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原油交易协议
(个人客户)

  甲方:客户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协议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协议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为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乙方特提请甲方对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特别是黑体部分内容予以充分注意。

  第一条 定义
  本协议所称账户原油交易指甲方在乙方规定的交易时间内,通过乙方电子银行或已开办本业务的营业网点,采取只计份额、不提取实物原油的方式,与乙方开展的以人民币或美元买卖账户原油的交易。

  第二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
  甲方自愿申请开办账户原油交易,经乙方同意后,享有如下权利:
  1.甲方有权要求阅知乙方制定并最新发布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原油产品介绍》(以下简称产品介绍,见附件一)、《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原油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见附件二)等规定。
  2.甲方有权按照《产品介绍》和《交易规则》的要求,向乙方提交账户原油交易指令,通过乙方账户原油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查询相关账户余额变动情况或划转资金,以及按乙方规定申请办理账户原油交易的注销手续。
  (二)甲方义务
  1.甲方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在申请开办账户原油交易时根据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合法、真实和有效的身份证件。甲方申请开办账户原油交易前,应接受乙方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产品适合度评估,符合相关风险等级要求的,方可申请开办。
  2.甲方应在乙方开立个人多币种借记卡,并签署本协议。甲方在签署本协议时,应充分了解账户原油产品的特点及相关风险,认真阅读并承诺遵守《产品介绍》和《交易规则》的全部内容,愿意且有能力承担上述风险造成的后果。
  3.甲方在乙方电子银行渠道办理账户原油交易,应办妥乙方电子银行相关注册手续,并遵守电子银行渠道的相关规定,熟悉通过电子银行渠道交易账户原油的各项操作,避免由于操作失误造成损失;甲方在乙方的营业网点办理账户原油交易,应遵守乙方营业网点具体办理程序规定。
  4.甲方应按照乙方的相关规定妥善保管和使用身份识别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账户账号、卡号、客户编号、电话或手机号码、客户名称、终端设备信息等)和身份认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密码、数字证书、动态口令、静态密码等),防范风险,保护账户资金安全。凡使用甲方在乙方设定的身份识别信息,并按照甲方在乙方设定的身份认证方式通过身份认证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办理。甲方的身份识别信息或身份认证方式在有效期内损毁、锁码、遗失、泄露或遗忘的,应按照乙方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在办妥上述手续前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5.甲方在办理账户原油交易过程中,提供的资料信息如有更改,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办妥上述手续前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6.甲方向乙方提交交易指令时,应保证所提交的指令信息真实、完整、准确。甲方对交易指令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甲方发现乙方对其交易指令的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及时通知乙方。
  7.甲方不得诋毁、损害乙方声誉,不得攻击交易系统或与账户原油交易相关的其他系统。未经乙方书面授权,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复制、加工、分发或再发布等)乙方账户原油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报价、成交价、到期结算价格等数据),乙方不承担甲方因上述行为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
  8.甲方办理账户原油交易时,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乙方其他规定或规则的,需同时遵守。甲方应通过乙方告知的信息公开渠道及时获取并遵守乙方新公布或新通告的涉及账户原油交易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介绍》和《交易规则》等。

  第三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权利
  1.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资格条件,决定是否受理甲方的开办申请。
  2.乙方有权制定并修改《产品介绍》和《交易规则》等规定,并通过乙方官方网站(http://www.icbc.com.cn)等渠道公布。乙方对《产品介绍》或《交易规则》所做的任何修改,将提前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通告。在通告期内,甲方对《产品介绍》或《交易规则》的修改有异议的,可在新《产品介绍》或《交易规则》生效前通过乙方95588电话银行咨询、提出意见或办理账户原油业务注销手续。通告期满,甲方未注销或在通告期满后继续进行相关操作的,视为接受修改后的《产品介绍》或《交易规则》。
  3.甲方利用乙方账户原油交易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活动,或不遵守乙方《产品介绍》和《交易规则》等规定以及存在恶意操作、损害乙方声誉等情况时,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对甲方的账户原油业务,并按照《产品介绍》和《交易规则》轧平甲方所有存续交易,同时保留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利。
  4. 乙方有权取消甲方出于欺诈或其他非法目的进行的不正当交易、其他非乙方过错原因造成的非正常交易,以及成交价格明显偏离市场价格并且导致乙方遭受损失的非正常交易,并采取措施防止该类交易继续发生。
  5.乙方有权对交易系统或账户原油交易涉及的其他系统进行升级和改造,并根据需要暂停全部或部分账户原油交易业务。
  6.因国家监管政策等原因,当人民币交易账户原油达到总交易净额的上限或下限,乙方有权暂停账户原油业务或根据监管要求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7.遇主要国际市场假期、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及按国家规定调整后的实际休息日,或受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或受国际上各种政治、经济、突发事件等因素的影响,或受通讯故障、系统故障、电力中断、市场停止交易等意外事件或金融危机、国家政策变化等因素的影响,乙方有权暂停全部或部分账户原油业务。
  8.对于因发生第3项至第7项事件而导致的成交要素有误,乙方有权取消交易或取消交易后按照双方商定的正常价格补做交易且无须承担经济或法律责任。由于上述事件发生错误交易、不正当交易或非正常交易的相关账户,有关交易系统确认、成交确认或其他凭证无效。
  对于因第5项至第7项事件原因导致甲方无法办理全部或部分账户原油交易的,乙方应在可行的前提下尽可能提前或及时通过乙方官方网站通告或其他形式告知甲方,在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下乙方不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9.乙方根据甲方的交易指令为甲方办理账户原油交易的交易时间、成交价格、浮动盈亏、可用资金等各项信息,均以乙方交易系统的记录为准。
  10.因发生以下情形未能执行甲方交易指令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乙方接收到的交易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
  (2)甲方相关账户的余额不足;
  (3)甲方相关账户内的资金或账户原油被冻结或扣划;
  (4)甲方未能按照乙方的有关规定正确操作;
  (5)甲方买入或卖出账户原油的总额达到国家监管政策或乙方依据国家监管政策设置的上限或下限;
  (6)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乙方过失的情况。

