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5年12月5日起,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调整为40万,取消了原“最高限额25万,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或者正常缴存补充公积金或按月住房补贴的,贷款最高限额30万元”的规定。同时,在计算贷款额度时取消了根据账户存储余额15倍确定限额的计算公式。
今后,计算公积金贷款可贷金额将根据以下三项的最低值确定:
1、根据还贷能力确定:借款人及其配偶月工资总额之和×职工个人还贷能力系数×12(月)×借款期限。还贷能力系数统一确定为40%。
2、不得高于按照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房屋总价款的比例确定的贷款限额。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私产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买住房价款(住房评估价值)的80%;购买危改还迁住房、集资建造住房、公有现住房,以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买住房价款(住房评估价值)或者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的70%。
3、贷款最高限额4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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