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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已经于2010年09月21日签订了《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外汇交易协议(个人客户)》并同意了产品介绍和交易规则。

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外汇交易协议
(个人客户)


    甲方:AYMM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协议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协议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为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乙方特提请甲方对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特别是黑体部分内容予以充分注意。
    第一条  定义
    本协议所称账户外汇交易指甲方在乙方规定的交易时间,通过乙方电子银行或已开办本业务的营业网点,采取只计数量、不支取实际外汇的方式,与乙方开展的以人民币买卖账户外汇的交易。
    第二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
    甲方自愿申请开办账户外汇交易,经乙方同意后,享有如下权利:
    1.甲方有权要求阅知乙方制定并最新发布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外汇产品介绍》(以下简称产品介绍,见附件一)、《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外汇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见附件二)等规定。
    2.甲方有权按照《产品介绍》和《交易规则》的要求,向乙方提交账户外汇交易指令,通过乙方账户外汇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查询相关账户余额变动情况或划转资金,以及按照乙方规定申请办理账户外汇交易的注销手续。
    (二)甲方义务
    1.甲方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在申请开办账户外汇交易时根据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合法、真实和有效的身份证件。
    2.甲方应在乙方开立个人借记卡或个人结算账户存折,并签署本协议。甲方在签署本协议时,应充分了解账户外汇产品的特点及相关风险,认真阅读并承诺遵守《产品介绍》和《交易规则》的全部内容,愿意且有能力承担上述风险造成的后果。
    3.甲方在乙方电子银行渠道办理账户外汇交易,应办妥乙方电子银行相关注册手续,并遵守电子银行渠道的相关规定,熟悉通过电子银行渠道交易账户外汇的各项操作,避免由于操作失误造成损失;甲方在乙方的营业网点办理账户外汇交易,应遵守乙方营业网点具体办理程序规定。
    4.甲方应按照乙方的相关规定妥善保管和使用身份识别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账户账号、卡号、客户编号、电话或手机号码、客户名称、终端设备信息等)和身份认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密码、数字证书、动态口令、静态密码等),防范风险、保护账户资金安全。凡使用甲方在乙方设定的身份识别信息,并按照甲方在乙方设定的身份认证方式通过身份认证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办理。甲方的身份识别信息或身份认证方式在有效期内损毁、锁码、遗失、泄露或遗忘的,应按照乙方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在办妥上述手续前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5.甲方在办理账户外汇交易过程中,提供的资料信息如有更改,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办妥上述手续前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6.甲方向乙方提交交易指令时,应保证所提交的指令信息真实、完整、准确。甲方对交易指令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甲方发现乙方对其交易指令的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及时通知乙方。
    7.甲方不得诋毁、损害乙方声誉,不得攻击交易系统或与账户外汇交易相关的其他系统。未经乙方书面授权,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复制、加工、分发或再发布等)乙方账户外汇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报价、成交价等数据),乙方不承担甲方因上述行为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
    8.甲方办理账户外汇交易时,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乙方其他规定或规则的,需同时遵守。甲方应通过乙方告知的信息公开渠道及时获取并遵守乙方新公布或新公告的涉及账户外汇交易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介绍》和《交易规则》等。
    第三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权利
    1.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资格条件,决定是否受理甲方的开办申请。
    2.乙方有权制定并修订《产品介绍》和《交易规则》等规定,并通过乙方官方网站(http://www.icbc.com.cn)等渠道公布。乙方对《产品介绍》或《交易规则》所做的任何修改,将提前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通告。在通告期内,甲方对《产品介绍》或《交易规则》的修改有异议的,可在新《产品介绍》或《交易规则》生效前通过乙方95588电话银行咨询、提出意见或办理账户外汇业务注销手续。通告期满,甲方未注销或在通告期满后继续进行相关操作的,视为接受修改后的《产品介绍》或《交易规则》。
