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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保险指南保险案例


主挂车连接使用 三责险如何理赔
 

  案情回放

  2009年4月3日,申请人江西某汽运公司所属赣A/赣A1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均已向被申请人某保险公司投保商业三责险20万元和交强险12.2万元),由张某与谢某驾驶的粤B小轿车发生相撞的交通事故,造成轿车车上人员三死两伤、车辆受损的严重后果。该事故经河源某交警大队认定:谢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乘客不负责任。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申请人根据事故责任赔偿受害方58.86万元。申请人在实际赔偿后向被申请人提出索赔请求,但被申请人以合同约定为由,只同意理赔主、挂车两份交强险24.4万元及主车商业三责险19万元,合计保险赔款43.4万元。因协商不成,申请人诉至南昌仲裁委员会,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赔偿保险金计58.86万元。

  案件审理

  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赔偿义务。根据仲裁庭的认定,被申请人应当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理赔两份交强险和一份商业三责险,其中商业三责险的赔偿金额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被申请人的赔偿金额为:主车、挂车交强险限额:24.4万元(12.2万元×2);主车第三者责任险限额:19万元(扣除5%的免赔率)。以上两项合计保险赔款43.4万元。

  据此,2010年11月12日,南昌仲裁委员会作出(2010)洪仲裁字第65号裁决书,裁决如下: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保险理赔款43.4万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

  主车和挂车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主车与挂车的交强险保险人分别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而根据商业保险合同约定,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鉴于该约定并无显失公平之处,而对于双方意思自治所订立的商业性保险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就应当得到法律的确认和当事人的遵守。保险人应当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理赔两份交强险和一份商业三责险,其中商业三责险的赔偿金额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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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中国保险报 2011-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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