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P Banking Agreement |
中国工商银行手机银行(WAP)交易规则
第一条 交易资格
拥有中国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牡丹灵通卡、牡丹灵通卡•e时代、牡丹信用卡、牡丹贷记卡或牡丹国际卡的客户,在我行营业网点注册或登录我行门户网站、WAP网站、个人网上银行自助注册后,具备手机银行(WAP)交易资格。
第二条 交易场所
中国工商银行WAP网站网址是:http://wap.icbc.com.cn。
第三条 交易功能
目前手机银行(WAP)为客户提供的交易功能有:账户查询、账户转账、个人汇款、在线缴费、在线支付、手机股市、外汇买卖、基金、黄金、工行信使服务、银行卡服务等。
我行根据客户类型和付费情况为客户提供不同的交易功能。
第四条 交易时间
手机银行(WAP)提供全天候24小时服务。
客户在进行第三方存管等交易时,必须遵守证券交易所等第三方机构制定的交易时间要求等交易规则。
因我行WAP网站或手机银行(WAP)升级,且停止服务超过3个小时的,我行将在门户网站、WAP网站提前予以公告,请注意查看。
第五条 交易密码
登录密码是指客户用于登录手机银行(WAP)时使用的密码。客户首次使用手机银行(WAP)的登录密码是客户在注册时预留的密码。
支付密码是客户在手机银行(WAP)办理对外转账汇款、消费支付、在线缴费、注册卡维护等业务时使用的密码。支付密码包括动态密码和客户自设的静态密码两种类型。动态密码字符信息以矩阵形式印刷于电子银行口令卡上。申请了电子银行口令卡的客户在办理手机银行(WAP)对外支付交易(如对外转账汇款、消费支付、在线缴费等交易)时通过输入动态密码进行身份确认。未申领电子银行口令卡的客户使用静态密码办理手机银行(WAP)注册卡维护等交易。
第六条 交易限额
按照身份认证方式的不同,手机银行(WAP)客户分为电子银行口令卡客户和静态密码客户两类。电子银行口令卡客户单笔支付限额为1000元,日累计支付限额为5000元;静态密码客户支付限额为零。我行认定的特殊限额特约网站的支付限额单独规定,不受上述限额控制。
客户使用手机银行(WAP)办理对外转账、在线缴费、电子商务业务,须申请开通相应权限后方能办理。
手机银行(WAP)静态密码客户除了可以在我行认定的特殊限额特约网站上进行消费支付外,不能办理其他对外转账支付类业务。静态密码客户若需办理对外转账支付类业务,应到柜面申领电子银行口令卡。
第七条 交易费用
客户使用手机银行(WAP),应按照我行门户网站“业务公告”届时公布的有关收费标准缴纳相应服务项目的费用。
第八条 交易风险提示
客户在使用手机银行(WAP)时要注意以下几点安全事项:
1.登录时输入正确的WAP网址:http://wap.icbc.com.cn;
2.保护好个人的卡号、密码和电子银行口令卡,不要泄露给他人;
3.保护好自己的手机,不要随意借给他人使用,注意及时查杀手机病毒。
其他注意事项请参考我行门户网站上公布的《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网上银行交易规则》。
第九条 交易资格冻结
客户的登录密码、支付密码当天连续3次验证未通过,银行将临时冻结客户当日手机银行(WAP)的交易资格,次日自动解除冻结;累计连续10次验证未通过时,银行将冻结客户手机银行(WAP)交易资格,客户需到柜面办理密码重置或申领新电子银行口令卡手续。在手机银行(WAP)交易资格冻结期间,不影响柜面办理业务。
第十条 交易异常
因网络故障、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导致手机银行(WAP)无法正常运行时,客户可到我行营业网点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一条 交易附则
本交易规则由中国工商银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中国工商银行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手机银行(WAP)业务功能及相关交易规则进行升级或调整,并采取网站公告、交易提示等适当方式告知客户,客户应按照升级和调整后的业务功能或交易规则办理手机银行(WAP)业务。
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甲方(客户)、乙方(中国工商银行)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电子银行服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
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电子银行”是指通过网络和电子终端为客户提供自助金融服务的虚拟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为客户提供查询、转账、理财和支付结算等服务。
“密码”指客户确认身份的数字或字符信息,分为客户自设密码和动态密码。动态密码字符信息以矩阵形式印制在电子银行口令卡上,持卡人在使用电子银行相关功能时,按系统指定的若干坐标,将卡片上对应的字符串作为密码输入,系统校验密码字符的正确性。系统每次以随机方式指定若干坐标,使客户每次使用的密码都具有动态变化性和不可预知性。
“客户证书”指用于存放客户身份标识,并对客户发送的电子银行交易信息进行数字签名的电子文件。中国工商银行客户证书的存放介质为“U盾”。
“电子银行业务指令”指客户以注册卡号(客户编号、注册手机号码)或存折账号或客户证书以及相应密码,通过网络向银行发出的查询、转账等要求。
第二条 甲方权利、义务
一、权利
(一)甲方自愿申请注册乙方电子银行,经乙方同意后,将有权根据注册项目的不同享受不同的服务。
(二)甲方在注册期内有权办理电子银行注销手续。