    3.甲方利用乙方账户外汇交易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活动,或不遵守乙方《产品介绍》和《交易规则》等规定以及存在恶意操作、损害乙方声誉等情况时,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对甲方的账户外汇交易义务,并按照《产品介绍》和《交易规则》轧平甲方所有存续交易,同时保留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利。
    4.乙方有权取消甲方出于欺诈或其他非法目的进行的不正当交易、其他非乙方过错原因造成的非正常交易,以及成交价格明显偏离市场价格并且导致乙方遭受损失的非正常交易,并采取措施防止该类交易继续发生。
    5.乙方有权对交易系统或账户外汇交易涉及的其他系统进行升级和改造,并根据需要暂停全部或部分账户外汇交易。
    6.因国家监管政策等原因,当账户外汇达到总交易净额的上限或下限,乙方有权暂停账户外汇业务或根据监管要求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7.遇主要国际市场假期、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及按国家规定调整后的实际休息日,或受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或受国际上各种政治、经济、突发事件等因素的影响,或受通讯故障、系统故障、电力中断、市场停止交易等意外事件或金融危机、国家政策变化等因素的影响,乙方有权暂停全部或部分账户外汇交易。
    8.对于因发生第3项至第7项事件而导致的成交要素有误,乙方有权取消交易或取消交易后按照双方商定的正常价格补做交易且无须承担经济或法律责任。由于上述事件发生错误交易、不正当交易或非正常交易的相关账户,有关交易系统确认、成交确认或其他凭证无效。
    对于因第5项至第7项事件原因导致甲方无法办理全部或部分账户外汇交易的,乙方应在可行的前提下尽可能提前或及时通过乙方官方网站通告或其他形式告知甲方,在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下乙方不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9.乙方根据甲方的交易指令为甲方办理账户外汇交易的交易时间、成交价格、浮动盈亏、可用资金等各项信息,均以乙方交易系统的记录为准。
    10.因发生以下情形未能执行甲方交易指令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乙方接收到的交易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
    (2)甲方相关账户的余额不足。
    (3)甲方相关账户内的资金或账户外汇被冻结或扣划。
    (4)甲方未能按照乙方的有关规定正确操作。
    (5)甲方买入或卖出账户外汇的总额达到国家监管政策或乙方依据国家监管政策设置的上限或下限。
    (6)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乙方过失的情况。

    (二)乙方义务
    1.乙方对于账户外汇交易所使用相关系统的合法性承担责任。
    2.乙方负责及时受理甲方的办理申请,在乙方交易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为其提供相应的账户外汇交易,根据甲方的交易指令按照《产品介绍》和《交易规则》予以处理,并向甲方提供相关查询服务。对因乙方过错等原因导致客户损失的,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产品介绍》和《交易规则》向甲方赔偿。
    3.乙方应在国家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使用甲方的资料和交易记录。乙方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其他信息有保密的义务,但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执行司法、行政机关有关命令的除外。
    第四条  计息及费用
    甲方办理账户外汇交易涉及的资金账户、交易账户等各类账户计息或收益方式,由乙方按照国家有关监管部门以及乙方相关账户管理规定制定,并在《产品介绍》中公布。
    甲方办理账户外汇交易乙方不收取手续费。
    第五条   风险提示
    乙方基于目前市场情况和账户外汇产品特点,通过在《产品介绍》中列举账户外汇产品的主要风险种类和相关风险因素客观分析,对甲方开展账户外汇交易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乙方不保证《产品介绍》中列举的风险种类涵盖账户外汇的全部风险种类,同时也不代表乙方对市场情况的预测。甲方承诺已充分认识并完全理解账户外汇产品的业务特点和可能遇到的各类风险,充分了解可能由此遭受的损失,并自愿承担这些风险和损失。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有关市场分析及预测等信息仅供甲方参考,不构成实际交易依据,乙方不承诺其所引用数据、资料及分析、预测结果的可靠性、及时性和准确性。甲方确认其交易指令均是根据自身判断所做出的,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导致的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  协议的生效和效力
    甲方在签署本协议时,应充分了解账户外汇产品的特点及相关风险,认真阅读并承诺遵守《产品介绍》和《交易规则》的全部内容,愿意且有能力承担上述风险造成的后果。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或签章)或甲方通过电子银行渠道点击确认之日起对甲乙双方具有约束力。《产品介绍》和《交易规则》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被确认为无效的,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甲方有权按照乙方规定方式变更或重新指定资金账户,并将原资金账户的账户外汇交易转至新资金账户,本协议继续有效。但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规范性文件或司法、行政命令的除外。
    第七条  协议的中止和终止
    乙方提供的账户外汇交易受甲方资金账户情况的制约,如该资金账户因挂失、止付等原因不能正常使用,相关账户外汇交易自动中止,由此产生的相关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资金账户状态恢复正常后,乙方重新提供相应账户外汇交易。
    甲方完成账户外汇交易业务注销,本协议即终止。
