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提高监管标准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而且对维持银行的长期稳定也有着重要的作用,但在具体实施上,仍需全面考虑其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在11月初举行的G20首尔会议上,巴塞尔协议Ⅲ(以下简称“新协议”)正式生效。在随后的几年中,全世界主要国家将按照其基本框架,分别落实在本国的实施。
概略地讲,新协议针对危机中所暴露出的种种问题,对现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框架进行了补充和强化,除进一步强化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包括更严格的资本界定及提高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外,还引入了新的监管指标(如杠杆率和流动性指标等)。这些调整,对提高银行体系在长期内的稳定性,以及促进宏观经济的健康发展都有着积极的作用。
不过,作为国际银行监管体系的核心,资本充足率监管的强化,不可避免地会对银行的行为产生直接的影响,进而可能会对宏观经济运行产生一定的冲击。因此,全面考察资本监管要求变化可能对宏观经济产生影响的途径和程度,对于各国监管部门实施新协议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尤其是在危机影响仍未完全消退,全球经济仍未重回正常增长轨道的背景下,各国应根据自身经济的承受能力,来合理规划新协议实施的实施步骤,以尽可能降低实施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简单说来,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的变化,会在一定程度上改变银行的行为。而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银行行为的变化,不可避免地会对经济整体的可贷资金数量、利率水平以及信贷条件等重要变量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到宏观经济活动水平。
资本充足率约束与银行行为
从比较简化的框架出发,面对更高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银行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法来应对:一是发行新的权益资本;二是通过增加留存收益提高自身积累资本的能力,具体的方法包括:降低分红水平;提高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拉大利差水平,以弥补资本成本的上升;调整收入结构,提高非利差收入占比;三是降低风险加权资产规模,具体的方法包括:降低贷款组合的规模;减少非贷款资产;调整资产组合,降低风险加权系数。
现有的研究表明,银行通常会同时采用上述几种方法的组合来进行调整,以求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同时最大限度地降低自身成本。不过,在实践中,由于上述这些方法产生效果的时间有差异,因此,银行对这些方法的选取与监管要求的实施进度密切相关。如果实施期间较短,银行为尽快达到监管要求,会更为依赖一些能迅速产生效果的方法,如追加募集资本,削减风险权重较大的信贷资产,扩大利差水平以弥补资本成本上升,等等;而如果实施期间较长,银行则可能选取一些成本更低的方法,比如通过降低运营成本和优化收入结构来增强利润留存能力,以逐步提高自身的资本充足率水平。
银行行为变化影响宏观经济
以上所概括的银行行为变化,会通过以下几个渠道对宏观经济产生影响:
首先,在短期内,面对更高的资本充足率要求,银行会倾向于通过削减贷款规模和调整贷款结构来降低风险资产规模。贷款数量的减少(增长速度的降低),对宏观经济运行会有直接的影响:一是在其他融资来源不变的情况下,银行贷款意愿的降低会影响整个社会的可贷资金数量;二是在贷款意愿下降的同时,为控制贷款组合的总体风险,银行贷款会更倾向于风险较低的客户。这种调整会产生结构性效应,导致部分行业和中小企业(这些行业缺乏可替代的融资来源)会受到更强的信贷约束,如果这些行业和中小企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较大,那么,银行行为对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也会更明显。
其次,银行扩大利差的行为会直接提高资金成本,会对社会总需求,特别是投资形成一定的抑制。如果总需求对利率变化很敏感,利差变化对宏观经济的影响也会比较明显。
最后,银行补充资本金的行为还可能对宏观经济产生一些间接影响。在资本市场融资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如果为满足更高资本金要求,银行集中进行大规模的资金筹集活动,势必会对市场产生较大的压力,拉高市场资本筹集的成本,进而对其他企业产生一定的挤出效应。
总体来看,在短期内,实施更为严格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会对宏观经济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其大小取决于银行的行为选择,而这又与监管要求的实施进度密切相关。不过,需要指出的是,上述资本充足率监管强化对宏观经济的影响,主要集中对短期的分析,传导机制所体现出的主要是对宏观经济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事实上,从长期看,资本监管要求的强化,能有效地提高银行体系运行的稳健性(降低银行危机发生的概率),这对宏观经济的长期健康运行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新协议对宏观经济的影响
新协议会给中国经济前景带来怎样的影响,是各界高度关注的问题,也直接关系到新协议在中国的实施前景。按一般的逻辑来讲,资本充足率水平的提高,会导致银行信贷的紧缩,进而会导致经济增长的减速,对于中国这样对信贷高度依赖的国家,这种情况出现的概率可能会很大。
不过,从目前的情况看,这种担心在短期内不一定会出现。在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之后,中国银监会开始鼓励商业银行在8%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的基础上,增加逆周期资本缓冲,大型商业银行总资本充足率为11%,中小商业银行为10%。在通过大规模的上市融资之后,我国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为基本满足了这一要求。根据银行会年报数据,截至2009年末,中国银行业整体实际资本充足率为11.4%,其中,核心资本充足率为9.18%。这样一个资本充足率水平,不仅远远高于以往的监管要求,甚至也远远高于新协议的要求(按照新协议的要求,银行的最低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4.5%,核心资本充足率为6%,资本充足率为8%)。这意味着,即使我们按照新的国际监管标准,在短期内也不会对银行的信贷行为产生直接的冲击,进而也不会对宏观经济造成大的影响。
但是,在长期内,新协议提高监管标准要求的影响却会逐渐显露出来。中国经济的发展模式在短期内很难得到根本性的改变,为维持一定的经济增长,必要的信贷投入必不可少。而贷款的增长必然会带来对资本的需求,在监管标准提高的情况下,这种资本需求将会更大。这意味着,尽管我国银行业目前的资本充足率较高,但随着贷款的继续扩张,监管资本约束的强度会逐渐加大,资本金缺口,以至于资本补充的压力也会持续增大。资本市场是否能满足这种需求,依然是值得探讨的一个问题。如果补充无法实现,信贷的减速将不可避免,经济增长最终也会受到影响。
由此来看,尽管提高监管标准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而且对维持银行的长期稳定也有着重要的作用,但在具体实施上,仍需全面考虑其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为此,细致的规划,确定合理的实施期间,并针对不同类型的银行制定不同的实施规则是必不可少的环节。此外,对于未来可能出现的资本补充“瓶颈”,相关的政策当局还应加强沟通和协调,同时积极探索可能的金融创新工具的使用,以拓宽银行资本金的来源。
(作者:曾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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