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表明,我国上半年的GDP增长率达到7.1%,这主要得益于房地产行业和汽车行业的有力支撑。房地产业的价格上涨再度成为社会舆论普遍关注的焦点。居民关注的是房地产的购买能力,商业银行关注的是房地产泡沫对于银行资产质量的负面影响。而要解决这些问题,一个可行的办法就是多元化融资。
多元化融资对于银行来说,可以防止贷款的过高行业集中度,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多增加一些融资渠道则多一份安全,尤其是在银根紧缩的时候,更能显示多元化融资的好处来。近期,房地产信托融资渠道是业界比较关注的话题。相对银行贷款来讲,现在房地产信托融资金额还很小,但从未来发展的潜力来讲,则前景广阔。
房地产信托融资现状
2008年,在一度实行的适度从紧货币政策和金融危机影响下,许多中小房地产企业的资金链条出现紧张局面,过去的“土地为王”转变为“资金为王”,购房者也在等待观望,期望房地产市场价格下跌。当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出台后,房地产市场资金供应宽松,房价再次出现上涨。据央行统计,2009年前3个月,全国金融机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新增量约1000亿元,与2008年同期基本持平。但从二季度开始猛增,上半年新增量达4661.76亿元,同比增幅超过150%。
作为银行按揭贷款的重要补充,房地产信托也表现不俗。2009年上半年,信托公司共发行房地产类集合信托产品79只,募集资金合计144.65亿元,分别占上半年集合信托产品发行总量和发行总规模的13.62%和24.14%。房地产信托集合资金融资与银行按揭金额相比,仅占3.1%,比例较低。房地产信托主要是由信托公司提供,其优势在于可以通过贷款、股权投资、权益投资等多种方式为房地产项目提供资金,其融资的方便灵活性是其他金融机构所不及的。此外,一些在房地产领域有多年投资经验的信托公司已经在项目选择、项目管理等方面形成了专业的管理团队和独特的运营体系,其高效、快捷的融资模式和科学、严谨的项目监管也受到了房地产商的普遍认可。自2002年信托公司开办资金信托业务以来,房地产一直是信托资金的主要投资领域。房地产受到信托公司的青睐有两方面原因:第一,房地产项目的资金需求量较大,一般的规模资金难以满足其要求,信托公司可以通过发行信托计划方式募集规模较大的资金;第二,房地产项目的利润率比较稳定,可以满足信托资金对于投资回报率的要求。
融资多元化有益金融安全
2008年底,国务院出台“金融国九条”提出要创新融资方式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其中就包括推出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在之后出台的“金融30条”中,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被再次提及。目前,有关部门正在对REITs的两种模式进行探索。一是债券型REITs,主要由银行和信托公司来发行,在机构间市场买卖;二是股票型REITs,主要由券商来具体操作,并最终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模式来发行和运作。其中,公募、上市交易的股票型REITs更接近国际惯例。
发展房地产信托符合未来的发展趋势,过分依赖银行信贷资金来支持房地产业的发展必定潜在巨大的风险。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保证金融安全应该上升到国家发展战略层面。只有形成多元化的资金融通渠道,才能有效地分散风险,防止过多贷款集中在房地产业,这也符合“不要把所有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的资产分散组合原理。
日本“失去的十年”原因就是房地产泡沫的破灭,直接导致了日本长期信贷银行和日本债券信用银行的破产,为解决银行不良债权日本付出了很大的代价。所以,开辟诸如房地产信托在内的多元化融资渠道对金融安全十分有利。
房地产信托成为主流尚待时日
我国目前的房地产信托并不是真正的房地产产业投资基金,仅是一种开发商融资的工具。从长远的发展来看,中国的房地产信托发展目标,应是类似美国房地产投资信托的房地产信托基金。但考虑到中国目前人口众多、房地产市场需求旺盛的现状,国家不鼓励个人和机构直接对房地产投资。当前,以信托投资公司为载体,把房地产信托定位于为开发商融资的工具,采用私募形式,应该说是符合中国国情的。目前,中国已经批准了很多其他产业的产业投资基金,但对房地产这个过热的行业,当前只考虑利用信托集合计划,解决小规模的开发融资问题,起到一个过桥贷款的作用。笔者认为,鉴于房地产的特殊情况,房地产投资信托可以大力发展,但要成为投融资的主流尚待时日。
由于开发商的资金需求很大,各种形态的国产型房地产投资信托开始登场。途径主要有三种:一是契约型封闭式信托方式,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这被称为“自上而下”的方式;二是以公司型自我偿付方式,通过物业资产抵押保证下的私募股权投资,或叫“产权式房地产投资信托”,打成资产包,等待未来与上市房地产投资信托对价,这称为“自下而上”方式;三是成立产业投资基金方式,购并物业,实现最终产业投资基金的证券化上市交易,如天津“领锐基金”的做法,被称为“中间开花”方式。
在房地产信托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必须强调规范发展的重要性。目前,房地产融资信托分为两种,一是由信托公司发行,银行单纯担保;另一种是双方合作共同发起。第一种情况,银行有担保收入,但如果融资项目出了问题,银行要承担担保责任;第二种情况实际上是绕规则的做法,变相给房地产项目融资。银行担保虽然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但是却使风险转移到银行系统,可能损害股东的利益和存款人的资金安全。因此,应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规避可能出现的风险。
(作者:董玉华)
注:本信息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投资风险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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