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品概述
产品名称 |
中国工商银行增强型新股申购人民币理财产品 |
目标客户 |
对公客户 |
产品类型 |
类开放式基金、浮动收益理财产品 |
投资及收益币种 |
人民币 |
投资理念 |
理财资金主要用于新股申购、债券、回购、贷款信托、票据信托等投资工具,力争为投资者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创造长期、稳定的回报。 |
投资范围 |
新股申购、债券、回购、贷款信托、票据信托等。 |
风险收益特征 |
本产品具有风险较低、收益稳定、流动性较高的特性。 |
认购期 |
2008年1月15日~2008年1月31日,根据市场情况,银行有权提前结束认购并相应调整相关日期。 |
封闭期 |
2008年2月1日~2008年3月1日 |
预计成立日 |
2008年2月1日 |
开放日(T日) |
本产品开放日为每周一,投资者可在开放日提交申购、赎回申请;如果周一为非工作日,则所提交申请延至下一工作日处理。认购期和封闭期不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
预约日 |
封闭期后除开放日外的其他工作日(在接受预约时,含银行工作日),投资人可预约申购与赎回申请;所提预约将提交下一开放日申请处理。 |
确认日(T+2日) |
开放日后第二个工作日确认投资者申购、赎回是否成功,并以开放日日终净值计算申购、赎回份额。 |
投资管理人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资产托管人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 |
产品注册登记机构 |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认购、申购起点/追加金额 |
5万元,追加金额以1千元整数倍增加 |
认购费率 |
0% |
申购费率 |
0% |
管理费(年化) |
1% |
托管费与信托费(年化) |
0.2% |
赎回费率 |
赎回费率随投资人持有产品时间的增加而降低: 持有期<6个月,赎回费率为0.2%; 持有期>=6个月,赎回费率为0%。 |
单位净值 |
单位净值为提取相关费用后的净值,投资人按该单位净值进行申购、赎回和提前终止时的分配。 |
认购份额 |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1元 |
申购份额 |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申购当日产品单位净值 |
赎回规定 |
封闭期结束后,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产品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0份,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的产品余额不足 1,000份时,工行有权将投资人产品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
赎回金额的计算 |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产品单位净值×(1-赎回费率) |
赎回、提前终止资金到帐时间 |
工商银行在赎回日或产品提前终止日后第7个工作日(T+7)将投资人赎回金额划转至投资人指定账户。 |
分红 |
投资管理人将视产品运作情况进行分红 |
分红方式 |
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 |
提前终止权 |
理财产品份额低于5000万份时,投资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理财产品。 |
工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其他规定 |
认购日至认购期结束日之间,资金按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于成立日计入投资本金。赎回日或产品提前终止日至资金到帐日之间,投资人资金不计利息。 |
二、投资对象 本理财产品进行新股(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非定向增发股票以及新发行的可转债)申购时,投资于委托信托公司设立的新股申购链式信托计划(以下简称“链式信托”)或其他信托计划。此外,也可投资于债券(含可转换债券)、回购、贷款信托、票据信托等投资工具。
三、投资策略 在新股申购有较大投资价值时,本产品主要选择基本面较好、估值水平较低的新股进行申购。中签股票在可以上市流通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卖出,从而获取新股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的价差。在新股发行间隔时间较长时,本产品还将进行债券、回购、贷款信托、票据信托等投资,从而充分运用资金、提高收益。 在新股发行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新股申购投资价值较低时,本产品将主要进行债券(含可转换债券)、回购、贷款信托、票据信托等投资,力争获取稳定收益。
四、投资限制 (一)当本产品投资于新股申购时,应在中签股票可以上市流通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卖出; (二)本产品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债券。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三)本产品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债券、贷款信托、票据信托的比例,不得超过产品资产净值的20%;如有超过,应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四)通过投资于可转换债券转股而持有的股票,不得超过产品资产净值的20%;如有超过,应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五、投资管理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六、 理财产品单位净值及份额的计算 理财产品单位净值=理财产品净值/理财产品份额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1元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产品单位净值 理财产品单位净值为提取相关费用后的净值,投资人按该单位净值进行申购、赎回和提前终止时的分配。
七、认购、申购 (一)认购 1. 认购期为2008年1月15日~2008年1月31日,银行有权提前结束认购并相应调整相关日期。 2. 认购费率为0%。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1元
(二)申购 1. 本产品开放日为每周一,投资人可在开放日提交申购申请,如果周一为非工作日,则所提交申请延至下一工作日处理。募集期和封闭期不接受申购申请。 2. 巨额申购:产品申购申请折算产品份额超过开放日总份额的5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申购。巨额申购发生时,投资管理人可以拒绝投资人的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 3. 投资管理人拒绝申购时,将在开放日后5个工作日内将未能申购的资金返还。 4. 当投资管理人认为申购会影响到投资人利益时,将暂停申购 , 并进行相应公告。 5. 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理财产品无法正常运作时,暂停申购。 6. 申购费率为0%。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产品单位净值