(三)甲方对乙方电子银行服务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时,可拨打电话“95588”、登录乙方网站或到乙方各营业网点进行咨询和投诉。
二、义务
(一)甲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应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章程》和乙方在网站上公布的交易规则。
(二)甲方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电子银行注册、注销、变更等手续,应提供相关资料,填写相关申请表,并签名确认。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业务申请表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甲方应保证所填写的申请表和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对于因甲方提供信息不真实或不完整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三)甲方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应直接登录乙方网站(网址:http://www.icbc.com.cn),而不要通过邮件或其他网站提供的链接登录;甲方在中国大陆地区办理电话银行业务,应直接拨打乙方服务电话95588,而不要拨打任何其他电话;甲方办理手机银行(WAP)业务应通过手机直接登录乙方手机银行(WAP)网站(网址:http://wap.icbc.com.cn)。
(四)甲方必须妥善保管本人注册卡号、客户编号、密码及客户证书,并对通过以上信息完成的金融交易负责。乙方执行通过安全程序的电子支付指令后,甲方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电子支付指令。
(五)甲方应按照机密的原则设置和保管自设密码:避免使用姓名、生日、电话号码等与本人明显相关的信息作为密码;不得将本人自设密码提供给除法律规定外的任何人;通过手机银行办理业务后,须将自设密码从手机上删除;采取其他合理措施,防止本人密码被窃取。由于密码泄露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甲方应该妥善保管预留验证信息,除在乙方办理业务时使用外,不要向任何其他人、其他网站、电话或短信的问询提供预留验证信息内容。
甲方申领电子银行口令卡后,应妥善保管电子银行口令卡,不得将电子银行口令卡上的字符信息泄露给他人,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电子银行口令卡密码字符区域的覆膜会随电子银行口令卡的使用而逐渐被刮开,被刮开区域的密码字符容易被他人记录,从而降低动态密码的安全性。因此,甲方应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已被刮开的密码字符,当电子银行口令卡上一半以上的覆膜被刮开时,建议甲方进一步加强对字符信息泄露风险的防范;当电子银行口令卡上所有覆膜被刮开时,建议甲方到乙方营业网点申领新卡,以便更好地保障安全。
(六)甲方使用短信认证功能,应在交易过程中认真核对短信发送编号、收方账号和交易金额等信息是否与正在进行的交易事项一致,因甲方未认真核对信息而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如:客户提交的手机号错误或无效,手机关机、断电、欠费、没有信号,短信延迟、丢失等)造成交易无法正常完成以及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乙方不承担责任。
(七)发生以下情况时,甲方应及时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相应手续,否则可能产生甲方无法正常使用乙方电子银行功能或甲方账户资金安全性降低等风险。甲方应承担办妥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
1.甲方自设密码泄露、遗忘,应办理密码重置手续。
2.甲方申领电子银行口令卡时发现卡片覆膜、覆膜上的图案等不完整、破损,或所领取电子银行口令卡序列号与申请表上银行打印的电子银行口令卡序列号不一致时,应当场办理更换手续。
3.甲方电子银行口令卡达到乙方设定的有效次数,或者在达到有效次数前遗失、损毁等,仍需使用的,应办理申领新卡手续。
4.甲方客户证书在有效期内损毁、锁码、遗失或证书密码遗忘,应办理证书更换、解锁或密码重置手续。
5.甲方输错密码或短信认证信息超过乙方规定的次数,应办理密码重置或清空短信认证输错次数手续。
(八)甲方在使用电子银行服务过程中,所提供的注册信息如有更改,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办妥上述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九)甲方应保证办理电子支付业务账户的支付能力,并严格遵守支付结算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
(十)甲方不得以与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支付应付乙方的款项。
(十一)甲方不得有意诋毁、损害乙方声誉或恶意攻击乙方电子银行系统。
(十二)甲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时,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到乙方其他业务规定或规则的需同时遵守。
(十三)甲方长期不使用电子银行,应主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权利
