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网站9月22日发布最新通知,经国务院批准,将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通知明确,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据了解,此前发行地方债是以特案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形式,刺激企业和个人购买,而本次是则对该举措予以正式公文上的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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