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网上银行-银行户口服务/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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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户口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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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个人客户银行户口服务协议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甲方(客户)与乙方(中国工商银行)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储蓄和结算管理有关法律、规定,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个人客户银行户口服务
是指甲方通过协议委托乙方,在乙方营业网点使用甲方持有的银行户口服务主介质,操作银行户口注册账户办理各项个人金融业务的服务。甲方在乙方只能开立一个银行户口服务,指定一张银行借记卡作为银行户口服务主介质。
第二条 名词解释
(一)银行户口:是指客户在乙方营业网点经过身份认证,确认在甲方名下的本异地银行账户集合关系。
(二)银行户口注册账户(介质):是指经甲方在乙方营业网点经协议确认,纳入银行户口管理的财富卡、理财金账户卡、牡丹灵通卡、国际卡、贷记卡、准贷记卡、活期一本通、定期一本通、零存整取存折、存本取息存折和整存零取存折等介质下的账户。
(三)银行户口服务主介质:是指在乙方营业网点操作甲方银行户口注册账户的财富卡或理财金账户卡。
第三条 银行户口服务的申请
甲方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银行户口注册账户(介质)到乙方同城营业网点办理银行户口开立,并指定财富卡或理财金账户卡为其银行户口服务主介质。若甲方已将财富卡或理财金账户卡注册乙方个人网上银行,则需要登陆网上银行在线签订本协议,并可指定银行户口服务主介质。
第四条 银行户口服务主介质的更换
银行户口服务主介质的更换时,甲方凭有效身份证件由本人办理,新银行户口服务主介质应为甲方在同一个地区以其有效身份证件开立的财富卡或理财金账户卡。
第五条 银行户口服务交易规则
(一)甲方可使用主介质在乙方营业网点操作甲方银行户口内其他注册介质下账户,而甲方使用其他介质(账户/卡)只能操作该介质下账户。银行户口服务不得由他人代办,凡使用银行户口注册介质和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开立银行户口本人所为,包括使用银行户口服务主介质和密码对户口内其他注册账户的操作。
(二)甲方通过银行户口服务主介质操作银行户口注册账户办理注册账户间的转账、购买基金、本外币理财产品时,可免输密码;除此以外的业务办理,均需要甲方输入操作账户的密码。
(三)甲方凭银行户口服务主介质和密码操作银行户口注册账户办理业务,需受《储蓄管理条例》、《中国工商银行财富管理章程》、《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章程》、《中国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章程》、《中国工商银行牡丹贷记卡章程》、《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信用卡章程》等规定,及相关银行结算管理制度规范。甲方通过个人网上银行办理银行户口服务的开立、注销和注册账户维护等相关业务,还需遵照《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章程》和《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等相关规定。除遵守以上业务规定外,甲方还需遵守乙方其他业务规定。
(四)甲方账户/卡注册成为银行户口注册账户(介质)后,该账户/卡的原有功能不受限制。
第六条 银行户口销户和协议终止
甲方需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原签订本协议的营业网点办理银行户口销户业务,同时终止本协议。甲方注销最后一个银行户口注册账户时,本协议同时终止。
在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其他乙方业务规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本协议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第七条 协议的生效和效力
本协议自乙方在银行系统为甲方成功完成银行户口开立起生效。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八条风险揭示
由于通过主介质可以操作银行户口内其他注册介质账户,甲方应妥善保管银行户口服务主介质,并按照私密性和安全性原则审慎设置和保管银行户口服务主介质密码;如因甲方遗失或泄漏相关介质(或介质信息)和密码造成其财产和相关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本人已认真阅读并自愿签署本凭证背面《中国工商银行个人客户银行户口服务协议》,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协议全部条款。
日期:2009年02月25日
02011102
交易提示
银行户口渠道包括银行网点渠道和网上银行渠道,您可以选择银行户口内各类银行卡和账户的使用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