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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辩条款”成二次修法争论焦点
 

  记者日前从知情人士处获悉,再次修改的《保险法》是否引入“不可抗辩条款”成了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据悉,保险法修订初稿出台后,广泛征求了相关人士的意见。保险法修订初稿中,在保险合同部分,“不可抗辩条款”赫然在列。

  “不可抗辩条款”可以说是人寿保险合同的特有条款,这将有利于加强保险消费者利益的保护,进一步维护保险业的行业信誉。该条款现在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普遍接受,成为保险业的国际惯例,后又上升为法律的一部分,并有进一步扩大“不可抗辩”条款适用范围的趋势。

  赞成接受“不可抗辩条款”者认为,当前现实迫切需要承认“不可抗辩”条款,这可以防止保险人对合同解除权的滥用,并保护保险消费者对长期人寿保险合同的期待利益和信赖利益。

  反对的声音主要来自保险公司,认为目前我国承认“不可抗辩条款”的客观条件并不成熟,尤其是在我国个人征信体系还不完善的情况下,承认“不可抗辩条款”无疑放大了保险人所面临的道德风险,这将给保险业的经营带来更大的风险,最终也将损害到消费者的利益。

  据悉,新修订的保险法草案目前已经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该知情人士预计,新修订的《保险法》引入“不可抗辩条款”将会遭遇更多来自保险行业内的压力,最后的结果如何,该人士表示,如果依照修订初稿那样引入“不可抗辩条款”,情况并不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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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不可抗辩条款”?

  所谓不可抗辩条款,是指保险合同成立一段时间后,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违反重要事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或取消保险合同。保险人只能在一定期间内(一般为两年)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告知不实为理由解除合同,超过这一期限,保险人的这个权利即告丧失。一般两年内为可抗辩期,两年后,即为不可抗辩期。目前,在我国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中不可抗辩条款主要体现在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错误的处理上。

  (作者:徐华初)

  注:本信息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投资风险自负。


(2006-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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