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证快车个人客户服务协议

为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各方业务行为,甲方(个人客户)、乙方(中国工商银行)、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银证快车业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

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银证快车”是指客户通过乙方网上银行自助向丙方提出开立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并开通第三方存管的申请,丙方为客户提供快捷、便利开户服务的业务。

“证券交易资金账户”是指甲方在丙方开立专门用于证券交易的账户,证券公司通过该账户对投资者的证券买卖交易进行前端控制,进行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

“上海证券账户”“深圳证券账户”分别是由丙方代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甲方开出的分别记载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两市场证券持有及变更的权利凭证。

“第三方存管”是指证券公司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交由银行存管,客户只能通过封闭式、集中式的第三方存管银证转账完成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取。

第二条 银证快车服务业务流程

1、甲方必须为乙方个人网上银行柜面注册客户。

2、甲方登录乙方网上银行,通过乙方网上银行自助向丙方提出开立上海证券账户、深圳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并开通第三方存管的业务申请,甲方通过乙方网上银行设置甲方在丙方开立的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   

3、甲方应根据其所在地就近原则选择一个丙方营业网点作为其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营业网点。

4、甲方通过乙方网上银行办理银证快车业务,须在线阅读并签订本协议和丙方全套证券开户协议。

5、甲方在提交开户申请时,乙方从甲方银行账户扣收银证快车开户手续费。

6、乙方将甲方通过网上银行提交的银证快车业务申请发送至丙方,丙方处理客户业务申请,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乙方。甲方登录乙方网上银行,自助查询开户办理情况。

1)如丙方为甲方开户成功,丙方在向乙方反馈开户结果的同时,为甲方向乙方申请开通第三方存管。

2)如果甲方上海证券账户、深圳证券账户均开户失败,乙方将退还甲方全部开户手续费。

3)如果甲方在某一证券交易市场开户成功,在另一证券交易市场开户失败,乙方将退还甲方部分开户手续费。

7、乙方根据丙方申请,为甲方开通第三方存管业务。

8、丙方为甲方开立上海证券账户后第二个交易日,将根据丙方网上签署的相关协议为甲方办理上海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

9、丙方为甲方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次日起30个交易日内,甲方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至所选丙方营业网点签署上海、深圳证券账户开立、证券交易委托协议、第三方存管服务协议等书面协议,确认完成开户手续。甲方办理上述手续时,可享受丙方提供的优先、快速服务。

10、甲方未完成与丙方书面开户协议签署前,丙方应对甲方证券交易资金账户进行限制,以确保银证快车业务符合证券监督管理机关的监管要求。甲方完成与丙方书面开户协议的签署后,丙方取消对甲方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限制。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甲方可在证券交易时间内(交易日的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乙方银证快车业务向丙方提出开立上海、深圳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和开通第三方存管的申请,丙方根据申请办理甲方开户业务。

2、甲方可登录乙方网上银行对银证快车业务结果进行查询。

3、甲方对银证快车业务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时,可拨打乙方客户服务热线“95588”或丙方委托电话(详见开通本服务的证券公司业务公告)、登录乙方网站进行咨询和投诉。

4、丙方为甲方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且甲方完成与丙方书面开户协议的签署后,甲方可享受丙方向标准客户提供的所有证券业务服务。

二、义务

1、甲方必须为乙方网上银行柜面注册客户。

2、甲方应具有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限制其投资证券市场之情形。

3、甲方应详细阅读、理解并签署丙方所提供的全套开户文本。

4、丙方为甲方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次日起30个交易日内,甲方应持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在丙方营业场所与丙方书面签署开户协议。甲方应保证所签署的书面开户协议和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对于因甲方提供信息不真实或不完整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5、甲方因未按照规定时间去丙方证券营业网点办理确认手续导致的损失,乙方和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6、甲方必须妥善保管本人网上银行注册卡号、客户编号、密码及客户证书。对使用甲方网上银行注册卡号或用户名、网上银行密码及客户证书进行的操作视为甲方本人所为,该操作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乙方和丙方处理银证快车业务的有效凭据。乙方将忠实执行甲方的指令,乙方接到甲方提交的银证快车业务指令后,甲方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银证快车指令。

