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提示书
尊敬的证券投资者:
在进行证券交易时,可能会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但同时也存在着较大的证券投资风险。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根据有关证券交易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特提供本风险提示书,请认真详细阅读。投资者从事证券投资存在如下风险:
1、 宏观经济风险:由于我国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周边国家、地区宏观经济环境和周边证券市场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国内证券市场的波动,使您存在亏损的可能,您将不得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2、 政策风险: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则发生变化,可能引起证券市场价格波动,使您存在亏损的可能,您将不得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3、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由于上市公司所处行业整体经营形势的变化;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因素,如经营决策重大失误、高级管理人员变更、重大诉讼等都可能引起该公司证券价格的波动;由于上市公司经营不善甚至于会导致该公司被停牌、摘牌,这些都使您存在亏损的可能。
4、 技术风险:由于交易撮合及行情揭示是通过电子通讯技术和电脑技术来实现的,这些技术存在着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的可能,由此可能给您带来损失。
5、 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诸如地震、火灾、水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的瘫痪;证券营业部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也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这些都会使您的交易委托无法成交或者无法全部成交,您将不得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6、 其他风险:由于您密码失密、操作不当、投资决策失误等原因可能会使您发生亏损,该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在您进行证券交易中他人给予您的保证获利或不会发生亏损的任何承诺都是没有根据的,类似的承诺不会减少您发生亏损的可能。
特别提示:
本公司敬告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和心理承受能力认真制定证券投资策略,尤其是当您决定购买ST类股票时,尤其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该类股票比其他股票蕴涵更大的风险。
根据《证券法》及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所有员工均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本公司着重提醒客户从维护您的自身权益、防范风险出发,请注意严守本人交易密码及资金密码的机密,妥善保管您的三证,对包括账户变更、业务开通、资金存取、证券交易委托(含证券买卖、新股申购配售、配股、交割、对帐)、查询、转托管、指定及撤销指定交易、销户等在内的柜台业务事宜,必须由您亲自办理或由您依法指定的被授权人办理。如您坚持由本公司员工接受您的全权委托,本公司将视其为个人行为,由此造成的风险将由您本人承担,本公司和营业部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责任。
证券市场是一个风险无时不在的市场。您在进行证券交易时存在赢利的可能,也存在亏损的风险。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从事证券交易的全部风险及证券市场的全部情形。您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识,认真考虑是否进行证券交易。
市场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权证与股票不同,权证交易具有财务杠杆效应,投资者虽然有机会以有限的成本获取较大的收益,但也有可能在短时间内蒙受全额或巨额的损失。投资者在参与权证交易前应审慎评估自身的经济状况和财务能力,充分考虑是否适宜参与此类杠杆性交易。在决定进行权证交易前,投资者应充分了解以下事项:
一、权证具有证券类产品交易所具备的各种风险。
二、权证存续期间,权证价格与其标的证券价格之间相互影响,投资者应特别关注标的证券价格波动对权证价格的影响。
三、权证实行T+0交易。
四、权证上市前,由发行人确定其行权价格、行权比例、行权日期等要素(权证的行权价格和行权比例将随着标的证券除权除息而调整)。权证上市交易后,权证价格容易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等多种市场因素的影响。
五、投资者在参与权证交易前,应分析了解权证发行人的履约能力,如财务状况、信用状况等,研究权证发行的条件及各项约定。
六、权证期满且无其它履约价值时,权证即无任何价值。投资者还应关注该权证约定条款是否包含有自动行权机制,如无自动行权机制,投资者应注意及时行权,避免投资损失。
七、投资者在进行权证交易时,必须了解其开户证券公司是否有资格从事权证交易经纪服务,或其交易资格可能受到部分或全部限制,并作相应安排。
本风险揭示书的风险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权证交易的所有风险和可能影响权证价格的所有因素。投资者在参与权证交易前,应认真阅读权证发行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对其它可能影响权证交易或权证价格的因素也必须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权证交易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证券交易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双方声明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