  (二)乙方义务
  1.乙方对账户原油交易所使用的相关系统的合法性承担责任。
  2.乙方负责及时受理甲方的办理申请,在乙方交易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为其提供相应的账户原油产品,根据甲方的交易指令按照《产品介绍》和《交易规则》予以处理,并向甲方提供相关查询服务。对因乙方过错原因导致客户损失的,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产品介绍》和《交易规则》向甲方赔偿。
  3.乙方应在国家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使用甲方的资料和交易记录。乙方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其他信息有保密的义务,但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执行司法、行政机关有关命令的除外。

  第四条 计息及费用
  甲方办理账户原油交易涉及的资金账户、交易账户、保证金账户等各类账户计息或收益方式,由乙方按照国家有关监管部门以及乙方相关账户管理规定制定,并在《产品介绍》中公布。
  甲方办理账户原油交易乙方不收取手续费。

  第五条 风险提示
  乙方基于目前市场情况和账户原油产品特点,通过在《产品介绍》中列举账户原油产品的主要风险种类和相关风险因素客观分析,对甲方开展账户原油交易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乙方不保证《产品介绍》中列举的风险种类涵盖账户原油交易的全部风险种类,同时也不代表乙方对市场情况的预测。甲方承诺已充分认识并完全理解账户原油产品的业务特点和可能遇到的各类风险,充分了解可能由此遭受的损失,并自愿承担这些风险和损失。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有关市场分析及预测等信息仅供甲方参考,不构成实际交易依据,乙方不承诺其所引用数据、资料及分析、预测结果的可靠性、及时性和准确性。甲方确认其交易指令均是根据自身判断所做出的,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导致的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 协议的生效和效力
  甲方在签署本协议时,应充分了解账户原油产品的特点及相关风险,认真阅读并承诺遵守《产品介绍》和《交易规则》的全部内容,愿意且有能力承担上述风险造成的后果。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或签章)或甲方通过电子银行渠道点击确认之日起对甲乙双方具有约束力。《产品介绍》和《交易规则》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因任何原因被确认为无效的,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甲方有权按照乙方规定方式变更或重新指定资金账户,并将原资金账户的账户原油交易转至新资金账户,本协议继续有效。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司法、行政命令的除外。

  第七条 协议的中止和终止
  乙方提供的账户原油交易受甲方资金账户情况的制约,如该资金账户因挂失、止付等原因不能正常使用,相关账户原油业务自动中止,由此产生的相关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资金账户状态恢复正常后,乙方重新提供相应账户原油业务。
甲方完成账户原油业务注销,本协议即终止。
  甲方违反《产品介绍》《交易规则》以及本协议规定等乙方适用于账户原油交易相关文件的情况下,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乙方因国家政策变化或不可抗力等情形通告停办账户原油业务后,本协议终止。协议终止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第八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变更、终止、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项下发生任何争议时,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议时,在甲方资金账户开户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原油产品介绍
(2024年版)

  一、产品定义
  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原油,是中国工商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采取只计份额、不提取实物原油的方式,以人民币或美元买卖原油份额的投资交易产品。

  二、适用客户
  本产品适用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以及满足产品适合度评估的个人客户。

  三、交易品种
  账户原油产品按照报价参考对象不同,分为账户北美原油和账户国际原油:账户北美原油参考纽约商业交易所(英文简称NYMEX,为芝加哥商业交易所集团旗下交易所)西德克萨斯轻质低硫原油期货合约(WTI)价格报价,账户国际原油参考纽约商业交易所或洲际交易所(英文简称ICE)布伦特原油期货合约(Brent)价格报价。

  四、交易币种及交易单位
  账户原油的交易币种包括人民币和美元。人民币买卖账户原油的交易报价单位为“人民币元/桶”,资金结算单位为人民币元,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四舍五入法)。美元买卖账户原油的交易报价单位为“美元/桶”,资金结算单位为美元,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四舍五入法)。

  五、交易类型
  账户原油交易按照交易类型不同,分为先买入后卖出交易和先卖出后买入交易。两种交易类型相互独立,分别操作。
  先买入后卖出交易指客户先买入账户原油,再卖出已买入账户原油的交易。客户累计卖出账户原油的数量不能大于累计买入的数量。客户以先买入后卖出交易方式买入账户原油称为买入开仓,卖出账户原油称为卖出平仓。
  先卖出后买入交易指客户首笔交易为卖出交易,然后在卖出的数量内部分或全部买入账户原油的交易。客户累计买入账户原油的数量不能大于累计卖出的数量。客户以先卖出后买入交易方式卖出账户原油称为卖出开仓,买入账户原油称为买入平仓。

  六、交易方式
  账户原油交易按照交易方式不同,分为实时交易和挂单交易。
  (一)实时交易指客户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的交易报价实时买卖账户原油的交易。
  (二)挂单交易指客户提交挂单指令,当中国工商银行交易报价满足挂单条件时,按挂单价格买卖账户原油的交易。挂单交易包括获利挂单、止损挂单和双向挂单。获利挂单指挂单价格优于实时交易报价的挂单,即客户挂单买入价低于当前银行卖出价或客户挂单卖出价高于当前银行买入价,当交易报价达到客户挂单价格时按挂单价格成交。止损挂单指挂单价格劣于实时交易报价的挂单,即客户挂单卖出价低于当前银行买入价或客户挂单买入价高于当前银行卖出价,当交易报价达到客户挂单价格时按挂单价格成交。双向挂单指同时设立的一个获利挂单和一个止损挂单组合。双向挂单中的任意一项挂单成交,另一项挂单即自动失效。
  客户可在交易时间内按照交易提示提交挂单指令,挂单有效期为24小时的整数倍且连续计算,最短24小时,最长120小时,不区分交易时间与非交易时间,超出挂单有效期而未成交的挂单将自动失效。客户可在挂单有效期内的交易时间或非交易时间撤销尚未成交的挂单。挂单交易被受理后,客户完成挂单交易所需的资金或账户原油即被冻结。在挂单指令成交、撤销或自动失效前,相应账户冻结的资金或账户原油不能用于办理其他事项。

