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底,我温州工行某开户企业收到蒙古阿诺得银行(ANOD BANK OF MONGOLIA )开立的金额为100万美圆、期限为提单后240天的远期付款信用证。该企业按信用证要求于2004年4月出运货物后通过我行向开证行交单,开证行收到单据后来电承诺付款到期日为2004年12月2日。
但到付款到期日,我行未收到任何付款通知或其他信息。在我行多次发报催收后,阿诺得银行不但仍不付款,反而向我行发来传真要求延期360天付款。开证行不按国际惯例处理业务,使出口商要收回100万美元的出口货款困难重重。
面对开证行的无理拖延,我行一方面据理力争,要求开证行履行信用证项下开证行的职责;另一方面及时向总行汇报。在总行国际业务部代理行处的具体指导下,我行将蒙古中央银行正与我国人民银行协商签订友好协议,要求我国的银行为其开立的远期信用证进行保兑,并谋求与我国多方位合作等信息告知出口商,建议出口商直接向到蒙古中央银行投诉。
出口商于20041220日到达蒙古,次日通过当地代理向蒙古中央银行反映阿诺得银行拖延付款的事实。同时我行于20041222再次向开证行发出催收。蒙古中央银行非常重视这个投诉,行长亲自召集阿诺得银行方面了解情况后,表示立即督促开证行付款。
在蒙古央行的干於下,阿诺得银行于
2004
年
12
月
24
日将该信用证项下的
100
万美圆如期付出,虽然此笔信用证项下的款项拖延了
25
天,但是我行最终于
12
月
27
日全额收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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