1、 甲方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
2、 甲方保证在其与乙方委托代理关系存续期内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有效、合法,甲方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
3、 甲方已阅读并充分理解乙方向其提供的《风险提示书》,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证券市场投资风险。
4、 甲方同意遵守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5、 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
1、 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证券经纪业务资格。
2、 乙方严格按照《证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并根据公司授权,在金融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业务,具体包括:证券代理买卖;代理还本付息、分红派息;证券代保管、鉴证;代理登记开户等。乙方严禁从事证券自营、资产委托管理、资金拆借等业务,严禁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赔偿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赔偿买卖的损失做出承诺。在相关管理规定出台前,严禁开展以下业务:接受客户全权委托代理证券投资,为客户融资、融券,代理期货买卖,代理境外交易市场交易品种,代销信托产品等。
3、 乙方具有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的证券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4、 乙方确认其向甲方提供的委托方式以双方约定的委托方式为准。
5、 乙方遵守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第二章 开设证券资金台账
第三条 甲方应当向乙方申请开立“证券资金台账”,用于记录甲方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明细。
第四条 甲方申请开设证券资金台账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同名证券账户卡,按乙方要求填写开户资料,并同意开通证券交易资金第三方存管服务(双方另行签署《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协议书》)。
第五条
甲方申请开设证券资金台账时,应自行设置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
甲方在正常交易时间内可以随时修改密码。
第六条 甲方应当按照乙方规定办理资金存取业务。人民币的资金存取,只能通过第三方存管银证转账办理。
第三章 交易代理
第七条 甲方可以通过第二条第四项约定的委托方式下达委托指令。
第八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1、 接受并忠实执行甲方下达的委托指令;
2、 代理甲方进行资金、证券的清算、交收;
3、 代理保管甲方买入或存入的有价证券;
4、 代理甲方领取红利股息;
5、 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证券资金台账资金和证券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6、 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事项;
7、 证券监督管理机关规定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九条
甲方进行柜台委托时,应当按照乙方的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并输入正确的交易密码。
甲方进行自助委托,必须输入正确的交易密码。所有通过该密码办理的业务均视为甲方真实意愿的表示。
第十条 当甲方委托未成交或未全部成交时,甲方可以变更其未成交的委托。
第十一条 甲方应在委托下达后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查询该委托结果,当甲方对该结果有异议时,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质询。
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质询的,视同甲方已确认该结果。
第十二条 当甲方需选择乙方作为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证券的指定交易代理机构时,双方需另行签订《指定交易协议书》。
第四章 变更和撤销
第十三条 当甲方重要资料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签署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 甲方撤销指定交易,需另行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五条 除非甲方有未履行交易交收义务等违约情形,甲方可随时撤销其在乙方的资金账户。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纠正,甲方不能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乙方可撤销其与甲方的委托代理关系:
1、 乙方发现甲方向其提供的资料、证件严重失实;
2、 乙方发现甲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
3、 甲方有严重损害乙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第十七条 乙方撤销其与甲方的委托代理关系,需通知甲方,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甲方在收到乙方撤销委托代理关系通知后应到乙方办理销户手续。
