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车险就是为了万一出事故的时候能减少损失。可是真的出险,却被保险公司告之已退保,无法理赔,相信谁碰到了都会郁闷。前阵子,天津的陈小姐就碰到这么件倒霉的事。
家住天津的陈小姐在2009年11月的时候,在当地一家汽车公司的4S店购买了一辆轿车,并且经汽车销售顾问小张介绍,同意在某保险公司办理车险业务。这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是黄某,黄某具体为陈小姐介绍了各种车险,包括保额和赔付时的情况。在陈小姐的同意下,黄某为其办理了交强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两个险种的手续,陈小姐分别支付了相应的950元和7810元的保费,期限为一年。过了几天,黄某将两份保单、保险卡和相关的发票一并交给了陈小姐。但是没想到,事后黄某并没有将陈小姐交给他的保险费交给保险公司,该保险费用由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代为垫付了。同年12月,黄某告诉陈小姐,因为保单没有她购买那部轿车的车牌号,所以需要拿回保单等单据进行变更,于是黄某就此取走了保单。
到了2010年4月,有一天陈小姐的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她向保险公司报险,保险公司经查后答复该商业保险已退保,无法赔付。陈小姐当即就傻了眼。她到保险公司落实此事后,得知公司有一份以陈小姐名义提交的退保申请,上面还有她本人的签字。但是,陈小姐称根本没见过这个退保申请,更不可能在上面签字,这其中肯定有人在作梗。于是她投诉到了当地的保监局。保监局经过调查,认定该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管理不严,出现了工作人员在无有效授权的情况下代谢女士在退保申请上签字的问题。保监局对该保险公司采取了监管措施,要求该保险公司立即整改,健全内控制度,加强内控管理,切实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保监局建议谢女士就有关保险合同的效力及保险责任问题向人民法院起诉。
陈小姐认为,被告保险公司擅自将她的保单退保,属于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庭判定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回复有效。而被告保险公司则反映,原告起诉时没有提供案涉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也未提供其它有关证据,并且原告从投保开始,从未向该公司提出过相关投保要求,所有的投保过程都是黄某办理的,因此双方的保险关系并没有成立。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并交纳了保险费,被告公司作出承诺,并向原告陈小姐出具了保险单、保险卡和发票,保险合同是成立并生效的。被告有责任按约承担保险责任。另外根据保监会的投诉答复书,被告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无效授权的情况下代原告在退保申请上签字,单方办理了退保手续,违反了行业规定,也违反了有关的法律规定,认定为无效。一审判决认定,原告与被告保险公司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有效;被告为原告办理机动车商业保险退保行为无效。
(作者:胡利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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