  七、交易起点数量和最小递增单位
  账户原油的交易起点数量为0.1桶,交易最小递增单位为0.1桶。中国工商银行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交易起点数量与交易最小递增单位。
  客户将先买入后卖出交易子账户的某种账户原油产品一次性全部卖出平仓,或先卖出后买入交易子账户中的某种账户原油产品一次性全部买入平仓时,不受交易起点数量和交易最小递增单位的限制。

  八、产品发行及结算方式
  账户原油产品按照是否可连续交易,分为期次产品和连续产品。
  (一)账户原油期次产品
  账户原油期次产品按期次发行。每期次产品名称采取“交易币种”+“交易品种”+“参考合约代码(年份两位数字+月份两位数字)”组合方式命名。中国工商银行通过网上银行等渠道发布每期产品的期次产品名称、交易起始日、交易结束日、结算日等信息。交易起始日是指某期次账户原油产品的首个交易日,交易结束日是指该期产品的最后一个交易日,结算日是指该期产品到期后中国工商银行为客户办理资金结算的日期。客户可在交易起始日至交易结束日的交易时间内买卖该产品,产品到期(即交易结束日24:00)后,除已预约到期转期的产品自动执行转期交易外,客户将不能继续交易。中国工商银行将在结算日前发布该产品的到期结算价格,届时客户交易账户仍有该期产品余额的,中国工商银行将按到期结算价格为客户办理该期产品的资金结算。
  美元买卖账户原油的到期结算价格为产品交易结束日相应原油期货合约的国际市场结算价格,同一交易品种美元先买入后卖出交易和先卖出后买入交易的到期结算价格为同一价格。其中,账户北美原油的到期结算价格为纽约商业交易所公布的西德克萨斯轻质低硫原油最近交易月份期货合约在该期账户北美原油交易结束日的结算价格;账户国际原油的到期结算价格为纽约商业交易所或洲际交易所公布的布伦特原油最近交易月份期货合约在该期账户国际原油交易结束日的结算价格。
  同一交易品种人民币买卖账户原油到期结算价格分为先买入后卖出交易到期结算价格和先卖出后买入交易到期结算价格,以上两个到期结算价格分别根据美元买卖账户原油的到期结算价格和中国工商银行在结算日前一工作日23:30公布的人民币兑美元即期结售汇挂牌牌价的银行买入价和银行卖出价计算得出。
  如相关交易所未按时公布相关原油期货合约的结算价格,中国工商银行将顺延使用下一交易日相关交易所的结算价格,结算日相应顺延;如下一交易日相关交易所仍未公布结算价格,中国工商银行将采用该账户原油产品交易结束日的最终交易报价为客户办理结算。
  (二)账户原油连续产品
  账户原油连续产品没有到期日。账户原油连续交易产品采取“交易币种”+“交易品种”组合方式命名。
  产品存续期间,账户原油连续产品参考的交易所原油合约期次会定期调整,客户持有的账户原油连续产品份额也会同步调整,份额调整前后的客户资产总值不变。中国工商银行会通过网银、手机银行等渠道提前公布账户原油连续产品的份额调整日安排。在份额调整日,中国工商银行将根据份额调整前客户的持仓数量、份额调整前价格以及份额调整后价格,计算得到份额调整后客户应持有的产品份额并更新客户持仓,同时退还客户不足转入最小交易单位的资金或释放相应的保证金。份额调整前后客户资产规模保持不变,我行不收取份额调整费用,调整前持仓*份额调整前价格=调整后持仓*份额调整后价格+退还资金(保证金)。份额调整前价格、份额调整后价格参考了交易所对应期次合约的当日结算价以及中国工商银行当日结售汇牌价,客户可通过网银、手机银行等渠道查询。
  一般情况下,中国工商银行自产品份额调整日当日24:00开始冻结客户账户原油连续产品持仓并进行份额调整,次日9:00恢复正常交易。