在甲方收到乙方撤消委托代理关系通知至甲方销户手续期间,乙方不接受甲方的买入委托指令。
第六章 甲方授权代理人委托
第十九条 甲方开设资金账户后,可以授权代理人代为办理证券交易委托及相关事项。
第二十条 甲方授权他人代为办理前条所述事项时,应当签署授权委托书,并向乙方提交代理人的有效证件。
第二十一条 甲方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应当交乙方备案。
第二十二条 甲方在授权委托有效期内变更授权事项或终止授权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到乙方办理有关手续。
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前,仍执行原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三条 因甲方授权不清或者因甲方授权手续不完善而引起甲方损失的,该损失由甲方与其代理人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章 甲乙双方的责任及免责条款
第二十四条 密码是甲方进行自助委托和提取资金的重要凭据。乙方郑重提醒甲方注意密码的保密,并经常更改密码。任何使用甲方密码进行的委托均视为有效的甲方委托。甲方自行承担由于其密码失密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 乙方对甲方的开户资料、委托事项、交易记录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非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法定有权机关或甲方指示,不得向第三人透露。
第二十六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其证券账户卡、资金账户卡,甲方遗失证券账户卡、身份证、资金账户卡时,应及时向乙方办理挂失,在挂失生效前已经发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七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七、二十八条所述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损失可能的进一步扩大。
第三十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各种信息及资料,仅作为投资参考,甲方应自行承担据此进行投资所产生的风险与损失。
第八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一条 当甲乙双方出现争议时,双方应当尽量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的规定收取佣金、代扣代缴甲方有关税费。有关税费的标准如发生变动,甲方同意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甲方的委托凭证是指其柜台委托所填写的单据和因此而形成的电脑记录资料,及非柜台委托所形成的乙方电脑记录资料。
第三十四条 若甲方通过电话录音委托的,甲方必须在委托后的三个交易日内到乙方的营业场所补填委托单据,在这三个交易日内该电话录音作为甲方委托凭证,由乙方予以保存。
如果三个交易日内甲方补填了委托单据的,则该补填的委托单据就成为其委托凭证,由乙方予以保存;如果甲方在三个交易日内未补填委托单据的,则三个交易日后将以电脑交易记录作为甲方委托凭证,由乙方予以保存。
第三十五条 乙方必须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保存甲方的委托凭证等资料。
第三十六条
甲方从乙方处转出有价证券或提取资金时,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或甲方另有指令,乙方必须依法及时为甲方办理有关事项。
甲方未履行交易交收义务或有其他违约情况的,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办理有关事项。经乙方催告甲方仍不履行义务或予以赔偿的,乙方有权处置与甲方债务相当的证券和资金。
第三十七条 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修订,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三十八条 本协议根据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登记公司的规定如需修改或增补,修改或增补的内容将由乙方在其营业场所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日内不提出异议,则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第三十九条 本协议所指的通知方式除上述条款中已有约定外,可以是书面送达通知或公告通知。
公告通知自公告在指定报刊和乙方经营场所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条 本协议签订后,如甲方需要乙方为其提供其他服务,须与乙方另行签订其他相关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在《证券交易开户文件签署表》中选择本协议并在签署表上签字盖章,即视为双方签订本协议,协议发生法律效力。
指定交易协议书
第一条 甲乙双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及其有关规定,经过自愿协商,甲方选择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其证券指定交易的代理商,并以其所属的乙方为指定交易点。乙方经审核同意接受甲方委托。
第二条 指定交易的证券品种范围,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记名证券为限。
第三条 本协议书签订当日,乙方应为甲方完成指定交易账户的申报指令,如因故延迟,乙方应告之甲方,并最迟于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完成该指定交易账户的申报指令。
第四条 甲方在乙方处办理指定交易生效后,其证券账户内的记名证券即同时在乙方处托管。乙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传送的指定交易证券账户的证券余额,为甲方建立明细账,用于进行相关证券的结算过户。
