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信托业自1979年恢复至今已有30多年的发展历史。由于立法滞后、功能错位,信托公司一度沦落为银行规避信贷规模管制的通道,一些部委及地方政府进行固定资产和基本建设投资的“钱袋子”,多次受到清理整顿。直到2001年《信托法》的颁布奠定了我国信托业发展的法律基础,信托公司业务才得以回归本源。2007年,中国银监会颁布实施新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简称“新办法”),明确了信托公司作为财富管理机构的功能定位,为信托业实现彻底改造和科学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
我国信托业发展现状
过去3年来,我国信托业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良好局面,行业实力和功能作用不断提高。
一是信托公司资本实力不断增强,行业不断扩容。2007年,新办法实施以后,信托公司的功能地位和市场价值逐渐被市场关注,一大批中央企业、境外知名金融机构纷纷投资入股信托公司,信托公司资本实力和风险抵抗能力大大增强。截至2010年三季度,信托业实收资本合计657.22亿元,净资产合计1142.2亿元,固有资产合计1314.25亿元。此外,一批历史遗留问题的信托公司陆续完成重组,重新进入信托市场。目前正常经营的信托公司数量已经达到60多家,未来有望达到70家左右,行业规模不断扩张。
二是信托资产高速增长,行业赢利能力突出。近几年,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财产规模不断增加,2007年底为9621亿元,2008年12365亿元,2009年20405亿元,2010年三季度达30103.71亿元,突破3万亿大关,超过基金公司基金资产规模。与2004年2102亿元相比,信托资产规模在不到6年的时间里增长近15倍。
三是信托公司赢利水平显著提升。2007年以来,信托行业整体保持赢利,收入和利润水平连续增长,股东回报率和人均创利水平在金融同业中处于较高水平。2009年,信托行业实现经营收入333.47亿元,净利润152.20亿元,行业人均利润273万元,在金融业中处于较高水平。
四是信托金融创新优势明显,信托产品在理财市场占据重要地位。2005年开始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最终选择了信托模式,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理财需求的不断旺盛,信托公司通过发挥信托功能优势,设计推出了类型丰富的信托品种,为具有风险意识和投资意识的合格投资者提供了灵活多样的信托理财服务。与基金、银行、保险、证券等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理财产品相比,信托产品的收益率明显高于银行、保险的理财产品,优势十分明显。2009年,信托理财产品平均收益率达6.33%,高于同期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水平。
五是信托融资服务功能突出,在支持经济发展中起到了积极作用。在行业恢复初期,信托公司就通过海外市场发行债券等方式,为国内经济建设筹集资金,引进先进设备和进行国家、地方重点项目建设。近年来,信托公司积极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依托各自股东背景优势,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国家大中型骨干企业和中小企业、“三农”、低碳经济、基础设施建设等重要领域,在促进实体经济发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截至2010年三季度,信托财产中运用于基础产业的规模达10012.30亿元,占总体规模的35.5%。
总体来看,我国信托业发展势头良好,但仍面临严峻挑战,行业发展基础仍然薄弱。主要表现在:一是缺乏专属业务领域,尽管信托公司具有横跨多市场的综合经营优势,但在不同市场都受到主力军的挤压,只能在夹缝中求生存。在分业监管体制下,信托公司受到其他金融监管部门的不平等对待,如信托证券账户设立、信托PE上市、参与保险资金的受托管理等。二是信托公司业务基础比较薄弱,多数机构仍以融资服务业务为主,自主资产管理和创新能力不足,信托产品层次较低,未形成可持续发展的稳定盈利模式。三是由于缺乏信托产品交易流通机制,现有信托产品呈现出规模小、期限短的结构性缺陷,严重制约了信托在发挥中长期融资功能,优化我国融资结构中的作用。四是行业缺乏必要的风险保护和缓冲机制,信托产品刚性兑付,风险“零容忍”的特点比其他金融机构更为严格,而且单一机构爆发风险对行业整体影响极大。五是信托财产登记、税收等行业配套发展制度建设滞后,直接制约着信托业展业空间。
信托业在我国的功能定位
(一)信托制度的优势
信托与其他金融方式和工具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它独有的破产隔离功能。一项财产一经成为信托财产,该财产就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可以对抗第三方债权人。通过财产权利的分割和重构,受托人可以根据委托人需求的个性化灵活设计信托产品,信托能够在中长期财产转移和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此外,信托具有显著的工具优势,可以直接参与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产业市场,通过贷款、投资、出租、出售等多种方式灵活运作。
(二)我国信托业的功能
信托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金融制度,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功能有:一是提供投融资服务,促进经济建设发展。信托融资是以特定的信托财产为信用基础,不仅可以融资,也可以融“物”。二是提供理财产品,满足理财市场需求。信托产品连接金融市场和实业市场,直接参与项目利润的分享,收益率和安全性都相对高于其他金融产品。三是完善金融功能,化解金融体系风险。信托能够在中长期融资方面大有作为,有助于改变我国金融体系中缺乏发挥中长期融资功能的金融机构,缓解银行体系长期存在的存贷资金期限错配、“短存长贷”的压力。
(三)我国信托业的定位
一是提供专业的受托管理服务。信托制度是金融创新的重要基础制度,受托人在其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信托公司未来在资产证券化、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员工持股信托、公益信托等受托业务市场有着良好的发展空间。
二是提供丰富的理财产品和服务。信托公司是天然的金融产品提供商,可以为社保资金、保险资金、银行等理财产品提供量身定做的金融产品。此外,信托公司通过开展遗嘱信托等新兴业务领域,能够为高端客户提供综合、个性化的财富管理服务。
三是提供灵活高效的投融资服务。信托在设计提供灵活的融资解决方案、发挥中长期资金融通功能等方面优势突出。信托公司通过积极推进信托产品标准化、规模化,可以更好地服务于国家经济结构调整大局,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支柱产业、新兴战略产业等重点领域。
关于我国信托业未来发展的思考
进入“十二五”时期以后,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成为主线,我国经济社会开始全面转型。面对新的发展形势,我国信托业也亟须加快转变原有的业务模式,向专业理财机构转型。
一是从信托公司自身来看,信托公司要立足信托本业,不断探索和拓宽信托运用空间,推动信托产品结构转型,服务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坚持以人力资本为核心培育信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引进有经验的管理团队和专业人才,提升自主管理的专业化水平;加大客户资源开发和市场营销力度,培育形成能够支撑信托公司持续发展壮大的专属高端客户资源;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与业务规模及复杂程度相匹配的风险管理体系,确保公司合规经营和平稳运行。
二是从完善监管和配套制度来看,监管机构要继续落实分类监管政策,鼓励经营规范、运作良好的信托公司在转型实践中先行先试,积极创新;规范信托公司异地业务发展,允许符合条件的信托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加强信托公司宏观指导,通过风险提示和监管重点调整等引导信托公司审慎经营;加快与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协调解决信托业发展遇到的政策壁垒问题,为信托展业创造良好的空间;加快推动信托登记、税收、信托产品流通机制等行业基础配套制度建设;推动《信托法》修改或出台《信托业法》,实现信托市场的统一监管。
三是从改善信托业发展环境看,要着力培育信托理念和加强投资者教育。整个社会有良好的信托理念是信托公司展业的基础。我国的信托制度是从国外引入,信托市场还需要精心培育。要通过信托业协会等平台在全社会大力宣传普及信托知识。信托公司要开展其产品和服务知识的宣传与普及,提示相关业务的风险程度和状况,加强投资者教育;严格信息披露制度,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地向客户披露信息。
(作者:邓红国)
注:本信息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投资风险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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