  九、产品转期
  产品转期是指中国工商银行为持有账户原油产品的客户提供的,根据客户的相关指令,在可转换期内通过系统自动完成平仓上期产品并开仓下期产品的交易功能,转期前后的客户资产总值不变。转期功能支持同一币种、同一交易类型账户原油上期产品向下期产品的转换,不支持不同币种或不同交易类型产品间的转换。转期类型包括实时转期、自选转期和到期转期。
  (一)实时转期
  实时转期是指客户在产品可转换期内实时提交产品转期指令,中国工商银行按照客户指定数量及实时转期价格完成转期操作。下期产品交易起始日至上期产品交易结束日间为实时转期的可转换期,客户可在可转换期内的任意交易时间办理实时转期,非交易时间不提供实时转期功能。实时转期为一次性、实时性操作,提交一次指令执行一次转期,且不可预约。
  (二)自选转期
  自选转期是指客户以预约形式在中国工商银行提供的固定时点中选择转期时点,中国工商银行根据客户转期时点的自选转期价格和选定的转期方式完成转期操作。中国工商银行在客户预约的固定时点前25分钟开始对客户持有的上期产品数量实施冻结,冻结持续至转期结束,一般约为30分钟以上。客户可在冻结时间以外的任意时间(含上期产品到期前的非交易时间)开启或关闭自选转期功能。自选转期一经开启、长期有效,直至客户关闭自选转期功能为止。
  自选转期方式分为固定金额转期和固定数量转期。固定金额转期的方式是使用平仓客户持有的全部上期产品数量所得资金(或释放的保证金),以最大可开仓数量同时开仓下期产品(如先卖出后买入交易应先补足保证金账户所需保证金),并将剩余不足0.1桶部分资金(或保证金)退回客户资金账户(或释放至保证金账户)。固定数量转期的方式是按客户持有的全部上期产品数量同时开仓相同数量的下期产品,如平仓上期产品所得资金(或释放的保证金)足以开仓相同数量下期产品(如先卖出后买入交易应先补足保证金账户所需保证金),则剩余资金(或保证金)退回至客户资金账户(或释放至保证金账户);如平仓上期产品所得资金(或释放的保证金)与资金账户(或保证金账户)可用余额的合计金额不足以开仓相同数量的下期产品,则以平仓上期产品所得资金(或释放的保证金)最大可开仓数量开仓下期产品(如先卖出后买入交易应先补足保证金账户所需保证金),并将剩余不足0.1桶部分资金(或保证金)退回客户资金账户(或释放至保证金账户)。
  (三)到期转期
  到期转期是指客户选择上期产品到期时转期,中国工商银行按照上期产品的到期转期结算价格和下期产品的当日转期结算价格,以及客户选定的转期方式于产品到期日次日完成转期操作。中国工商银行在上期产品交易结束日22:05对客户持有的上期产品数量实施冻结,冻结持续至转期结束,一般至次日7:05或以后。客户可在冻结时间以外的任意时间(含上期产品到期前的非交易时间)开启或关闭到期转期功能。到期转期一经开启、长期有效,直至客户关闭到期转期功能为止。
  到期转期方式分为固定金额转期和固定数量转期,具体方式同自选转期。

  十、交易报价
  中国工商银行在综合考虑全球相关原油市场价格走势、国内人民币汇率走势、市场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向客户提供交易报价,并可根据市场情况对交易报价进行调整。
  账户原油的交易报价包括银行买入价和银行卖出价。银行买入价指中国工商银行向客户买入账户原油(即客户向中国工商银行卖出账户原油)的交易报价。银行卖出价指中国工商银行向客户卖出账户原油(即客户向中国工商银行买入账户原油)的交易报价。

  十一、交易时间
  账户原油交易时间如下:
  (一)营业网点
  周一至周五:已开办此业务的营业网点实际公布的交易时间。
  (二)电子银行渠道
  周一:09:00~24:00。
  周二至周五:00:00~04:00,09:00~24:00。
  周六:00:00~04:00。
  遇主要国际市场假期、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及按国家规定调整后的实际休息日,或受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或受国际上各种政治、经济、突发事件等因素的影响,或受通讯故障、系统故障、电力中断、市场停止交易等意外事件或金融危机、国家政策变化等因素的影响,或账户原油总交易净额达到上限或下限时,中国工商银行可暂停全部或部分账户原油交易,并在可行的前提下,尽可能提前或及时通过官方网站(http://www.icbc.com.cn)或其他形式告知客户。暂停期间,实时交易和挂单交易无法办理,已受理的挂单指令不能执行,但挂单指令的有效期计算不受影响。

  十二、账户管理
  客户开办账户原油交易,须指定本人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个人多币种借记卡作为交易账户原油的资金账户。客户办理完成开办手续后,中国工商银行自动为客户开立账户原油的交易账户。客户首次办理账户原油先卖出后买入交易并划转保证金时,中国工商银行自动为客户开立保证金账户。
  (一)资金账户
  资金账户用于核算客户交易账户原油资金的收付,中国工商银行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适用于资金账户。
  (二)交易账户
  交易账户用于核算客户买卖账户原油数量的收付。账户国际原油和账户北美原油分设为相互独立的交易子账户,所记载的账户原油不能累加或相互抵消;交易账户中美元和人民币买卖账户原油分设为相互独立的交易子账户,所记载的账户原油不能累加或相互抵消;先买入后卖出交易和先卖出后买入交易分设为相互独立的交易子账户,所记载的账户原油数量不能累加或相互抵消。
  (三)保证金账户
  保证金账户用于核算客户先卖出后买入交易保证金的收付和损益。保证金账户分为人民币保证金子账户和美元保证金子账户,两个保证金子账户相互独立,其保证金不能累加或相互抵消;同一交易币种保证金子账户下,买卖账户北美原油和账户国际原油的保证金可合并使用。
  在中国工商银行同一地区(指中国工商银行的直辖市分行,省分行营业部,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分行,及部分不设区的市分行等),客户只能指定一个资金账户,且只能分别开立一个交易账户和一个保证金账户,但可调整资金账户对应的本地区个人多币种借记卡。

  十三、计息及费用
  客户资金账户中的资金按照国家有关监管部门及中国工商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及计息方式计付利息;客户交易账户中的账户原油余额不计付利息,且不能为其他债务提供担保;客户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不计付利息,不能直接提取现金、开具存款证明或为其他债务提供担保。
  客户按照交易报价买卖账户原油,中国工商银行不收取手续费。

  十四、交易限额
  根据国家监管规定,中国工商银行对人民币买卖账户原油的总交易净额设定上、下限。总交易净额指所有办理人民币买卖账户原油的客户所持有的全部账户原油数量正负头寸轧差后所得的净额。
  当总交易净额达到上限,客户不能办理先买入后卖出交易的实时买入开仓或提交新的买入开仓挂单,但客户办理先卖出后买入交易的实时买入平仓或挂单买入平仓不受影响。待总交易净额恢复到限额以内,客户可继续办理先买入后卖出交易的实时买入开仓或提交新的买入开仓挂单。
  当总交易净额达到下限,客户不能办理先卖出后买入交易的实时卖出开仓或提交新的卖出开仓挂单,但客户办理先买入后卖出交易的实时卖出平仓或挂单卖出平仓不受影响。待总交易净额恢复到限额以内,客户可继续办理先卖出后买入交易的实时卖出开仓或提交新的卖出开仓挂单。