第五条 甲方在指定交易期间的证券买卖均需通过乙方代理,并有权享有乙方提供的交易查询、代领记名证券红利、证券余额对帐等服务。乙方提供其它服务项目的,应与甲方另订协议。
第六条 甲方证券账户内的记名证券余额一经托管在乙方处,须遵守乙方有关证券交易代理的规定,不得擅自“卖空”"交易。
第七条 甲方证券账户一旦遗失,应先行向乙方挂失,由乙方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该账户再被他人使用。甲方补办遗失的证券账户,应当按照乙方要求的手续办理。
第八条 甲方根据需要可申请撤销在乙方处的指定交易(因甲方未履行交易交收等违约责任情况除外),乙方应在甲方申请的当日为其办理撤销指定交易申报。
第九条 甲乙双方在指定交易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的各项业务规则。
第十条 甲方如在乙方处办理指定交易之前已经在其他证券公司处办理指定交易,甲方应及时在原指定处撤销指定。乙方对甲方因其在原指定处有关手续办理不妥影响甲方在乙方处的正常交易而遭致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直至乙方撤销其指定交易止。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在《证券交易开户文件签署表》中选择本协议并在签署表上签字盖章,即视为双方签订本协议,协议发生法律效力。
网上交易服务协议书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及双方签署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经友好协商,就网上交易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网上交易风险揭示书
第一条 甲方已详细阅读本章,认识到由于互联网是开放性的公众网络,网上交易除具有其他委托交易方式所有的风险外,还充分了解和认识到其具有以下风险:
1、 由于互联网数据传输等原因,交易指令可能会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
2、 投资者密码泄露或投资者身份可能被仿冒;
3、 由于互联网上存在黑客恶意攻击的可能性,互联网服务器可能会出现故障及其他不可预测的因素,行情信息及其他证券信息可能会出现错误或延迟;
4、 投资者的电脑设备及软件系统与所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不相匹配,无法下达委托或委托失败;
5、 如投资者不具备一定网上交易经验,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委托失败或委托失误;
6、 互联网上发布的各种证券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分析、预测性资料,可能出现错误或被恶意误导。
7、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网上交易,有软件自带证书密码加密的身份识别方式,甲方充分了解和认识这种加密方式从事网上交易,存在的安全性方面风险,并能够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
第二章 网上交易
第二条 本协议所表述的“网上交易”是指乙方通过互联网,向甲方提供用于下达证券交易指令、获取成交结果的一种服务方式。甲方还可以通过该系统查询本人的资金及股票余额、明细,设定、修改本人的交易密码,并可以获得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实时股票行情等公开信息及乙方提供的相关证券信息参考资料。
第三条 甲方为在乙方开户的投资者,乙方为经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核准开展网上交易业务的证券公司
第四条 甲方为进行网上交易所使用的软件必须是乙方提供的或乙方指定站点下载的。甲方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应保证用于网上证券交易委托的电脑系统管理安全、可靠。对于因电脑系统故障、感染病毒以及被非法入侵等原因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五条 甲方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原件及其复印件向乙方提出开通网上交易的申请,乙方应于受理当日或次日为甲方开通网上交易。
第六条 凡使用甲方的资金账号、交易密码进行的网上交易,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乙方建议甲方办理网上交易前,开通柜台委托、电话委托、自助委托等其他委托方式,当网络中断、高峰拥挤或网上交易被冻结时,甲方可采用上述委托手段下达委托。若甲方不办理其他委托交易方式的,在无法进行网上证券交易时,产生的经济损失自行承担。
第八条 甲方确认在使用网上交易系统时,如果连续五次输错密码,乙方有权暂时冻结甲方的网上交易方式。连续输错密码的次数以乙方的电脑记录为准。甲方的网上交易被冻结后,甲方可以书面方式向乙方申请解冻。
第九条 甲方对通过乙方网上交易系统获得的乙方提供的参考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乙同意不得向他人传播或扩散。
第十条 为了甲方的交易安全,甲方应单独使用网上交易系统,不得与他人共用,甲方不得利用该网上交易系统从事证券代理买卖业务,并从中收取任何费用。乙方不为甲方提供网上证券转托管业务。
第十一条 甲方不得利用技术或其他手段,攻击乙方网络,破坏乙方系统,否则承担由此造成的乙方或其他方的损失。
第十二条 当甲方有违反本协议第九、十、十一条约定的情形时,乙方有权采取适当的形式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当本协议第一条列举的网上交易系统所蕴涵的风险所指的事项发生时,由此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以甲方签订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为准
第十五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协议终止:
1.甲乙双方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终止;
2.一方违反本协议,另一方要求终止;
3.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终止.
