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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缴工伤保险费 首次加收滞纳金

 
  2011年起,欠缴工伤保险费的单位将首次被收取滞纳金,滞纳金从欠缴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对于过了缴费期仍拒绝缴费的,将面临最高3倍的罚款。
    
    据北京日报3月22日报道,今年起,欠缴工伤保险费的单位将首次被收取滞纳金。市社保中心昨天发布,滞纳金从欠缴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提醒广大参保单位尽早补足欠费。否则,将面临最高3倍的罚款。
    
    按照今年开始实施的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对于单位欠缴的工伤保险费,应当自形成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据统计,目前全市1月份欠缴工伤保险费的单位达8745家,占工伤保险缴费单位总数17.3万家的5.1%。
    
    根据本市社会保险征缴的业务流程,每月将对上月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进行收缴。即从今年2月份收取1月份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如收缴未到位,2月份会形成欠缴。本市自3月1日起开始对欠缴的1月份工伤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4月1日起对欠缴的2月份工伤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以此类推。 
     
    举例来说,假如某单位欠缴今年1月份的工伤保险费1万元,由此产生的滞纳金应交155元。
    
    对于过了缴费期仍拒绝缴费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逾期仍不缴纳的,将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注:本页面信息由世华财讯提供,仅供参考,据此投资风险自负。

(201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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