  十五、风险揭示
  客户办理账户原油交易之前应充分认识并完全理解可能遇到的各类风险。以下仅为中国工商银行基于目前市场情况和账户原油产品特点列举的主要风险种类和对风险因素的客观分析,并不保证涵盖账户原油交易的全部风险种类,同时也不代表中国工商银行对市场情况的预测。
  (一)政策风险:账户原油是根据当前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设计的产品,如遇国家宏观政策、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发生变化,可能影响到客户正常交易账户原油,并可能造成业务关停,进而导致客户受到损失。
  (二)市场风险:受全球相关原油市场影响,如账户原油交易价格发生不利波动,可能导致客户受到损失。对于先卖出后买入交易,如市场波动较大可能会导致客户保证金不足,进而引发客户先卖出后买入交易持有的余额数量被强制平仓。
  (三)流动性风险:持有账户原油的客户,如在非交易时间产生资金需求等情况,可能面临账户原油不能及时变现的风险;如因市场流动性原因中国工商银行交易报价价差扩大,客户变现可能面临不利情况。
  (四)操作风险:客户因泄露身份识别信息、误使用身份认证方式或操作失误等原因,可能造成不必要损失。
  (五)不可抗力及突发事件风险:受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或受国际上各种政治、经济、突发事件等因素的影响,或受通讯故障、系统故障、电力中断、市场停止交易等意外事件或金融危机、国家政策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对客户正常交易账户原油造成影响,进而可能使客户受到损失。
  (六)其他或有风险:因国家监管政策原因,中国工商银行对人民币买卖账户原油设置总交易净额的上、下限,可能会对客户正常进行人民币买卖账户原油造成影响。

  十六、附则
  本产品介绍中所述日期及时间,如无特别说明,均指北京时间。
  本产品介绍由中国工商银行制定和修改。对本产品介绍所做的任何修改,中国工商银行将提前通过官方网站通告。在通告期内,客户对产品介绍的修改有异议的,可在新产品介绍生效前通过95588电话银行咨询、提出意见或办理账户原油业务注销手续。通告期满,客户未注销或在通告期满后继续进行相关操作的,视为接受修改后的产品介绍。

 

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原油交易规则
(2016年版)

  第一条 开办规则
  客户开办账户原油交易前,应接受中国工商银行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产品适合度评估,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为“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之一且产品适合度评估结果为“适合”的,方可申请开办。
  申请开办账户原油交易的客户,须充分了解账户原油产品的特点及相关风险,认真阅读并承诺遵守《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原油产品介绍》(以下简称产品介绍)以及本规则的全部内容、芝加哥商业交易所集团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商品相关产品的声明(见附件),愿意且有能力承担上述风险造成的后果,签署《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原油交易协议》,并指定本人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个人多币种借记卡作为买卖账户原油的资金账户。

  第二条 交易规则
  客户可通过电子银行或已开办此业务的营业网点向中国工商银行提交账户原油交易指令。客户通过电子银行渠道提交交易指令,须按照电子银行系统预设条件指示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电子指令信息,由电子银行渠道按照系统预设条件判断无误后,直接受理并办理。
  (一)先买入后卖出交易
  客户实时买入开仓,中国工商银行将从其资金账户中扣减相应的资金(买入开仓数量乘以成交价格),同时在交易账户中增加相应的账户原油数量。客户实时卖出平仓,中国工商银行将从其交易账户中扣减相应的账户原油数量,同时在其资金账户中增加相应的资金(卖出平仓数量乘以成交价格)。实时交易实行锁价确认机制,即客户按照参考交易价格提交实时交易申请指令后,中国工商银行向客户反馈拟成交价格。在市场未发生剧烈波动的情况下,如客户在有效时间内确认,则交易成交。
  客户挂单买入开仓,中国工商银行将在客户设置挂单时冻结其资金账户中相应资金(挂单买入开仓数量乘以挂单价格),挂单买入开仓成交后,增加交易账户中相应账户原油数量,并解冻和扣减相应冻结资金。客户挂单卖出平仓,中国工商银行将在客户设置挂单时冻结交易账户中相应账户原油数量,挂单卖出平仓成交后,解冻并扣减交易账户中相应账户原油数量,同时增加资金账户中相应资金(挂单卖出平仓数量乘以成交价格)。
  同一交易币种下,当客户买入开仓某一品种账户原油的加权平均成交价格乘以该品种账户原油数量所得金额小于该品种账户原油当前银行买入价乘以该品种账户原油数量所得金额时,该品种账户原油为账面盈利;反之,该品种账户原油为账面亏损。当客户所有品种账户原油账面浮动盈亏之和为正时,客户账户原油合计账面盈利;反之,客户账户原油合计账面亏损。
  (二)先卖出后买入交易
  客户卖出开仓账户原油前,应从资金账户划转足额资金至相应币种的保证金账户。
  客户实时卖出开仓,中国工商银行将冻结保证金账户中相应的资金(卖出开仓数量乘以成交价格),同时增加交易账户中相应的卖出账户原油数量。客户实时买入平仓,如该产品余额数量的卖出开仓加权平均成交价格大于买入平仓价格,则客户盈利,相应差额资金(上述两价格之差乘买入平仓数量)转入客户保证金账户;如该产品余额数量的卖出开仓加权平均成交价格小于买入平仓价格,则客户亏损,中国工商银行将扣减相应差额资金。同时,中国工商银行将扣减交易账户中相应的卖出账户原油数量。实时交易实行锁价确认机制,即客户按照参考交易价格提交实时交易申请指令后,中国工商银行向客户反馈拟成交价格。在市场未发生剧烈波动的情况下,如客户在有效时间内确认,则交易成交。
  客户挂单卖出开仓,中国工商银行在客户设置挂单时冻结保证金账户中相应的资金(挂单卖出开仓数量乘以挂单价格),挂单卖出开仓成交后,增加交易账户中相应的卖出账户原油数量,并将冻结资金作为卖出交易保证金继续冻结。客户挂单买入平仓,中国工商银行将冻结交易账户中相应的卖出账户原油数量,挂单交易成交后,如该产品余额数量的卖出开仓加权平均成交价格大于买入平仓价格,则客户盈利,相应差额资金(上述两价格之差乘买入平仓数量)转入客户保证金账户;如该产品余额数量的卖出开仓加权平均成交价格小于买入平仓价格,则客户亏损,中国工商银行将扣减相应差额资金。同时,中国工商银行解冻并扣减交易账户中相应的卖出账户原油数量。
  同一交易币种下,当客户卖出开仓某一品种账户原油的加权平均成交价格乘以卖出该品种账户原油数量所得金额大于该品种账户原油当前银行卖出价乘以卖出该品种账户原油数量所得金额时,该品种账户原油为账面盈利;反之,该品种账户原油为账面亏损。当客户所有品种账户原油账面浮动盈亏之和为正时,客户账户原油合计账面盈利;反之,客户账户原油合计账面亏损。
同一交易币种下,客户账面盈利时,其保证金子账户中除冻结保证金和挂单交易冻结资金以外的资金为可用资金;客户账面亏损时,其保证金子账户中除冻结保证金、挂单交易冻结资金和所有品种账面浮动亏损之和等值资金以外的资金为可用资金。客户可随时将可用资金从保证金子账户中转回资金账户或作为新卖出开仓交易的保证金。
  同一交易币种下,客户账面盈亏与保证金账户金额(包括已冻结和未冻结金额)之和除以卖出账户原油冻结保证金为客户保证金比例。客户应及时关注交易账户盈亏状况,并根据需要补足保证金或买入平仓相应账户原油。当客户保证金比例小于或等于20%(以下称保证金强制平仓比例)时,中国工商银行可对客户同一币种先卖出后买入交易子账户余额进行强制买入平仓。强制买入平仓后有资金结余的,中国工商银行将转至客户保证金账户;对于强制平仓时客户保证金不足的,客户同意中国工商银行从客户资金账户及其他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以弥补相关损失。
  中国工商银行可对保证金强制平仓比例进行调整。

