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信用卡的日益普及,有关信用卡债务的纠纷也越来越多。那么,作为夫妻,彼此是否有义务偿还对方的信用卡债呢?离异时,一方的信用卡债务能成为夫妻的共同债务吗?
·案例:
市民刘女士曾经离异,后在2009年底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吴某。见了几次面后,吴某就对刘女士关怀备至,刘女士被感动了,两人于2010年4月领证结婚。
然而还没到一年,刘女士就与吴某因感情破裂而决定协议离婚。离婚时,吴某提出自己曾用信用卡购置过空调、电视等一些家电,自己的信用卡已经严重透支,所以信用卡的还款责任应该由两人共同承担。
可是,刘女士却认为丈夫的信用卡大部分还是用于他个人的开支,拒绝承担这笔债务。
·案例分析: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承担的债务,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夫妻双方对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前对外承担的债务,而婚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也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如果是婚姻前所负担的各自债务,则为个人债务,由双方各自独立承担,不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自己名义对外承担债务,并且与债务人约定的,也以个人债务处理,另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在本案例中,由于吴某的信用卡透支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所以,吴某的信用卡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刘女士具有共同偿还的义务。
不过若刘女士能够证明吴某的信用卡支出没有花在家庭的生活,也就是夫妻共同支出上,那么她也可以不偿还。
(作者: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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