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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行天津分行第三期个人外汇可终止理财产品终止通知

尊敬的客户:

  依据《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个人外汇可终止理财产品协议书》中第十五条第二款的约定,我行将于2004年8月20日对您购买的第三期个人外汇可终止理财产品(美元、2年期),行使提前终止权。

  对正常账户,我行在2004年8月20日支付给您全部本金和当期投资收益,之后该交易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终止。对账户已办理冻结、挂失、销户或者以协议办理质押贷款的客户,请在8月20日前与您签署协议的网点联系。

特此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

                             2004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