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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台二手房评估征税新规 价格明显偏低将按评估价计税
 

  深圳市地税局9日宣布,自2011年7月11日起,对存量房(即二手房)交易成交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实行按计税参考价格(评估价格)核定计征各项税款。这将有效遏制二手房交易中签订“阴阳合同”虚报成交价格偷逃税款的现象。

  深圳市地税局介绍,在深圳交易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将按照计税价格的5.6%征收营业税及附加。卖方个人所得税部分按照核实或核定两种方式之中的一种征收。其中,核实征收标准为计税价格减去房产原值、转让过程缴纳的税金、合理费用之后的20%;核定征收标准中,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拍卖房的征收标准分别为计税金额的1%、1.5%、3%。同时,二手房买方需根据二手房面积等情况缴纳计税金额1%到3%的契税。

  此项规定实行后,深圳市税务部门将对房产交易申报价格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行为按计税参考价格进行核定。计税参考价格由深圳市地税局和深圳市规划国土部门委托深圳市国土房产评估发展中心根据房屋的坐落地点、建筑结构、历史交易价格或建造价格、同类房屋先期交易价格等因素制定,依照房地产估价相关规范和标准评估得出,并将作为税务机关判断纳税人申报的合同成交价格是否偏低以及核定计税价格的主要依据。

  深圳地税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杨龙介绍,深圳市相关部门将全市划分了400多个片区,17万栋楼房和154万套住房都被纳入了价格评估体系,做到了一套一价。当交易者进行二手房交易时,系统将自动按照评估价格计税,所交税款由深圳地税局委托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在办证环节代征,不会影响交易进度。

  (作者:张昊)

  注:本信息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投资风险自负。


(摘自中国证券报 2011-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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