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甲方):BUBU
贷款人(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真实、自愿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自愿申请乙方网上银行个人质押贷款,并承诺所获贷款不用于证券市场投资、期货市场投资、股本权益性投资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明令禁止的活动。
乙方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甲方如违反上述贷款用途约定,乙方有权提前终止贷款合同并收回贷款本息,或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条 甲方自愿对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向乙方提供质押担保,质物为甲方网上银行注册账户中的无折定期存款、记账式国债、储蓄国债(凭证式)或乙方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质物详细信息为:
| A/C Name | Account No/Company | Account Seq/Product Code (Pledge Account is All-in-one Fixed Account) | Pledged Amount, | Pledged Current/category |
| BUBU | 020002 6004031600316 | 041 | 2,000.00 | 人民币 |
甲方保证其是质物的唯一所有人,该质物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未被挂失、未被冻结止付且依法可设定质押。
第三条 网上银行个人质押贷款为人民币贷款,每笔贷款最低金额为210.00元(含),最高金额为5,100.00元(含)。贷款余额不得超过1000000元(含),网上银行个人质押贷款期限最长为1年(含)。
第四条 甲方同意乙方在双方签订贷款合同后,冻结甲方提供的质物。鉴于甲方提供的质物在乙方的控制下,双方同意将乙方冻结该账户的行为视为质物的交付。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根据国家有关利率规定,确定为年利率4.86%。利息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本合同履行中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仍执行本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
第六条 甲方接受本合同后,可在其质物的可用贷款金额(以下简称可贷金额)内分次申请发放贷款。
第七条 可贷金额及贷款期限
可贷金额(大写):1,600.00
贷款期限:(6)个月,03 29,2013至09 29,2013
每笔贷款实际金额、放款日和到期日以网上银行借款借据为准,贷款的到期日不得晚于质物的到期日。网上银行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甲方申请发放的贷款,乙方将以转账方式发放到甲方在开立个人综合贷款账户时指定的放款账户。
第九条 甲方按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方式归还贷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