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关于规范期货保证金存取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结算规则的规定以及乙方现行有关业务管理的规定,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客户期货保证金的转账服务,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双方声明 第一条 甲方声明如下: (一)甲方具有合法的期货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其投资期货市场的情形。 (二)甲方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甲方资料发生变化时,甲方必须按照约定的要求,及时提供新资料给乙方。 (三)甲方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 (四)甲方同意遵守期货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 (五)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责任条款,并同意本协议所有条款。 第二条 乙方声明如下: (一)乙方是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具有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资格。 (二)乙方具有开展客户期货保证金划转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的客户保证金提供相关的服务。 (三)乙方在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前提下,办理甲方的客户期货保证金划转业务。 第二章 业务开通 第三条 甲方使用本服务前,已在期货公司办理了银期转账业务的申请手续,并经该期货公司或期货公司营业部备案后,再通过乙方电子银行自助申请办理业务开通手续。 第四条 甲方办理业务开通申请时,需在线向乙方提供期货公司期货资金账号及密码,同时提供甲方银期转账专用结算账户。 第五条 甲方在乙方开立并指定办理集中式银期转账业务的银行结算账户,必须是已由期货公司向证监会履行有关报备手续并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监管要求的结算账户。法人期货投资者银行结算账户的表现形式必须为银行专用结算账户。个人期货投资者银行结算账户的介质形式包括理财金账户卡、牡丹灵通卡·e时代卡、牡丹灵通卡。 第六条 甲方(法人投资者)开通网上银行银期转账功能之前必须已是乙方企业网上银行证书用户;甲方(个人投资者)开通电子银行银期转账功能之前必须已是乙方个人电子银行柜面注册用户。 第七条 甲方的电子银行银期转账业务需在乙方电子银行相应系统办理完数据处理后方可办理。期货公司端的发起渠道由甲方与期货公司双方进行约定。 第三章 资金划转 第八条 甲方的期货保证金只限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银期转账银行结算账户和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之间进行划转。当甲方委托乙方将期货保证金从其银期转账银行结算账户转入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时,甲方银行结算账户的余额必须大于甲方转出金额与手续费金额的总和。 第九条 甲方通过乙方的电子银行办理银期转账业务时,应遵循乙方的客户认证体系及乙方电子银行章程等相关规定。甲方通过乙方柜台办理银期转账业务时,应填写相应的凭证,甲方是法人投资者的需加盖已在乙方签约的银行结算账户的预留印鉴,甲方是个人投资者的需要输入银行端结算账户资金密码。 第十条 甲方客户期货保证金的取出,只能先通过银期转账方式转入其在乙方开立的同名银行结算账户,再通过银行结算账户办理资金的提取和划转。甲方依法享有资金存取自由。 第十一条 银期转账业务的交易时间与期货交易时间同步,具体的交易开始和结束时间以乙方与甲方所在期货公司的约定为准。 第四章 业务费用 第十二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如下业务收费方式: (一)按笔收取转账手续费,具体区分同城个人、同城法人、异地个人以及异地法人四种不同的情况。 (二)按年费制收取,具体区分同城个人、同城法人、异地个人以及异地法人四种不同的情况。 第十三条 甲方选择按笔支付转账手续费时,乙方将在发起转账交易时实时扣收手续费;甲方选择年费支付方式时,乙方将在每一月的前十日内从甲方银行结算账户上扣收上一月的转账手续费。 第五章 业务变更和撤销 第十四条 银期转账业务的变更申请手续 (一)甲方(法人投资者)需变更银行基本信息和银行账号的,必须先到期货公司申请变更并办妥备案手续。 (二)甲方(个人投资者)需变更相关信息的,必须先到期货公司申请变更并办妥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甲方通过乙方电子银行系统自助办理撤销银期转账业务。 第六章 协议双方的责任条款 第十六条 乙方需按国家法律法规、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与期货公司签署的相关协议的约定,及时划转甲方的期货保证金。 第十七条 由于银期转账造成的差错事故、需要甲方所在期货公司根据乙方对账数据对甲方期货公司端的资金账户进行调账时,甲、乙双方应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 甲方(个人投资者)应妥善保管密码,任何使用甲方密码或数字签名进行的资金划转均视为有效的甲方指令,甲方自行承担由于其密码失密及甲方其他行为给其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九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其银期转账银行结算账户或法人客户银行存款账户证明文件。若不慎遗失,甲方应及时向乙方办理挂失手续,在挂失生效前发生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乙方对甲方的开户资料、交易记录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除非国家法律法规、交易所交易规则另有规定或甲方指示外,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第二十一条 由于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或自然灾害、战争以及其它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乙方服务系统无法接收银期转账委托指令,或由于甲方所在期货公司期货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正常转账的,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甲方应当与期货公司以及乙方共同协商采取其他资金划拨方式办理资金划转。 由于甲方所在期货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与乙方有关约定等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正常转账,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第二十一条所述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可能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第七章 终止及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纠正,甲方未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乙方可终止本协议: ① 乙方发现甲方向其提供的资料、证件严重失实; ② 甲方有严重损害乙方合法权益、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③ 甲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 ④ 甲方有未履行交易义务等违约情形; ⑤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合法情形。 第二十四条 乙方终止本协议,需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甲方在收到终止本协议的通知后,应在一周内及时办理撤销银期转账业务的手续。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乙方依法追究甲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在乙方发出终止本协议的通知至甲方撤销手续办理完毕期间,乙方不接受甲方的转账指令。如超过规定时间甲方仍未到乙方网点办理撤销手续,乙方有权主动停止甲方的银期转账业务。 第二十七条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签署后,如国家法律法规、交易所交易规则发生变化,导致本协议有关条款与法律法律、交易规则冲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修改或增补的内容将由乙方在其网站或营业场所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日内不提出异议,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所指的通知方式除上述条款中已有约定外,可以是书面送达通知或公告通知。公告通知自公告在指定报刊、网站或乙方经营场所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生效至第二十三条中所指情形发生止或甲方办理撤销手续止。 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中涉及甲方的条款,对法人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都有效,如有特别注明的,仅对注明的投资者有效。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自甲方在乙方电子银行系统中确认并经乙方电子银行相应系统办理完数据处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