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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进一步完善水电价格形成机制

 

  为合理反映水电市场价值,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水电产业健康发展,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通知,完善水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

  通知规定,对于今后新投产水电站,跨省跨区域交易价格由供需双方参照受电地区省级电网企业平均购电价格扣减输电价格协商确定;省内消纳电量上网电价实行标杆电价制度,标杆电价以省级电网企业平均购电价格为基础,统筹考虑电力市场情况和水电开发成本制定。水电比重较大的省份可在水电标杆上网电价基础上实行丰枯分时电价或者分类标杆电价。同时,要建立水电价格动态调整机制,逐步统一流域梯级水电站上网电价。

  通知提出,鼓励通过竞争方式确定水电价格,探索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确定水电项目业主和上网电价。对现有水电站上网电价,进一步规范管理,逐步简化电价分档。

  据悉,自2004年开始,国家对燃煤发电实行“标杆电价”政策,减少了政府定价的自由裁量权。此后陆续对风电、核电、光伏发电等也实行标杆电价政策,电价形成机制逐步趋于规范。由于水电站与其他发电类型不同,地质、水文条件差异大,不同水电开发成本相差很多,因此,在标杆电价基础上需实行分时电价或者分类标杆电价。此次出台水电价格形成机制,使得水电定价往市场化方向前进了一大步;对保留的政府定价部分实行标杆价格管理,进一步减少了政府定价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有利于引导水电合理投资,激励水电企业降低成本,将对水电产业健康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摘自新华网 2014-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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