(一)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资信情况,决定是否受理甲方的注册申请。
(二)乙方有权制定电子银行业务收费标准,并在网站及营业网点进行公布。
(三)乙方具有对电子银行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的权利。
(四)甲方存在未按时支付有关费用、不遵守乙方有关业务规定或存在恶意操作、诋毁、损害乙方声誉等情况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对甲方提供电子银行服务,并保留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利。甲方利用乙方电子银行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的,乙方将按照有权部门的要求停止为其办理电子银行业务。
(五)乙方根据甲方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办理业务,对所有使用甲方注册卡号、客户编号、密码及客户证书进行的操作均视为甲方所为,该操作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乙方处理电子银行业务的有效凭据。
(六)乙方因以下情况没有正确执行甲方提交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不承担任何责任:
1.乙方接收到的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
2.甲方账户存款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
3.甲方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
4.甲方未能按照乙方的有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
5.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乙方过失的情况。
(七)若发生可能导致电子银行口令卡数据泄漏的事件,为保障甲方账户资金安全,乙方有权将该电子银行口令卡作废。乙方应通过适当方式将作废电子银行口令卡的信息告知甲方,并应甲方要求为甲方更换新卡。
(八)协议终止或服务有效期内中止时,乙方不退回甲方已支付的有关费用。
(九)如甲方因乙方电子银行系统差错、故障或其他原因获得不当得利的,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中扣划甲方的不当得利所得或暂停对甲方的电子银行服务。
二、义务
(一)在乙方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乙方负责及时准确地处理甲方发送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并及时向甲方提供查询交易记录、资金余额、账户状态等服务。
(二)乙方对于电子银行所使用的相关软件的合法性承担责任。
(三)乙方负责及时为甲方办理电子银行注册手续,并按甲方注册功能的不同为甲方提供相应的电子银行服务。
(四)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电子银行业务咨询服务,并在乙方网站公布功能介绍、热点解答、交易规则等内容。
(五)乙方在法律法规许可和甲方授权的范围内使用甲方的资料和交易记录。乙方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其他信息有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因工作失误导致支付结算处理延误,乙方按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赔偿。
第四条 法律适用条款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本协议是乙方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涉及电子银行业务内容的,应以本协议为准。
第五条 差错和争议的解决
甲方发现自身未按规定操作,或由于自身其他原因造成电子银行业务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应及时通过拨打服务热线“95588”或到营业网点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调查并告知甲方调查结果。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协议的中止和终止
乙方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受甲方注册卡(账户)状态的制约,如该卡(账户)挂失、止付等原因不能使用,相关服务自动中止。甲方注册卡(账户)状态恢复正常时,乙方重新提供相应服务。
甲方电子银行注销手续办理完毕,本协议即为终止。
在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其他乙方业务规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协议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第七条 协议的效力和生效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本协议自乙方在电子银行系统为甲方完成注册起生效。
若甲方注册电子银行后又办理注册银行卡卡片更换,与原注册卡相关的电子银行服务事项自动转至新卡,本协议继续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