第十六条 本协议自甲方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在《证券交易开户文件签署表》中选择本协议并在签署表上签章,即视为双方签订本协议,协议发生法律效力。
自助委托及自助开通新业务协议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通过自助方式委托乙方代理证券交易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自助委托
第一条 术语释义
自助委托:指投资者通过电话、可视电话、钱龙热自助系统或小键盘自助系统等向券商计算机系统输入委托指令,以完成证券买卖委托和相关信息查询的一种委托方式,但不包括使用电脑和手持设备通过互联网向券商计算机系统输入委托指令实现证券买卖委托和相关信息查询的委托方式。
第二条 乙方为甲方开通的自助委托方式,以乙方实际提供且的自助委托方式为准。
第三条 交易密码是甲方进行自助委托的唯一凭证。
乙方郑重提醒甲方务必注意交易密码的使用和保密。凡使用甲方密码所进行的一切交易,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之有效委托,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甲方自行承担由于其密码失密给其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 甲方通过自助委托方式下达的委托买卖指令,均以电脑记录资料为准,甲方对其委托的各项交易活动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条 甲方应在委托下达后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查询该委托结果,当甲方对该结果有异议时,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质询。
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乙方办理质询的,视同甲方已确认该结果。
第二章 自助开通新业务
第六条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证券市场的创新,新的委托交易方式和新的证券交易品种不断增加。为了方便甲方开通新的委托交易方式和新的证券业务品种,乙方为甲方提供自助开通新的委托交易方式和新的证券业务品种的服务。
甲方可以通过乙方CALL-Center客户服务中心、电话委托、国泰君安网站和网上交易以及乙方认可并提供的其它自助服务系统,自助开通新的委托交易方式和新的证券业务品种。
第七条 新的委托交易方式和新的证券交易品种的业务内容、是否开通以及开通时间等,由乙方根据业务特点和操作流程决定。
第八条 甲方自助开通新的交易方式和新业务品种,视为甲方已充分掌握该类操作方式的相关细节和注意事项,了解该种交易方式和业务品种的各类风险,并能够承担由此带来的各种可能损失。
第九条 甲方申请开通新的交易方式和新业务品种,应当通过乙方的CALL-Center客户服务中心、电话委托、国泰君安网站和网上交易等方式,输入个人的账号和密码,经过乙方电脑系统验证无误后,乙方视为甲方本人操作办理和有效的开通业务请求,即可为甲方开通该类业务,甲方应当自行承担新业务开通及相关交易的结果。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对因不可抗力,以及乙方不可预测或不可控制因素及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其它因素造成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中未尽事宜,以双方签订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为准。
第十二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协议终止:
1.甲乙双方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终止;
2.一方违反本协议,另一方要求终止;
3.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终止。
第十三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在《证券交易开户文件签署表》中选择本协议并在签署表上签字盖章,即视为双方签订本协议,协议发生法津效力。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协议书
鉴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方案,甲(客户)、乙(国泰君安证券)、丙(中国工商银行)三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沪、深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登记结算规则的规定,就乙方代理甲方证券交易,丙方存管乙方客户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三方共同遵守,如甲乙双方原签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第一章 三方声明
第一条 甲方声明如下:
(一)甲方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
(二)甲方保证其向乙方、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甲方资料发生变化时,甲方必须按照约定的要求,及时通知乙方和丙方。
(三)甲方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
(四)乙方已向甲方清楚揭示证券市场投资风险,甲方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证券市场投资风险。
(五)甲方同意遵守证券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六)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丙方的责任条款,并同意本协议所有条款。
第二条 乙方声明如下:
(一)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证券经纪业务资格,并经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核准具有开展网上委托业务的资格。
(二)乙方具有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的证券交易提供相应服务。
(三)乙方遵守证券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和登记结算规则。
第三条 丙方声明如下:
(一)丙方是依法设立的银行金融机构,具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资格。
(二)丙方具有开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提供相关的服务。
(三)丙方在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前提下,办理甲方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
第二章 客户证券资金台账、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客户银行结算账户
