摘自银率网www.bankrate.com.cn 2012-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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