  第三条 结算规则
  (一)交易成交结算
  客户实时交易或挂单交易成交后,中国工商银行将及时为客户办理资金及账户原油余额的结算。结算完成后,客户资金账户中的资金、交易账户中的账户原油余额以及保证金账户中已解冻资金可即时使用。
  (二)期次产品到期结算
  账户原油期次产品到期后,客户交易子账户中仍持有账户原油产品余额的,中国工商银行将为客户办理产品到期结算。
  1.相关交易所已公布结算价格情况下的到期结算
  (1)先买入后卖出交易
  产品到期后,客户交易子账户中仍有该期账户原油产品余额数量的,中国工商银行将扣减客户该产品余额数量,同时在其资金账户中增加相应的资金(卖出数量乘以该产品的到期结算价格),该资金在到期结算完成后可即时使用。
  (2)先卖出后买入交易
  产品到期后,客户交易子账户中仍有该期账户原油产品余额数量的,中国工商银行将扣减客户该产品余额数量,并按到期结算价格计算客户买卖该产品盈亏情况后为客户办理结算。当同一交易币种该产品所有卖出开仓交易的加权平均成交价格乘以未平仓账户原油数量大于该产品到期结算价格乘以未平仓账户原油数量时,为结算盈利;反之,为结算亏损。
  结算盈利的,中国工商银行将解冻保证金子账户中相应的资金,同时将盈利金额转至客户保证金账户,客户保证金子账户中未冻结资金在到期结算完成后可即时使用。结算亏损的,中国工商银行将先扣减客户保证金子账户亏损金额等值保证金,然后将剩余保证金解冻。客户保证金足以完成结算的,其保证金子账户中未冻结资金在到期结算完成后可即时使用;客户保证金不足以完成结算的,客户同意中国工商银行从客户资金账户及其他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以弥补相关损失。
  2.相关交易所未公布结算价格情况下的到期结算
  相关交易所未正常公布结算价且顺延至下一交易日仍未公布结算价的,中国工商银行将在可行的前提下提前或及时通过官方网站(http://www.icbc.com.cn)发布结算通告,选取到期产品交易结束日24:00的银行买入价和银行卖出价作为结算的买入价和卖出价,并区分先买入后卖出和先卖出后买入交易类型为客户办理结算:
  (1)先买入后卖出交易
  产品到期后,客户交易子账户中仍持有账户原油产品余额的,中国工商银行将采用结算买入价平仓卖出客户该产品余额数量,同时在其资金账户中增加相应的资金(卖出数量乘以结算买入价),该资金在中国工商银行完成结算后可即时使用。
  (2)先卖出后买入交易
  产品到期后,客户交易子账户中仍有账户原油产品未平仓余额的,中国工商银行将平仓买入客户该产品余额数量,并按结算卖出价计算客户买卖该产品盈亏情况后为客户办理结算。当同一交易币种该产品所有卖出开仓交易的加权平均成交价格乘以未平仓账户原油数量大于该产品结算卖出价乘以未平仓账户原油数量时,为结算盈利;反之,为结算亏损。
  结算盈利的,中国工商银行将解冻保证金子账户中相应的资金,同时将盈利金额转至客户保证金账户,客户保证金子账户中未冻结资金在结算完成后可即时使用。结算亏损的,中国工商银行将先扣减客户保证金子账户亏损金额等值保证金,然后将剩余保证金解冻。客户保证金足以完成结算的,其保证金子账户中未冻结资金在结算完成后可即时使用;客户保证金不足以完成结算的,客户同意中国工商银行从客户资金账户及其他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以弥补相关损失。
  (三)期次产品转期结算
  1.实时转期
  中国工商银行根据客户实时转期指令,按照实时转期价格为客户办理转期结算,转期前后的客户资产总值不变。
  (1)先买入后卖出交易
  对先买入后卖出交易,如卖出平仓上期产品所得资金足以开仓相同数量下期产品,中国工商银行将为客户卖出平仓上期产品,同时买入开仓相同数量下期产品,剩余资金退回客户资金账户;如卖出平仓上期产品所得资金不足以买入开仓相同数量的下期产品,但卖出平仓上期产品所得资金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之和足以开仓相同数量下期产品,中国工商银行将为客户卖出平仓上期产品,同时买入开仓相同数量下期产品,差额资金从客户资金账户中扣除;如卖出平仓上期产品所得资金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之和不足以买入开仓相同数量下期产品,则不能完成实时转期操作。