第四条 客户证券资金台账指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专门用于证券交易用途的账户,与甲方在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之间建立银证转账对应关系。乙方通过该账户对甲方的证券买卖交易进行前端控制,进行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乙方对投资者托管在证券资金台账中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安全负责。甲方在办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前,须在乙方开立证券资金台账。
第五条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指丙方为甲方在业务管理系统中设立的与其在乙方证券资金台账一一对应的管理账户,用于记录甲方在证券资金台账中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该管理账户不构成丙方对甲方的负债义务。丙方为甲方提供查询和对账服务。
第六条 银行结算账户指甲方在丙方开立的,用于银行资金往来结算的存款账户。乙方不再直接办理甲方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取服务。甲方存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应先将资金存入其在丙方的银行结算账户,再通过银证转账交易将资金转到其在乙方的证券资金台账;甲方取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只能通过银证转账交易转回到其在丙方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七条 甲方在向乙方申请开设证券资金台账时,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证件、同名证券账户卡,并按乙方要求签署《证券交易协议书》;甲方原资金账户改称为证券资金台账,证券资金台账编码与原资金账号编码相同,甲方如果为乙方的新客户则直接新开立证券资金台账。
第八条 甲方在丙方营业网点办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签约手续,应提供本人合法的有效证件、深沪两市的股东卡、银行借记卡或银行存折(机构客户凭银行存款账户开户证明),乙方和丙方须校验甲方在乙方设置的资金密码和银行账户密码(机构客户校验银行预留印鉴),同时建立甲方证券资金台账与甲方在丙方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之间的对应关系。甲方在正常的交易时间内可以通过乙方柜台或网上交易系统修改证券资金台账的资金密码,如果密码遗忘,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授权代理的还须提供代理人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机构客户凭法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在乙方柜台办理密码重置。
第九条 甲方办理深市证券转托管、沪市证券撤销指定须校验在乙方设置的证券交易密码或证券资金密码。
第三章 证券交易代理
第十条 甲方可以通过在乙方已申请开通的柜面委托、自助委托、电话委托、网上交易委托等方式下达证券交易委托。
第十一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接受并忠实执行甲方下达的委托;代理甲方进行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与交收;代理保管甲方买入或存入的有价证券;代理甲方领取红利股息;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证券资金台账和托管资产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交割单、对账单;担任甲方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会计记账主体;甲乙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事项;证券监管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十二条 甲方修改证券交易密码可以通过乙方柜台、乙方电话委托系统或网上交易系统办理。
第十三条 甲方在乙方柜台进行证券交易委托时,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代理人委托还需出示代理人身份证、授权代理卡或授权委托书等有效证件。甲方通过乙方系统进行柜台委托、自助委托、电话委托、网上交易,必须输入正确的交易密码。
第十四条 当甲方委托未成交或未全部成交时,甲方可以变更其未成交的委托。
第十五条 甲方应在委托下达后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查询该委托结果,当甲方对该结果有异议时,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质询。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乙方办理质询的,视同甲方已确认该结果。
第十六条 甲方选择乙方作为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证券的指定交易代理机构时,乙方需为甲方申报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在指定交易生效后,其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即同时托管在乙方,甲方在指定交易期间的证券买卖均通过乙方代理。
第十七条 甲方如需要撤销在乙方处的指定交易,须本人在正常交易时间内亲自到场,如已在授权文件中明确委托他人办理撤销指定交易的,可由授权人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代办,并提供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原件以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代理委托书。乙方应在甲方申请的当日为其办理撤销指定交易申请。甲方也可通过乙方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撤销指定交易。
第十八条 当甲方证券资金台账出现买卖异常时,乙方有义务予以关注并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资金存取
第十九条 甲方通过丙方柜台办理银行结算账户资金存取业务,通过丙方提供的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柜面服务、多媒体自助终端等方式(具体服务渠道由丙方安排)办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转账业务,但应按照丙方的要求在丙方柜台办理签约手续(丙方不要求的除外)。甲方(非机构客户)也可以通过乙方提供的电话委托、网上交易、自助委托等方式办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转账业务;甲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取出,只能通过银证转账的方式转入其在丙方开立的同名银行结算账户。甲方再通过银行结算账户办理资金的提取和划转。甲方依法享有资金存取自由。甲方办理资金存取业务时,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或甲方另有指令,丙方必须及时办理。
