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行风貌 | 电子银行 个人金融 信用卡 金融超市 | 理财 外汇 保险
人才招聘 | 公司业务 机构业务 资产托管 企业年金 | 股票 基金 期货
金融信息 | 工行学苑 视频专区 网上论坛 投资银行 | 贵金属 债券 商城
保险保险指南保险理财


夫妻离异后保险单如何分割
 

  案情简介

  张先生和李女士2008年5月结婚,2008年10份,张先生作为投保人为妻子购买了2份重大疾病终身保险,保险金额2万元,缴费期限二十年,年缴保费1420元。2011年3月,张先生和王女士离婚,离婚时并未就保险合同进行分割处理。2011年10月,李女士持保单到保险公司提出变更投保人为自己的申请,否则进行退保,保险公司予以拒绝,认为更改投保人或合同解除应该由投保人张先生提出申请。该案经保险公司、张先生、李女士协商一致得到圆满解决。李女士将所交保费的一半返还给张先生,张先生同意将投保人变更为李女士。

  分析

  笔者认为,保险公司的处理是正确的,这是因为:

  一、人寿保险单不丧失现金价值。人寿保险合同在解除或失效时,保险公司应予返还超过过去营业费用和死亡费用的贡献,即通常所说的现金价值。该保险合同已履行三年,投保人已缴费4260元,已经具有一定的现金价值。由于保险单产生效力是以投保人按时缴费为前提,所以保单的现金价值应该属于投保人,而不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需要指出的是,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和保险金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保险金则应属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被保险人是指受到保险合同保障(合同标的)具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在没有发生保险合同约定事故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无需履行保险金给付的义务,也就是只有当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才具有保险金请求的权利。在本案中,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显然还不具有上述权利。

  二、投保人是同保险公司缔结合同并交纳保费的人,既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归投保人所有,变更了投保人,合同双方债权债务关系也随之进行了转移,因此必须征得合同缔结双方即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同意方可行使,本案中,保险人在未征得投保人同意的情况下显然是不能私自变更投保人的。

  本案中,被保险人李女士要想变更投保人为自己,就必须与投保人张先生达成合同现金价值的转让协议。由于投保人所交的保费是夫妻存续期间产生的,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后经协商一致,李女士同意将所交保费的一半(2130元)补偿给张先生,张先生同意将合同投保人变成李女士。

  注:本信息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投资风险自负。

分享
QQ MSN Mail Kaixin Favorite Mail Kaixin

(摘自中国保险报 2011-11-24)
【关闭窗口】

快速服务通道
 · 在线投保
· 投保指南 · 保险常识
 · 保险计算 · 保险规划 · 华泰稳健净值
险种资讯
 · 意外险
· 健康险 · 养老险 · 投资型保险
 · 女性险 · 少儿险 · 车险 · 家财险
人生规划 更多>>
  单身期   家庭形成期
  家庭成长期   子女大学教育期
  家庭成熟期   退休期
中国工商银行版权所有 京ICP证 0302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