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依据《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个人外汇可终止理财产品协议书》中第十五条第二款的约定,我行将于2004年8月20日对您购买的第三期个人外汇可终止理财产品(美元、2年期),行使提前终止权。
对正常账户,我行在2004年8月20日支付给您全部本金和当期投资收益,之后该交易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终止。对账户已办理冻结、挂失、销户或者以协议办理质押贷款的客户,请在8月20日前与您签署协议的网点联系。
特此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
2004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