    甲方违反《产品介绍》《交易规则》以及本协议规定等乙方适用于账户外汇交易相关文件的情况下,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乙方因国家政策变化或不可抗力等情形通告停办账户外汇业务后,本协议终止。协议终止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第八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变更、终止、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项下发生任何争议时,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议时,在甲方资金账户开户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点金额和交易最小递增单位限制。中国工商银行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对交易起点金额与交易最小递增单位进行调整。
    第六条  限额管理
    因国家监管政策等原因,中国工商银行将对客户买入账户外汇设定总额限制。当所有客户累计买入账户外汇总余额及已受理但尚未成交买入挂单总余额之和(以下简称累计总金额)达到一定限额,客户将不能办理新的实时买入交易或提交新的买入挂单;待累计总金额降至限额以内,客户方可继续办理实时买入交易或提交买入挂单。
    中国工商银行可根据监管要求对限额进行调整。
    第七条  交易时间
    账户外汇的电子银行渠道交易时间如下:
    周一:07:00~24:00。
    周二至周五:00:00~24:00。
    周六:00:00~04:00。
    遇主要国际市场假期、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及按国家规定调整后的实际休息日,或因出现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或因受国际上各种政治、经济、突发事件等因素的影响,或受通讯故障、系统故障、电力中断、市场停止交易等意外事件或金融危机、国家政策变化等因素的影响,中国工商银行可暂停全部或部分账户外汇买卖,并在可行的前提下,尽可能提前或及时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网站(http://www.icbc.com.cn)等渠道向客户公告。在暂停期间,实时交易和挂单交易无法办理,已被受理的挂单交易不能成交,挂单交易的有效期不随之中止。
    第八条  开办
    境内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的个人客户均可申请开办账户外汇买卖,对公客户暂不开办。
    个人客户在开办账户外汇买卖前,应接受中国工商银行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投资交易类产品适合度评估,符合相关风险等级要求的,方可申请开办。个人客户申请开办账户外汇买卖时,需阅读并承诺遵守本规则,签署并履行《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外汇买卖协议》(以下简称买卖协议),同时指定本人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个人人民币结算账户作为买卖账户外汇的资金账户。
    第九条  交易渠道
    中国工商银行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向客户提供账户外汇买卖服务。
    客户通过电子银行渠道提交交易申请,需按照电子银行渠道的系统预设条件指示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电子指令,由电子银行渠道按照系统预设条件判断无误后,直接受理并办理。
    营业网点初期暂不开办。
    第十条  费用规定
    客户按照中国工商银行交易报价买卖账户外汇,中国工商银行不收取手续费。
    第十一条  账户管理
    客户买卖账户外汇的账户包括资金账户和交易账户。
    资金账户用于核算客户买卖账户外汇的资金收付。资金账户中的人民币资金按照国家有关监管部门及中国工商银行人民币账户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及计息方式计付利息。中国工商银行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适用于资金账户。
    交易账户用于核算客户买卖账户外汇金额的收付,在客户首次买卖账户外汇时由中国工商银行为客户开立。交易账户中不同品种的账户外汇分设为相互独立的交易子账户,所记载的账户外汇余额不能相互累加或抵消。交易账户中的账户外汇参照国家有关监管部门及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账户规定的对应活期外汇存款利率及计息方式计付收益。
    在中国工商银行同一地区(指中国工商银行的直辖市分行,省分行营业部,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分行,以及部分不设区的市分行等)范围内,客户只能指定一个资金账户,并只能开立一个先买入后卖出交易账户,但可调整资金账户对应的本地区结算账户。
    第十二条  先买入后卖出交易
    客户实时买入账户外汇时,中国工商银行将从其资金账户中扣减买入相应的资金(买入账户外汇金额乘以成交价格),同时在交易账户中增加相应的买入账户外汇金额。客户实时卖出账户外汇时,中国工商银行将从其交易账户中扣减相应卖出账户外汇金额,同时在其资金账户中增加相应的资金(卖出账户外汇金额乘以成交价格)。
    客户挂单买入账户外汇,中国工商银行在客户设置挂单时从其资金账户中冻结相应的资金(挂单价格乘以挂单买入账户外汇金额),在挂单交易成交后,增加交易账户中相应买入账户外汇金额,并解冻和扣减相应的冻结资金。客户挂单卖出账户外汇,中国工商银行在客户设置挂单时从其交易账户中冻结相应挂单卖出账户外汇金额,在挂单成交后,将解冻并扣减交易账户中相应的卖出账户外汇金额,同时增加资金账户中相应的资金(卖出账户外汇金额乘以成交价格)。
    中国工商银行对交易账户中的账户外汇产品合并计算账面浮动盈亏情况。当客户买入不同品种账户外汇的加权平均成交单价乘以买入账户外汇金额所得金额大于相应品种账户外汇当前银行买入价乘以买入账户外汇金额所得金额时,为客户账面盈利;反之,则为客户账面亏损。
    第十三条  注销
    注销分为交易账户注销和账户外汇买卖注销。
    交易账户注销指客户在中国工商银行某一地区不再办理账户外汇买卖,对在该地区开立的交易账户进行注销的行为。客户进行账户注销前,须撤销本地区所有挂单交易,并卖出交易账户中所有账户外汇余额。客户一旦启动交易账户注销,则需依次注销交易账户中所有账户外汇,在所有账户外汇全部完成注销前,客户不能继续办理任何交易。
    账户外汇买卖注销指客户在中国工商银行不再办理账户外汇买卖,对账户外汇买卖进行注销的行为。客户进行账户外汇买卖注销,须完成各地区交易账户的注销。客户完成账户外汇买卖注销后,其与中国工商银行签署的《买卖协议》即终止。
    第十四条  本规则中所述时间,如无特别说明,均指北京时间。
    本规则由中国工商银行制定、修改和解释。对本规则所做的任何修改或补充,中国工商银行将提前通过网站公告。在公告期内,客户对规则的修改有异议的,可在新规则生效前通过95588电话银行咨询、提出意见或办理账户外汇买卖注销手续。公告期满,客户未注销或在公告期满后继续进行相关操作的,视为接受修改后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