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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李百安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2015年09月01日 08:50
    
    关于对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李百安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2015-08-24
           上证公监函〔2015〕0051号
    
    当事人:
     
      李百安,时任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经查明,2015年1月6日,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筑)副总裁李百安买入中国建筑股票14,000股,成交均价为7.09元/股。2015年2月12日,李百安卖出中国建筑股票14,000股,成交均价为5.82元/股。公司于2015年6月27日公告上述事项。李百安作为公司高管,在买入公司股票后6个月内又卖出的行为,构成了《证券法》第47条规定的短线交易。
      李百安上述买卖股票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1.4条、3.1.6条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李百安予以监管关注。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履行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注:本信息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投资风险自负。

(摘自世华财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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