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经营在外地承揽建筑工程,工程相关的建筑安装业营业税等已经在当地由建设单位代扣代缴,请问企业所得税应该如何交?
答:需要分两情况处理: 1.未由注册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证明的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27号)规定,对没有取得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其经营所得由项目施工地就地征收,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项目施工地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对不能提供完整准确收入及成本费用凭证等情况,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具体核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规定执行。
2.对于已经按规定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这部分工程承包收入应与注册经营地的其他经营收入合并计算企业所得税,并向注册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注:本信息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投资风险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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