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29日,保监会公布了《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提出要用3到5年的时间,建成我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以下简称“第二代制度体系”)。6月27日,在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精算师协会联合主办的专题研讨会上,与会专家纷纷表示,第二代制度体系建设既是行业的一件大事,也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只有举行业之力才能顺利完成这项工作。
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监管的核心,也是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的关键所在。中国精算师协会会长魏迎宁认为,从实际效果来看, 2007年底之前我国搭建起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第一代制度体系基本是成功的,起到了风险预警作用。但随着国际国内金融形势的变化,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监管需要,有必要在立足国情、借鉴欧盟偿付能力Ⅱ和美国风险资本制度的基础上,进行改革和完善。他表示,第二代制度体系建设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法律、精算等很多方面,不仅是监管部门的事情,更需要全行业的积极参与。
专家们认为,第一代制度体系的优点在于简单易行,适合保险业初级发展阶段的监管要求,而且对保险企业的合规成本和保险监管成本要求都比较低,还可以进一步完善。比如,第一代制度体系的最低资本计算规定未充分考虑不同业务、不同公司的风险状况, 评估标准分类过于笼统。在资产评估方面,随着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逐步拓宽,认可比例法无法真实反映其资产风险。而在负债评估方面,采用的是法定准备金评估标准,未能体现不同业务和投资资产的风险状况。此外,没有考虑流动性风险和集中度风险等,也没有考虑各风险之间的相关性。
北京大学金融数学系主任吴岚认为,偿付能力是具有现代企业制度的保险公司能否健康稳定发展的根本,而偿付能力监管则是涉及资本、内部管理和信息披露的一个完整的监管体系。她认为,《规划》提出了三个支柱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整体框架,以新兴市场经济特征为基础,坚持宏观审慎监管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国际标准与我国国情相结合。她认为,在下一步的推进过程中,如何细化整体框架,包括制定最低资本标准和实际资本标准、对风险进行分类,以及风险计量的基本原理和原则、计量模型的设计思路、资产负债的评估原则等,保险行业都还有大量工作要做。
此次专题研讨会的主持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王治超认为,第一代制度体系更加关注额度管理,容易出现市场不规范行为。比如,如果个别公司拖赔惜赔,反而会出现偿付能力额度更加充足的情形,而第二代制度体系引入了过程管理,把市场行为是否规范也纳入到了统一考虑的范围,且通过信息披露增加了透明度,使得偿付能力监管更加科学。因此,从消费者最关心的角度来说,第二代制度体系建设有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理赔难问题,或者说,会在解决理赔难问题与偿付能力有效监管之间建立一种有机联系。
在当天的研讨会上,有专家表示,目前保险业还没有形成全球统一的偿付能力监管模式,国际保险监管格局的变化,为我国参与和影响国际金融保险监管规则的制定,提供了一个千载难逢的机遇。因此,在我国第二代制度体系建设推进过程中,如果能够在制度建设上有所突破,建立起自己的标准,必将有助于我国成为新兴市场经济体保险监管模式的代表,从而增强我国在国际金融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
也有专家表示,在第二代制度体系建设推进过程中,保险行业将面临很多挑战,比如新会计准则实施后的问题、行业的IT技术水平问题、数据质量的问题、人员素质问题,以及保险公司经营管理者在风险认知理念上能否与监管部门达成一致等。
合众人寿总精算师王晴认为,现在整个行业有很多基础性的工作要做,特别是在风险量化方面。
中再集团精算与风险管理部助理经理袁曦表示,第二代制度体系中的第二支柱将全面风险管理作为基本要求,监管范围高于欧盟标准。为了应对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变革,保险企业必须建立起明确的风险偏好和完善的风险管理流程,并将资本管理和风险管理结合起来。
中国太平集团风险管理及精算部总经理于晓东建议,鉴于数据质量是构建和实施第二代制度体系的重要基础,因此现在应当以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检查为基础,推动各家保险公司提升数据质量,各家公司也应当对数据进行梳理和清理,完善IT系统,为新制度体系的实施奠定基础。同时,寿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制度指引已经出台,应当尽快出台对产险公司的相关指引。
也有专家建议,在第二代制度体系推进过程中,如果考虑引入内部模型,应当审慎研究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同时,应当加快推进保险公司资本补充渠道的创新,并将第二代制度体系建设与国际会计准则、保险公司经济资本模型等工作结合起来。
此外,在资产评估方面,鉴于我国资本市场仍处于初级阶段,资产评估标准应当客观、可行,并考虑投资渠道拓宽、评估技术进步等影响因素,逐步完善。在负债评估方面,应当分步实施,逐步过渡到采用市场一致的负债评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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