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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杨英)
2015年07月26日 00:5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杨英)
关于对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杨英采取谴责措施的决定
杨英:
经查,我局发现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公司于2014年9月至12月期间,分七笔累计将20.50亿元自有资金投向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并在2014年9月至2015年3月的月度《证券公司综合监管报表》中,将上述投资计入银行存款,导致报送的月度监管报表有误。你作为公司财务总监,因在2014年9月至10月监管报表上签署确认意见,对此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64条、第69条等规定。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70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通过我局官方网站,对你予以谴责。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15年7月22日
注:本信息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投资风险自负。
(摘自世华财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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