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年的时候,很多走在时代前沿的朋友,给长辈的礼物是体检卡或者一份保单。健康越来越被重视的今天,保险从一开始被很多人反感到现在备受推崇,也算是守得云开见月明了。不过,保险虽然受关注度高了,还是有很多人对此一知半解。今天我们就要来说说大家不以为然却常常理不清楚的投保年龄。
我们买保险时,保险合同中常常会出现诸如“被保险人应为六十五周岁以下”、“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六十周岁”的说法。那么这里的“周岁”究竟是怎么界定的呢?我们在生活中所说的“实岁”与“虚岁”之间往往相差一年到两年。按“虚岁”的算法,婴儿生下来便是1岁了,以后每过一个春节便增加一岁,而“实岁” 则按出生周年计算。农历年末出生的人如腊月出生者,由于一过春节就记为2岁,于是虚岁年龄会比实岁大近2岁。而保单上提到的 “周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可做如下界定: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也就是说,一个2009年10月1日出生的婴儿,按照法律规定的算法,要到2010年10月2日才算满1周岁。由此可见,保单上的“周岁”与我们所说的“实岁”意思较近。
投保年龄通常会影响到一份保单的保费计算,投保年龄相差一岁,保费往往会有一定的差别。而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投保年龄还影响着保险金额。根据相关规定,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均不得超过人民币10万元。这也就意味着,在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时,即使设定的保险金额超过了10万元,但在实际理赔中最多也只能获得10万元的理赔金。
新《保险法》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所以别看小小的投保年龄问题,关键时刻可能就成为你理赔的绊脚石。消费者在投保时千万别存有侥幸心理误报年纪,否则会对保险合同的有效性造成影响。
(作者:胡利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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