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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宣传将着力提示风险

 

  “坐享财富增长”、“欲购从速”、“净值归一”等多种表述不得使用。

  日前,在即将发行的华夏希望债券基金的宣传材料上发现,占据了三分之一页面的《风险提示函》着力提示了基金投资的各种风险。今后,投资者将在任何一份基金宣传推介资料上看到《风险提示函》,或者是醒目、方便阅读的风险提示。上周五,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监管事项的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以及《风险提示函的必备内容》,要求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机构、基金托管银行即日开始执行。

  据了解,证监会日前正式取消了“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行政许可项目,但为了维护基金销售活动秩序、保障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制定了《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监管事项的补充规定》。

  “这次发布的《补充规定》是为了把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提示贯彻到基金销售的最前端。”证监会基金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基金投资者也可根据宣传资料来判断一个基金公司的好坏,“不进行风险提示、误导投资者忽视风险的基金公司一定不是好公司。”

  《补充规定》要求,有足够平面空间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参照《风险提示函的必备内容》在材料中加入完整的风险提示函。其他情况下,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风险提示和警示性文字必须醒目、方便投资者阅读。

  同时,《补充规定》规定了三种不得使用的表述,分别是“坐享财富增长”、“安心享受成长”、“尽享牛市”等易使基金投资人忽视风险的表述;“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表述;“净值归一”等误导基金投资人的表述。同时,在缺乏足够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也不得使用“业绩稳健”、“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首只”、“最大”、“最好”、“最强”、“唯一”等表述。

  事实上,随着宣传介质的发展,监管层也扩大了对基金宣传资料的监管范围。在《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宣传单、海报、户外广告等传统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之外,《补充规定》首次明确,报眼及报花广告、公共网站链接广告、传真、短信、非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发的与基金分红、销售相关的公告等基金销售信息均为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基金公司、代销机构出现了使用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违规情况,《补充规定》中规定,最恶劣的情况“将责令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进行整改、暂停办理相关业务、立案调查”。

  (作者:吴慧)

  注:本信息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投资风险自负。


(摘自和讯网 2008-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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