八.赎回、提前终止 (一)赎回 1. 封闭期结束后,投资人可于开放日办理赎回业务。 2. 投资管理人将根据投资人的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并按投资人赎回的产品份额和产品单位净值状况进行一次性分配,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产品份额*(1- 赎回费率)*产品单位净值 赎回费率随投资人持有产品时间的增加而降低:持有期小于6个月时,赎回费率为0.2%;持有期大于6个月(含6个月),赎回费率为0%。 3. 巨额赎回: 认定:开放日,理财产品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处理:当出现巨额赎回时,投资管理人可以根据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全额赎回:当投资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部分顺延赎回:当投资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理财产品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理财产品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投资管理人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顺延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顺延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部分的申请将被撤消。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理财产品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顺延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4. 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理财产品无法正常运作时,暂停赎回。
(二)提前终止 1. 本产品无固定期限,当产品份额低于5000万份时,本产品提前终止。提前终止时按投资人持有的产品份额和产品单位净值状况进行一次性分配。 2. 在提前终止日,按投资人持有的产品份额和产品单位净值之乘积向投资人进行分配,分配时不收取赎回费。
九、理财产品估值 (一)估值日 本产品估值日为每周第1个工作日。
(二)估值对象 理财产品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贷款及票据类信托、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三)估值方法 1. 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A.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B.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C.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估值; D. 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E.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 债券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净价估值; (3)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按由投资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报价、收益率曲线、成本价等因素确定的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未上市债券按由投资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综合考虑成本价、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的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 银行存款(含证券交易保证金)及回购(包含正、逆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4. 贷款信托估值公式=成本+产品收益率×上一付息日至估值日之间天数/360
5. 票据信托估值公式=成本+票据收益率×持有天数/360
6. 其他资产:存在并可以确定公允价值的,以公允价值计算,公允价值不能确定的按取得时的成本计算;
7. 若产品存续期间持有其他投资品种,以投资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共同认可的方法计算其价值。
8.在任何情况下,如采用以上规定的方法对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投资管理人或产品托管人认为按以上规定的方法对理财产品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可提出动议,协商一致后,变更公允价值的确定方式,并从协商一致日起执行。
九、支付安排 投资管理人在赎回日或产品提前终止日后第7个工作日(T+7)将投资人赎回金额划转至投资人指定账户。
十、信息公告 (一)本产品生效后,在T+2工作日,通过网站、产品份额发售网点,披露T日(每个开放日)的产品单位净值。 (二)当出现第七、八项中所列示的暂停申购、赎回申请的情况时,将提前3日在中国工商银行网站(www.icbc.com.cn)和各营业网点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三)如投资管理人决定进行分红时,将于分红前3个工作日,在中国工商银行网站(www.icbc.com.cn)和各营业网点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四)如投资管理人决定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将于提前终止日的前3个工作日,在中国工商银行网站(www.icbc.com.cn)和各营业网点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五)投资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产品半年度报告,向投资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中国工商银行网站(www.icbc.com.cn)网站上。 (六)投资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产品年度报告,向投资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中国工商银行网站(www.icbc.com.cn)网站上。
十一、风险揭示 客户投资本期理财产品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本产品为非本金保证型理财产品,不排除因股票价格、利率、信用以及国家政策等的变动导致本产品净值遭受损失的可能。 (二)流动性风险:本产品为无固定期限理财产品,投资人无权随时终止该理财产品。但投资人可在开放日赎回全部或部分理财产品。 (三)信用风险:本产品投资范围内涉及债券、贷款信托、票据信托等,不排出由于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导致本产品净值遭受损失的可能。 (四)其他风险:战争、自然灾害、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银行行使本产品的提前终止权以及其它不可预知的意外事件可能导致理财财产遭受损失。
十二、特别提示 本人民币理财产品客户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中国工商银行实际支付的为准。 中国工商银行将恪守勤勉尽责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组合,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的理财服务。 客户应密切关注我行与本产品有关的信息公告,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中国工商银行有权调整产品说明书,并保留解释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