第二十条 甲方(机构客户)通过丙方柜台办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转出时,应填写相应的凭证,加盖在丙方已签约的银行结算账户的预留印鉴。甲方(机构客户)通过丙方的网上银行办理其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转出时,应遵循丙方的网上银行认证规则。甲方(机构客户)在丙方柜台打印管理账户明细(A4幅面),应按每页5元的标准交纳管理账户明细柜面打印费。
第二十一条 若甲方为机构客户,则甲方不能与任何自然人储蓄账户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证转账对应关系,只能与甲方在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之间办理签约转账。签约银行结算账户的预留印鉴发生变更,其对应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预留印鉴视同变更。
第五章 清算和交收
第二十二条 甲方场内、场外交易后的清算和交收均由乙方负责。在每个证券交易营业日,乙方根据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收到的交易清算数据,完成与甲方的清算交收,并将甲方当日的交易轧差数和证券资金台账余额发送给丙方。丙方同步调整甲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的明细记录和余额。
第二十三条 若甲方对其证券交易资金清算明细或余额有异议,应向乙方查询并核实。若乙方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丙方配合进行查询、核实工作。
第六章 变更和撤销
第二十四条 当甲方中的机构客户需要变更银行结算账户户名、证件号码、地址、联系电话等,可到丙方柜台申请办理。甲方中的机构客户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丙方有关业务规定的情况下成功变更户名或证件号码的,还应及时前往乙方柜台办理变更证券资金台账信息手续,并重新签署本协议,在未成功变更证券资金台账信息之前,甲方中的机构客户不能办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取。
第二十五条 当甲方中的机构客户需要变更证券资金台账户名、证件号码、地址、联系电话、证券账户卡、代理人、代理人权限、代理期限等重要信息,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应在乙方柜台办理,并按乙方要求签署相关文件。甲方中的机构客户需要变更银行结算账户户名或证件号码的,应前往丙方柜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丙方的有关业务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重新签署本协议,在未成功变更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之前,甲方中的机构客户不能办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取。
第二十六条 甲方撤销指定交易、办理转托管,需在乙方办理并另行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七条 甲方办理变更存管银行时,需先通过银证转账方式将其在乙方的证券资金台账余额清零。甲方证券资金台账余额清零后直至重新成功指定存管银行之前不能再发生证券买卖交易。甲方在转账成功后第二个工作日,到乙方办理撤销现有存管银行手续,然后再办理新存管银行的指定手续。
第二十八条 甲方通过丙方营业网点办理变更银证转账对应银行结算账户时,乙、丙双方系统通知对方同步变更相应的签约信息。
第二十九条 甲方撤销其在乙方的证券资金台账时,需先到乙方办理销户手续,乙方确认甲方符合销户条件后,为甲方结息,甲方通过银证转账方式将其证券资金台账余额转入在丙方的签约银行结算账户,并在第二个工作日,到乙方办理撤销存管银行手续,乙方校验甲方身份和资金密码通过后,为甲方办理存管银行撤销手续,乙方系统将甲方申请信息发送丙方,丙方系统校验通过后,变更甲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为销户,取消甲方的银证转账服务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对账单服务。
第三十条 除非甲方有未履行交易交收义务等违约情形,甲方可随时撤销其在乙方的证券资金台账和在丙方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或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纠正,甲方不能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经乙方和丙方双方认可后,可终止本协议:
①乙方或丙方发现甲方向其提供的资料、证件严重失实;②甲方有严重损害乙方或丙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③甲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 ④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乙方和丙方终止本协议,需通知甲方,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甲方在收到终止本协议通知后,应到乙方办理撤销证券资金台账手续。本协议终止,不影响乙方与丙方依法追究甲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在甲方收到乙方或丙方终止本协议通知至甲方销户手续办理完毕期间,乙方不接受甲方的买入委托指令或资金转账指令。
第七章 委托代理
第三十五条 甲方在乙方开设证券资金台账后,可以授权代理人代为办理证券交易委托及相关事项。
第三十六条 甲方授权他人代为办理前款所述事项时,应当签署有关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至少应载明下列内容:代理人姓名及合法有效的证件号码、授权权限、授权期限及乙方要求明示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甲方授权委托书的签署地应当在乙方的开户网点所在地,但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授权委托书除外。甲方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应当交其在乙方的开户营业网点备案。
第三十八条 甲方在授权委托书有效期内变更授权事项或终止授权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到其开户的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有关手续。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前,仍执行原授权委托书。
第八章 甲、乙、丙三方的责任条款
