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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凡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国有、股份制、集体、三资及私营等法人企业均可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功能简介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是由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票据。
申请手续
一、申请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的条件:
1、经分行信用等级评估委员会核定基本授信限额或全额保证金;
2、有真实的贸易,合法、有效的商品交易合同或交易发票,禁止承兑无商品交易的银行承兑汇票;
3、申请人必须具备良好的信誉,有可靠的资金来源,无不良信用行为,有合法、变现能力强的足额抵(质)押物或具有实力的企业保证;
4、具备一般贷款企业的条件。
二、承兑申请人提供如下文件、资料:
1、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申请书;
2、申请人及保证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贷款证和其他有关文件;
3、申请人及保证人的有效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申请书(有董事会机构的应随报董事会决议);
4、申请人及保证人的近期财务报表和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
5、购销合同;
6、用房地产抵押的应提供房地产所有权证书正本及物业评估报告;
7、我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收费标准
按票面金额0.5‰收取手续费及代税务部门收取0.05‰印花税。
特别提示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按照客户信用等级收取保证金或要求承兑申请人按照客户信用等级提供担保。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申请人在汇票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造成我行垫款时,承兑银行应在无条件向持票人付款的同时对承兑申请人采取如下措施:
一、根据银行承兑合同执行扣款;
二、根据银行承兑合同的有关条款,直接将我行垫付款项转为企业的逾期贷款,同时停止该企业所有授信业务的审批,直至企业还清欠款及利息为止;
三、对尚未收回的承兑余额按分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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