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账户外汇产品介绍

 查看账户外汇产品介绍  
 
 
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外汇买卖业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客户多元化投资交易需求,提供更全面的金融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中国工商银行开办账户外汇买卖业务。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账户外汇买卖业务指客户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外汇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采取只计金额、不支取实际外汇的方式,以人民币买卖账户外汇的交易。
    第三条账户外汇目前仅为个人客户办理,以下如无特别说明,所称客户均指个人客户。

第二章 产品类型及交易方式

    第四条账户外汇的产品类型按照挂钩外汇种类不同分为账户欧元、账户日元、账户英镑、账户加拿大元、账户瑞士法郎、账户澳大利亚元等六个品种。
    中国工商银行可根据客户需求或市场发展,调整或为客户提供更多的账户外汇产品类型。
    第五条账户外汇产品按照交易方向只提供先买入后卖出交易,即客户先买入账户外汇后,再卖出已买入账户外汇的交易。
    第六条账户外汇产品按照成交方式不同,分为实时交易和委托交易:实时交易指客户按照交易系统报价即时买卖账户外汇的交易;委托交易指客户按业务规则提交交易委托,当交易系统的报价满足委托条件时按委托价格买卖账户外汇的交易。

第三章 业务办理

    第七条客户买卖账户外汇前,需承诺遵守本章程及《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外汇买卖业务规则》,签署并履行《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外汇买卖业务协议》,同时开立或指定个人人民币结算账户作为买卖账户外汇的资金账户,用于核算其资金收付。
    第八条客户首次买卖账户外汇时,交易系统将自动为其开立交易账户,并用于核算其账户外汇的收付。
    第九条客户买卖账户外汇的交易时间由中国工商银行参考国际外汇市场情况制定并在业务规则中公布。
    客户买卖账户外汇的交易报价由中国工商银行综合参考国际外汇市场价格走势、市场流动性及交易头寸情况等因素后,自行制定并通过交易系统提供。
    第十条客户可通过营业网点或电子银行渠道提交交易指令,并按照交业务规则进行交易。
    第十一条客户采取先买入后卖出交易方式,在买入的账户外汇金额内一次或分次卖出账户外汇,但累计卖出账户外汇的金额不能大于累计买入的金额。
    第十二条交易成交后,交易系统将为客户完成资金和账户外汇的清算。
    第十三条客户办理业务注销,需撤销所有委托交易,并轧平交易账户中所有账户外汇金额和注销所有交易账户。
    客户完成业务注销后,其与中国工商银行签署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外汇买卖业务协议》即终止。

第四章 计息及费用

    第十四条客户资金账户中的人民币资金按照国家有关监管部门及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账户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及计息方式计付利息。客户交易账户中的账户外汇参照国家有关监管部门及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账户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及计息方式计付收益。
    第十五条客户按照中国工商银行交易报价买卖账户外汇,中国工商银行不收取手续费。

第五章 风险提示

    第十六条客户买卖账户外汇之前应充分认识并完全理解该业务可能遇到的各类风险。以下仅为中国工商银行对风险因素的客观分析,不代表中国工商银行对市场情况的预测。
    (一)政策风险:账户外汇是根据当前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设计的产品,如遇国家宏观政策、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发生变化,可能影响到本业务的正常办理,并可能造成业务关停,进而导致客户受到损失。
    (二)市场风险:受国际外汇市场影响,如账户外汇买卖价格发生剧烈不利波动,可能导致客户受到损失。
    (三)流动性风险:已买入或持有账户外汇的客户,如在非交易时间产生资金需求,可能面临资金不能及时变现、持有期与资金需求日不匹配的风险。
    (四)操作风险:客户因泄露身份标识信息或误使用身份认证方式等原因,可能造成不必要损失。
    (五)不可抗力及突发事件风险:发生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或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电力中断、国际外汇市场停止交易等突发事件,或遭遇金融危机等情形,可能对客户正常买卖账户外汇造成影响,进而可能使客户受到损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章程由中国工商银行制定、修改和解释。对本章程所做的任何修改或补充,中国工商银行将提前通过门户网站(http://www.icbc.com.cn)公告。在公告期内,客户对章程的修改有异议的,可在新章程生效前通过95588电话银行咨询、提出意见或办理本项业务注销手续。公告期满,客户未注销本业务或在公告期满后继续进行本项业务相关操作的,视为接受修改后的章程。
    第十八条本章程自2012年7月14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