  (2)先卖出后买入交易
  对先卖出后买入交易,如买入平仓上期产品所释放保证金足以卖出开仓相同数量下期产品,中国工商银行将为客户买入平仓上期产品,同时卖出开仓相同数量下期产品,剩余保证金释放到客户保证金账户;如买入平仓上期产品所释放保证金不足以卖出开仓相同数量下期产品,但买入平仓上期产品所释放保证金与保证金账户可用余额之和足以卖出开仓相同数量下期产品,中国工商银行将为客户买入平仓上期产品,同时卖出开仓相同数量的下期产品,差额资金将在客户保证金账户中被冻结;如买入平仓上期产品所释放保证金与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之和不足以卖出开仓相同数量下期产品,则不能完成实时转期操作。
  2.自选转期
  中国工商银行根据客户选定的转期时点和转期方式,按照转期时点的自选转期价格,区分先买入后卖出和先卖出后买入交易类型办理转期结算,转期前后的客户资产总值不变。
  (1)先买入后卖出交易
  客户选择固定金额转期方式,中国工商银行将卖出平仓客户上期产品的全部持仓数量,按所得资金最大可开仓数量买入开仓下期产品,并将剩余不足0.1桶部分资金退回客户资金账户。
  客户选择固定数量转期方式,如卖出平仓上期产品所得资金足以开仓相同数量下期产品,中国工商银行将为客户卖出平仓上期产品,同时买入开仓相同数量下期产品,剩余资金退回客户资金账户;如卖出平仓上期产品所得资金不足以买入开仓相同数量的下期产品,但卖出平仓上期产品所得资金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之和足以开仓相同数量下期产品,中国工商银行将为客户卖出平仓上期产品,同时买入开仓相同数量下期产品,差额资金从客户资金账户中扣除;如卖出平仓上期产品所得资金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之和不足以买入开仓相同数量下期产品,则按照卖出平仓上期产品所得资金的最大可开仓数量买入开仓下期产品,不足0.1桶部分资金退回客户资金账户。
  (2)先卖出后买入交易
  客户选择固定金额转期方式,中国工商银行将买入平仓客户上期产品的全部持仓数量,按释放后可用保证金最大可开仓数量卖出开仓下期产品,剩余保证金释放到保证金账户。客户保证金不足以完成结算的,客户同意中国工商银行从客户资金账户及其他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且不能完成转期操作。
  客户选择固定数量转期方式,如买入平仓上期产品所释放保证金足以开仓相同数量下期产品,中国工商银行将为客户买入平仓上期产品,同时卖出开仓相同数量的下期产品,剩余保证金释放到客户保证金账户;如买入平仓上期产品所释放保证金不足以卖出开仓相同数量下期产品,但买入平仓上期产品所释放保证金与保证金账户可用余额之和足以卖出开仓相同数量下期产品,中国工商银行将为客户买入平仓上期产品,同时卖出开仓相同数量的下期产品,差额资金将在客户保证金账户中被冻结;如买入平仓上期产品所释放保证金与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之和不足以卖出开仓相同数量下期产品,则按照买入平仓上期产品所释放的可用保证金最大可开仓数量卖出开仓下期产品,不足0.1桶部分保证金释放到保证金账户。客户保证金不足以完成结算的,客户同意中国工商银行从客户资金账户及其他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且不能完成转期操作。
  3.到期转期
  中国工商银行根据客户选定的转期方式,按照上期产品的到期转期结算价格和下期产品的当日转期结算价格,区分先买入后卖出、先卖出后买入交易类型,于产品到期日次日办理转期结算,转期前后的客户资产总值不变。
  到期转期的结算规则同自选转期。
  (四)业务停办结算
  因国家宏观政策、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或突发事件等各类情形造成账户原油产品全部或部分交易品种关停的,中国工商银行将提前或及时通过官方网站发布通告,并按照通告事项为客户办理结算。

