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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法规体系基本完备 第三方销售即将起航
 

  经过公开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29日正式发布,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与《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同步实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上述办法、规定的发布实施意味着基金销售法规体系基本建成。

  这位负责人表示,《暂行规定》和《办法》正式实施后,拟申请成为基金销售机构的机构即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准备工作,待监管部门下发关于申报基金销售机构相关材料的内容、格式等详细规定后,即开始正式受理各类机构基金销售资质的申请。

  《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于8月12日发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作为《办法》的配套文件,《暂行规定》引入了销售账户的监督机构,并对监督机构的条件和义务作出规定;规范了销售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撤销等账户运作行为;作出了支持、鼓励基金销售机构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的相关安排;规范了交收流程及时点,部分基金交易中资金在途时间与之前相比有所缩减。

  这位负责人介绍,截至征求意见结束,证监会共收到39家机构和1名个人的249条反馈意见,可归类整理为6项,经研究,《暂行规定》正式稿采纳了其中4项意见,另外两项未予采纳。

  已采纳并在《暂行规定》正式稿中作出修改的意见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虑及今后办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范围可能进一步扩大,其中部分存管行可能不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暂行规定》修改了“仅允许账户开立人在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和中登公司开户”的规定,扩大了销售账户开户行范围。

  第二,对销售账户结息作出了更具操作性的规范,允许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依照不低于活期存款利率向基金投资人备付金账户支付利息,并明确依照已有规定对赎回、分红等资金孳生的利息归属进行处理。

  第三,在认购流程中延长交易截止时间,并将认购时期的第二次确认失败退款流程纳入规范范围。

  第四,放宽赎回、转换流程中资金交收的时间要求。

  另外,对于反馈意见中销售账户在监管部门的备案时间由15个工作日缩减至5个工作日,以及允许基金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人设立备付金账户等两项建议,考虑到实际操作及风险控制等方面的问题,《暂行规定》未予采纳。

  这位负责人表示,除上述6项意见反馈外,其余还有涉及对相关条款及具体落实的疑问共188条,监管部门将在今后的监管工作中,通过培训等方式予以解答。

  (作者:王璐)

  注:本信息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投资风险自负。


(金融时报 2011-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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