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行业的发展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模式。其中,发达国家征信行业的发展模式主要有三种,即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化模式,以德、法等欧洲主要国家为代表的中央信贷登记模式和以日本为代表的会员制征信模式。
美国的征信机构主要由私人和法人投资,以营利为目的,完全按市场化方式运作,政府通过立法对征信机构进行管理。其最大优点是从业者可根据市场的需要来建设数据库和提供服务,同时,市场竞争机制又可以促进服务范围的扩大和质量的提高。
德、法等欧洲国家主要采取中央信贷登记模式。这些国家的中央银行使用政府资金建立中央信贷登记系统及全国数据库,其信用信息来源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并以银行内部使用为主要目的,服务于商业银行防范贷款风险和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及货币政策决策。征信机构是非营利性的,直接隶属于中央银行。
日本征信行业采用会员制征信模式。日本银行协会建立了非营利的银行会员制机构,即日本个人信用信息中心,负责对消费者个人或企业进行征信。该中心在收集与提供信息服务时要收费,以维持中心的运行与发展,但不以营利为目的。此外,日本还有一些商业性征信公司,如帝国数据银行等,为社会提供信用调查服务。
发达国家的以上三种征信模式各有利弊,我国不能完全照搬。应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基本国情及征信行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联合型征信发展模式。政府主导,是指在目前我国征信数据开放程度不高、信用查询需求较少的情况下,通过国家出资建设覆盖全国的征信基础数据库,充分发挥政府在宏观管理中的主导优势,以保障征信数据能在较短的时间内覆盖国内的主要大中型企业及大多数居民,并保证信用数据的全面、准确、可靠。在数据的采集上,可以把采集银行信用信息作为起点,并逐步扩大范围。市场运作,是指积极扶持壮大民营征信机构,使其成为我国征信行业的主要经营主体,并引导它们按照商业化原则在市场上展开竞争,向社会提供客观、独立的信用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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