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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托收---进口跟单代收

 
    目标客户

    进口代收业务的付款人(对外贸易的进口方)应具备的资格:

    一、客户在我行开户;

    二、客户拥有进出口经营权并且在当地外管局发布的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内,或持有外管局核准的《进口付汇备案表》。

    功能简介

    当客户作为对外贸易的进口方,并协议以托收方式与出口商进行国际结算时,可将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以及我行的名称、地址知会境外的贸易伙伴,由其委托当地银行通过我行办理进口代收业务。我行在收到有关单据后,将根据出口方银行(托收行)的指示,向客户提示单据,并按托收行的要求向客户放单。

    申请手续

    一、客户提交“进口付汇名录IC卡”或《进口付汇备案表》;

    二、提交进口合同、进口许可证(如需)和进口付汇核销单;

    三、付款人应在《进口代收到单通知书》”上签署“同意付款”或“同意承兑,到期付款”(注明付款日);

    我行审核付款人资格后,按托收行指示办理放单手续:

    一、D/P方式下,付款人需存入全额保证金,办妥付款手续后放单。

    二、D/A方式下,付款人需提交正本汇票,汇票正面注明付款承兑日和付款到期日,加盖财务印鉴。经我行审核后放单。


    收费标准

    进口跟单代收手续费为代收金额的0.1%,最低150元,最高2000元。


(2005-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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