第三十九条 乙方因未有效履行甲方证券投资资产的托管义务、甲方证券交易代理和清算交收义务,所导致的甲方证券投资资产损失或甲方证券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乙方应严格选择存管银行,履行规范的存管银行报批、核准和调整手续。如果乙方在已知悉丙方不能履行第三方存管银行职责的情况下,仍然委托丙方存管甲方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导致甲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出现存管风险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如因乙方证券投资资产托管问题或证券资金台账差错导致甲方证券交易无法正常进行或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无法正常转账支取的,由乙方根据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丙方因未履行总分核对职责,未履行存管银行的其他存管职责和义务,导致甲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风险的,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丙方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或有关通知以及与乙方签署的相关协议规定,妥善保管甲方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丙方因不履行存管义务,接受任何形式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担保,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各类禁止事项,超出相关协议规定的委托范围汇划资金,造成甲方及乙方损失的,由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因甲方银证转账造成的差错事故,乙方根据丙方对账数据对客户证券资金台账进行调账丙方需予以必要的配合。因甲方证券交易造成的差错事故,以乙方证券交易数据为准,由乙方负责查明原因并调账。
第四十五条 乙方未忠实执行甲方下达的交易委托指令,导致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第四十六条 乙、丙双方均应向甲方提供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查询对账功能。
第四十七条 甲方通过丙方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渠道办理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业务,应遵守丙方电子银行章程、相关协议,并按照丙方电子银行业务相关交易规则进行办理。
第四十八条 乙方、丙方郑重提醒甲方注意用户号(会员号、注册卡号/登录ID等)和密码的保密。乙方、丙方对使用用户号及密码所进行的证券交易委托或资金划转操作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由于甲方未尽到防范风险的义务造成用户号及密码失密或其他非乙方、丙方原因而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丙方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九条 乙方、丙方对甲方的开户资料、委托事项、交易记录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非经法定有权机关或甲方指示,不得向第三人透露。乙方、丙方承担因其擅自泄露甲方资料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五十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其证券账户卡、资金账户卡、证券资金台账卡及个人银行借记卡/银行存折或机构客户银行存款账户证明文件。
第五十一条 若甲方遗失证券账户卡、身份证,应及时向乙方办理挂失,在挂失生效前已经发生的证券账户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遗失个人银行借记卡/银行存折,应及时向丙方办理挂失,在挂失生效前已发生的转账业务所产生的损失及其他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五十二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丙方均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因乙方、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因互联网上传输原因,交易和转账指令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以及乙方或丙方不可预测或不可控制因素而造成甲方不能正常交易和转账,乙方、丙方不承担责任,但乙方、丙方保证尽快采取其他方式使交易正常运行。
第五十五条 甲方办理网上交易前,应开通柜面委托、电话委托、自助委托等其他委托方式,当网络中断、高峰拥挤或网上交易被冻结时,甲方可使用上述委托手段。
第五十六条 甲方为进行网上交易所使用的软件必须是乙方提供的或乙方指定站点下载的。甲方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五十七条 当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所述事件发生后,乙方、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损失可能的进一步扩大。
第五十八条 乙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精神忠实地向甲方提供信息、资料。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各种信息及资料,仅作为投资参考,甲方应自行承担据此进行投资所产生的风险。
第五十九条 甲、乙、丙三方各自依照相关法律与本协议承担违约责任,任何一方不对其他方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九章 争议的解决
第六十条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中国证券业协会调解;调解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的规定向甲方收取佣金、代扣代缴甲方有关税费。
第六十二条 甲方的交易委托凭证和资金存取凭证是指其在乙方和丙方柜台委托所填写的单据、非柜台委托所形成的乙方和丙方电脑记录资料。
第六十三条 乙方和丙方必须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保存甲方的交易委托凭证和资金存取凭证等资料。
第六十四条 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修订,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六十五条 本协议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监会等的规定如需修改或增补,修改或增补的内容将由乙方、丙方在其营业场所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日内不提出异议,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第六十六条 本协议所指的通知方式除上述条款中已有约定外,可以是书面送达通知或公告通知。公告通知自公告在指定报刊或乙方、丙方经营场所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七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三方签署至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发生。
2007年0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