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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城市试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政策

 

  商务部29日消息,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自《意见》发布之日起,先在已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服务试点的上海、重庆、杭州、宁波、郑州等5个城市试行上述政策。自10月1日起,上述政策在全国有条件的地区实施。目前企业对企业出口主要按一般贸易方式报关,仍按现行有关贸易政策执行。跨境电子商务进口有关政策另行研究。

  《意见》称,具体支持政策包括对电子商务出口经营主体的分类、建立适应电子商务出口的新型海关监管模式并进行专项统计、建立相适应的检验监管模式、支持企业正常收结汇、鼓励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支付服务、实施相适应的税收政策,以及建立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体系。商务部外贸司、电子商务司负责人表示,对于跨境电子商务进口政策以及跨境电子商务其他有关问题,商务部将加紧研究,并视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协调拟定后续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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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信息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投资风险自负。

(摘自中证网 2013-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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