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内容提示:
1. “赤化转债”按票面金额从2007年10月10日“计息起始日”起开始计算利息,第一年的票面利率为1.5%;
2. 每手可转债面值1000元,利息为15.00元(含税),税后12.00元;
3. 付息债权登记日:2008年10月9日;
4. 除息日:2008年10月10日;
5. 兑息日:2008年9月16日。
本公司于2007年10月10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赤化转债”至2008年10月10日止满一年,根据本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规定,现将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付息利率
按照本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第一部分第三节“本次可转债发行的有关约定”,本公司发行的“赤化转债”按票面金额从2007年10月10日(“计息起始日”)起开始计息,第一年的票面利率为1.5%,即每手可转债面值1000元,利息为15.00元(含税),税后为12.00元。
持有“赤化转债”的个人扣除 20%所得税后实际每手可转债利息12.00元;持有“赤化转债”的机构投资者不代扣所得税,实际每手可转债利息15.00元。
二、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1. 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08年10月9日;
2. 除息日:2008年10月10日;
3. 兑息日:2008年10月16日。
三、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08年10月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赤化转债”持有人。
2008年10月9日登记在册的“赤化转债”持有人在“赤化转债”回售申报期内(2008年10月10日至2008年10月16日)进行回售的,除按回售价格103元/张执行外,同时还享有本次利息。
四、付息相关事宜
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赤化转债”持有人均有权获得当年的可转债利息。本公司将在付息债权登记日之后5个交易日之内支付当年利息。
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含付息债权登记日)转换成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当年度利息。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代理支付“赤化转债”的利息。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债券持有人可于债权登记日后的第5个交易日,即2008年10月16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对未办理指定交易的债券持有人的利息款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其办理全面指定交易后,即可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
特此公告。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10月6日
注:本信息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投资风险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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