  第四条 连续产品份额调整规则
  中国工商银行在账户原油连续产品份额调整日,按照账户原油连续产品调整前价格和调整后价格,为客户办理账户原油连续产品份额调整,份额调整区分先买入后卖出、先卖出后买入交易类型,份额调整前后的客户资产总值不变。
  先买入后卖出交易
  中国工商银行根据客户持仓、份额调整前价格、份额调整后价格,计算份额调整后的客户持仓,并将剩余不足买入0.1桶部分资金退回客户资金账户,即调整前持仓*份额调整前价格=调整后持仓*份额调整后价格+退还资金。
  先卖出后买入交易
  中国工商银行根据客户持仓、份额调整前价格、份额调整后价格,计算份额调整后的客户持仓,并将剩余不足卖出0.1桶部分占用的保证金释放,即调整前持仓*份额调整前价格=调整后持仓*份额调整后价格+释放保证金。

  第五条 注销规则
  (一)账户注销
  账户注销指客户在中国工商银行某一地区不再办理账户原油交易,对在该地区开立的交易账户和保证金账户进行注销的行为。客户进行账户注销前,须撤销本地区所有挂单指令,并平仓本地区交易账户所有余额,同时将保证金账户中的所有资金转至资金账户。
  (二)业务注销
  业务注销指客户在中国工商银行不再办理账户原油业务,对账户原油业务进行注销的行为。客户进行业务注销,须完成各地区的账户注销。客户完成账户原油业务注销后,与中国工商银行签署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原油交易协议》即终止。
  本规则由中国工商银行制定和修改。对本规则所做的任何修改或补充,中国工商银行将提前通过官方网站通告。在通告期内,客户对规则的修改有异议的,可在新规则生效前通过95588电话银行咨询、提出意见或办理账户原油业务注销手续。通告期满,客户未注销或在通告期满后继续进行相关操作的,视为接受修改后的规则。

 

附件:

芝加哥商业交易所集团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商品相关产品的声明

英文原文
Exhibit

The ICBC Paper North American Oil, ICBC Paper North American Brent Oil, ICBC Paper North American Corn, ICBC Paper North American Soybeans, ICBC Paper North American Soybean Oil, ICBC Paper North American Soybean Meal, ICBC Paper North American Wheat, ICBC Paper North American Natural Gas, ICBC Paper North American Gold, ICBC Paper North American Silver, ICBC Paper North American Copper, and the ICBC Paper North American Aluminum contracts (the “ICBC Contracts”) are not sponsored, endorsed, sold or promoted by CME Group Inc. or its affiliates (“CME Group”).” CME Group makes no representation or warranty, express or implied, with respect to the ICBC Contracts including with respect to the advisability of trading in the ICBC Contracts. CME Group’s only relationship to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ICBC”) is as the licensor to ICBC of certain rights to use certain CME Group exchanges’ market data for its ICBC Contracts in connection ICBC's determination of settlement prices for its ICBC Contracts. CME Group’s exchanges create their respective settlement prices and other data without regard to ICBC or the ICBC Contracts. CME Group’s exchanges have no obligation to take the needs of ICBC or anyone else into account in creating their settlement prices. CME Group is not responsible for and has not participated in determining the timing, prices or quantities of the ICBC Contracts made available by ICBC. CME Group has no obligation or liability in connection with the administration, marketing, trading, or settlement of the lCBC Contracts.
CME GROUP DOES NOT GUARANTEE THE ACCURACY AND/OR THE COMPLETENESS OF ANY SETTLEMENT OR ANY OTHER PRICES OR ANY DATA RELATED THERETO AND CME GROUP SHALL NOT HAVE ANY LIABILITY FOR ANY ERRORS, OMISSIONS, OR INTERRUPTIONS THEREIN. CME GROUP MAKES NO WARRANTY, EXPRESS OR IMPLIED, AS TO RESULTS TO BE OBTAINED BY ICBC, OWNERS OF THE ICBC CONTRACTS, OR ANY OTHER PERSON OR ENTITY FROM THE USE OF ANY SETTLEMENT OR OTHER PRICES OR ANY OTHER DATA RELATED THERETO. CME GROUP MAKES NO EXPRESS OR IMPLIED WARRANTIES, AND EXPRESSLY DISCLAIMS ALL WARRANTIES, OF MERCHANTABILITY OR FITNESS FOR A PARTICULAR PURPOSE OR USE WITH RESPECT TO THE SETTLEMENT OR OTHER PRICES OR ANY OTHER DATA RELATED THERETO USED IN CONNECTION WITH THE ICBC CONTRACTS. WITHOUT LIMITING ANY OF THE FOREGOING, IN NO EVENT SHALL CME.GROUP HAVE ANY LIABILITY FOR ANY LOST PROFITS OR INDIRECT, PUNITIVE, SPECIAL OR CONSEQUENTIAL DAMAGES, EVEN IF NOTIFIED OF THE POSSIBILITY OF SUCH DAMAGES. THERE ARE NO THIRD PARTY BENEFICIARIES OF ANY AGREEMENTS OR ARRANGEMENTS BETWEEN CME GROUP AND ICBC.

中文参考译文
声明

  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原油、账户农产品、账户能源、账户基本金属、账户北美贵金属等账户商品(以下简称“该产品”)不由芝加哥商业交易所集团或其旗下的交易所(以下简称“CME Group”)发起、背书、销售和推广。CME Group不就该产品的可投资性做出明确或暗示的陈述与保证。CME Group与中国工商银行(以下简称“工行”)的合作关系仅限于:CME Group授予工行使用其相关市场数据和用其结算价格确定该产品结算价格的权利。CME Group在生成合约结算价格和其他数据时,不考虑亦无义务考虑工行及该产品投资者的需求。CME Group不负责亦不决定本产品的交易择时、交易价格和交易数量。CME Group不对本产品的管理、营销、交易和清算承担责任与义务。
  CME Group不保证结算价格、相关价格和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且不对结算价格、相关价格或信息的错误、遗漏或中断承担责任。CME Group对工行、本产品的投资者、其他个人或实体使用结算价格相关和数据所产生的结果不做出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对于结算价格、相关价格和信息用于该产品特定目的的适销性和适用性,CME Group不做出且明确拒绝做出任何明确或暗示的保证。在不影响任何上述条款效力的前提下,即使已被告知存在利益损失或间接、惩罚性、特殊、继起损害的可能性,CME Group在任何情况下亦不对上述损失承担责任。CME Group和工行之间不存在任何协议或安排约定产生的第三方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