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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支票

 
    服务对象 

    持有深圳市常住户口或暂住户口或一年以上有效签证和国外护照,并在我市有固定居住场所,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开立个人帐户,年日均余额在 5 万元以上,或是我分行个人消费贷款者年日均余额在3 万元以上,有稳定的经济来源,需要办理支票结算业务的客户。

    功能简介

    个人支票是个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申请手续

    需使用个人支票的客户向我行各网点提出申请,经审批符合条件后即可开立个人支票账户。

    申请人提交的资料:

    1.申请人为深圳市常住户口居民的,须向我行出具本人身份证;申请人为深圳市暂住户口居民的,须向我行出具本人身份证和暂住证;申请人为港澳台同胞的,须向我行出具回乡证和深圳市居住证;申请人为外国人的,须向我行出具一年以上护照和有效签证,同时提供相应资料的复印件,由银行留存备查。

    2.填制个人支票开户申请书并预留银行印鉴(签名式样)

    收费标准

    支票工本费(每本五元)、手续费(每本二十五元)。

    完成时间

    当场审批、办理。

    特别提示

    一、个人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超过付款时在银行的实有存款金额视为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我行作为不良信用进行处理。对于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将处以票面金额5‰且不少于一千元的罚款。

    二、个人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禁止客户签发远期支票。



(2005-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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