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国家财政部税政司司长史耀斌在首届中国财会论坛上表示,“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和社会保障税等方面的改革都是今后税制改革的重点。”
此前的6月17日,财政部在其官方网站公布的《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本情况》中则表示,中国个税改革将循序渐进、不断完善,特别在税收诸多征管和配套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个税改革不可能超越中国历史文化和经济发展所处阶段。
这表明短期内国内个税改革不太可能有大的动作,仍在“积极酝酿中”。自2008年3月1日国内个税起征点由1600元提高至2000元以来,个税领域的改革鲜有新的动作,这既与我国财政收支压力渐增有关,也源于个税“指数化”调整的误区。
国家统计局7月19日公布的数据显示,上半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同比下降1.1%,其中,6月份CPI同比下降1.7%;国内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PPI)同比下降5.9%,其中,6月份PPI同比下降7.8%。6月份CPI以及PPI均创下了有统计数据以来的历史新低。
从2008年3月1日个税起征点的上调思路来看,管理层个税调整的“指数化”倾向初现端倪——该年2月份、3月份、4月份,国内CPI同比上涨8.70%、8.30%、8.50%,连续三个月同比涨幅“破8”,均处于10多年来的历史高位。通过将个税起征点与CPI以及PPI指数(通胀指数)紧密结合,管理层寄望个税改革的“渐进式”思路能够日臻成熟。然而,个税“指数化”调整却在不知不觉间陷入了某种误区:在通胀指数升至高位时上调起征点,在通胀指数处于历史低点时,个税调整则按兵不动。
站在管理层的立场而言,通胀指数至少在2009年年内不太可能大幅度攀升,个税调整过于超前势必会进一步加剧财政收支的压力。一方面,当前国内实体经济产出缺口犹存以及就业结构并无明显改善,预示着国内消费需求短期内难有显著上升势头,“需求推动型”通货膨胀年内回归中国的可能性并不高;另一方面,国际大宗商品价格在经历了上半年的“过山车”走势后,现已步入相对稳定的区间,下半年“成本推动型”通货膨胀登陆中国的可能性同样并不高。
然而,从中长期的时间跨度来看,国内通货膨胀极有可能在2010年、2011年呈现出加速回归的势头。中国经济最近两轮经历的通货膨胀表明,国内资产泡沫往往领跑于通货膨胀,也就是说,当前国内资产泡沫化运动的如火如荼已经预示着未来通货膨胀的日渐成型。因此,要想脱离“指数化”误区,最迟至2010年年中,国内个税政策理应适当调整。
走出“指数化”调整误区,努力化解起征点争议的同时,个税调整还应以改善民生为主。进一步来说,除今后灵活通过“指数化”标准调节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以外,管理层还应尽力弥补税负不公形成的制度性缺失。尤其是,对于那些收入总额相同、实际负担却存在较大差异的家庭,税收征管部门应当施以不同的个税免征标准,在这方面,香港地区的经验无疑值得大力推广和学习。
以年收入10万港元为个税起征点,香港已婚人士免征额可达20万港元;涉及赡养老人、照顾兄弟姐妹以及伤残人士的相关人士,每年还可额外获得几万乃至数十万港元不等的免征额度;在居民购房环节,近三年来香港还推行了个税返还等有创意的税制改革措施。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区域经济发展程度的参差不齐对国内个税改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数据显示,在消费水平最高的上海,一个就业者要负担的月平均消费已超过了3000元——正是基于这一数字,前述一些人大委员提出了个税起征点2800元的新标准;而在一些经济相对落后的省份,一个就业者所要负担的月平均消费远远低于现行的2000元起征标准。对经济发展程度不一、财政收支状况各异的地区施以同一标准的个税减免额度是否合适,值得我们深思。
除此之外,以民生保障为先的个税改革还担负着“劫富济贫”的艰巨使命。我们知道,在成熟的个税体制下,由于富人通常是纳税的主体,低收入人群和中产阶级往往得以减轻一部分生活负担,但在中国现行的个税体制下,纳税主体却表现为广大的工薪阶层。有鉴于此,相关部门应坚决取消以税款补偿代替税收处罚、以税收处罚代替税收刑罚的措施,从严、从重打击恶意避税、偷税漏税等行为。
(作者:蔡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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