7、甲方通过乙方网上银行设置甲方在丙方开立的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甲方应按照机密的原则设置和保管自设密码:避免使用姓名、生日、电话号码等与本人明显相关的信息作为密码;不得将密码提供给除法律规定外的任何人;采取其他合理措施,防止本人密码被窃取。由于密码泄露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除甲方外,乙方和丙方均不掌握甲方密码,凡使用甲方的密码进行的网上申请及委托交易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的有效申请和委托,其所产生的全部经济和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8、甲方从事证券交易、第三方存管银证转账等业务,应遵循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第三方存管业务协议和监管部门公布的证券交易规则。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甲方若无法支付账户开户费用或不遵守乙方有关业务规定,乙方有权拒绝向甲方提供银证快车服务。

2、乙方根据甲方的网上银行业务指令办理银证快车业务,对使用甲方注册卡号、客户编号、密码及客户证书进行的操作视为甲方所为,该操作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乙方处理银证快车业务的有效凭据。

3、乙方因以下情况没有正确执行甲方提交的银证快车指令,不承担任何责任:

1)乙方接收到的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

2)甲方账户无法支付开户手续费。

3)乙方接受到的丙方反馈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

4)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乙方过失的情况。

二、义务

1、在乙方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乙方负责及时准确地处理甲方发送的银证快车业务指令,并在接收到丙方业务处理回报之后,向甲方提供及时正确的查询服务。

2、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银证快车业务咨询服务,并在乙方网站公布功能介绍、热点解答等内容。

3、乙方在法律法规许可和甲方授权的范围内使用甲方的资料。乙方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其他信息有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丙方根据甲方通过乙方网上银行提交的业务指令办理银证快车业务。对乙方送达丙方的客户业务指令,丙方均视为甲方所为,该指令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丙方处理银证快车业务的有效凭据。

2、丙方因以下情况没有正确执行甲方提交的银证快车开户指令,不承担任何责任:

1)丙方接收到的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

2)甲方已开立上海证券账户或深圳证券账户。

3)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丙方过失的情况。

二、义务

1、甲方未完成与丙方书面开户协议的签署之前,丙方应对甲方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银证转账、证券交易、撤销指定交易、转托管、证券交易密码重置等业务进行限制,以确保银证快车业务符合证券监督管理机关的监管要求。因丙方未按照证券监督管理机关要求对甲方证券交易资金账户进行限制而造成的后果,其责任完全由丙方承担,乙方不承担责任。

2、丙方接收到甲方通过乙方网上银行提交的银证快车业务指令后,为甲方办理上海证券账户、深圳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开户手续,以及第三方存管开通手续。

3、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证券经纪业务资格,并经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核准具有开展网上委托业务的资格。丙方具有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的证券交易提供电话委托、网上交易等委托方式。

4、丙方遵守证券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和登记结算规则,为甲方的证券交易提供证券托管、清算、交收等服务。

5、甲方银证快车开户成功后,丙方应在营业网点设立专门的服务通道便于甲方完成书面开户协议的签署,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优先、快速服务。

6、甲方完成与丙方书面开户协议的签署之后,丙方为甲方提供全面的证券交易代理委托、第三方存管银证转账、咨询等证券业务服务。

第五条 法律适用条款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第六条 差错和争议的解决

甲方发现自身未按规定操作,或由于自身其他原因造成银证快车业务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应及时通过拨打服务热线“95588”或丙方委托电话(详见开通本服务的证券公司业务公告)。乙方或丙方应积极调查并告知甲方调查结果。

各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协议的效力和生效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本协议自甲方在网上银行系统签署时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